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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二審維持死刑,家屬為什麼敢說百分百改判或重審?
- 2023-01-09
逮捕後釋放機率大嗎
今天上午,江西高院第四審判法庭開庭宣判勞榮枝案二審結果: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21年9月9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三罪並罰,執行死刑。
昨天開庭前,勞榮枝哥哥勞聲橋受訪時表示,他個人認為發回重審或改判的機率是百分之百。
他為什麼敢這麼說?哪裡來的底氣?二審中他們到底提了什麼樣的辯護意見?
我們看了勞榮枝案二審辯護意見書全文,感受是,雖然她哥哥有點盲目樂觀,但也不是完全不切實際。
二審中,勞榮枝的辯護律師從程式和實體兩方面發表了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式違法等問題,應發回重審。
辯護意見書顯示,勞榮枝在審訊過程中曾受到密集的疲勞審訊。其中一次審訊從下午一點整持續到第二天下午12點58分,離法律規定的疲勞審訊標準只差兩分鐘,辯護人認為這兩分鐘是訊問人員故意規避法定程式,發問:“何時開始錄影,何時結束錄影,不都在辦案人員的控制之下嗎?”
此外,辯護律師透過觀看審訊
錄影
,認為訊問筆錄中存在大量誘導發問、不記錄勞榮枝本人辯解、虛假總結歸納勞榮枝供述以及不實記錄,有很多筆錄內容並非勞榮枝的意思表示,而是辦案人員直接把答案告訴她後,讓她不修改就簽字的。
最重要的是,辯護律師發現,在南昌案和溫州案中,一審公訴機關對勞榮枝只起訴了搶劫罪,法庭審理也圍繞搶劫罪進行,並未調查是否存在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也沒有讓勞榮枝就故意殺人罪進行辯護。但在最終判決中,一審法院卻增加了故意殺人罪的罪名。
決定追加罪名時,法院僅組織了一個控辯審三方會議而沒有開庭審理,且沒有讓勞榮枝本人參加和旁聽。
辯護律師認為
“像庭前會議一樣不公開審理,嚴重的剝奪了勞榮枝的法定權利,影響了判決的公正性。一審增加的兩個故意殺人罪,最關鍵的環節竟然是瞞著勞榮枝開的一個封閉會議,也違背了公開審理原則。”
辯護律師從程式和實體角度一共提了十條辯護意見,以上是部分摘錄。這十條辯護意見只是針對
偵察
審理過程中的一些程式性細節提出的,並不能撼動最終的審判結果。
但我們想借著這些辯護意見,說點別的。
近年來,隨著審判程式改革的進行,我國訴訟構造正在從傳統的“糾問式訴訟”轉向“抗辯式訴訟”。辯方在法庭上不再只能被動接受提問和審判,而是有資格主動出擊,與檢方激烈交手,反駁檢方指控。
控辯雙方在法庭上“打仗”,就案件事實和證據展開辯論,而法官要像足球裁判一樣嚴守中立,只在控辯雙方提出的訴求內作出裁決。
訴訟法規定,法院受理案件“不告不理”
原則
。法院只能對公訴機關起訴的事實和罪名進行審理,不能擅自追加罪名。
追加罪名,意味著法官對犯罪事實有了新的認定,增加了對被告人的不利評價。這種做法,某種程度上扮演了公訴人的角色,超出了法院的職權範圍,破壞了自身的中立立場。
檢方的解釋是,這種做法屬於變更罪名而非追加罪名。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法院經審理認為罪名不正確的,可以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但司法實踐中變更罪名一般是指,公訴機關與審判機關對犯罪構成極為相似的兩個罪名適用產生分歧,比如是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非法持有毒品還是販賣毒品等。
檢方的反駁,當然也是成立的,但從嚴格的程式角度來說,確實留下了爭議空間。
當然,程式存在爭議,不意味著一定要發回重審。刑訴法238條規定,程式違法
“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才是發回重審的充要條件。
從二審結果來看,法官認為這些細節並未影響一審的公正審判,因此裁定維持原判。
可能有些朋友覺得,只要結果是公平公正的,程式有點兒瑕疵不重要,過分糾結這些細節是人為給公正審判製造阻力。
不是這樣的。
我國的審判機關只有法院,在法官的法槌落下之前,法庭上沒有惡人。
我國刑法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原則”,即使最後被判處有罪,偵查審理過程中,犯罪嫌疑人仍然保有各項法定權利。
為了防止冤假錯案,也為了使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確鑿充分的證據證實,我國為偵查和審判設計了嚴格的程式規定。逼供、誘供、疲勞審訊、剝奪辯護權都是被嚴格禁止的。
畢竟,法律面對的不是某幾個罪犯,而是所有公民。
這次坐在詢問桌和審判席下的,可能是十惡不赦的罪犯,但下一次就可能是無辜的公民。這次可以透過規避程式從罪犯手中取得關鍵證據,下次就可能違法違規從無辜者手中創造出案件事實。
程式被破壞一次,問題不大,甚至還能提高案件辦理效率。但這意味著,程式,是可以被破壞的。而一旦程序正義被突破,惡果,終將落到所有人頭上。
我們很欣慰勞榮枝案最終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審判。也期待著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在程式適用上能更嚴格更謹慎,不給辯護律師留下任何爭議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