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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怎麼行使,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簡介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借款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這就是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什麼是抗辯權 舉例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知道,如果我們處理某件事物的時候,需要第三方在場證明,這樣能作為以後法律糾紛的證據。其實我們需要的就是擔保人,擔保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那麼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怎麼行使,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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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怎麼行使,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怎麼行使,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王力律師解答: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的行使:

1、債權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2、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式;

3、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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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東衛律師事務所王力律師解析:

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借款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這就是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條件:

1、只有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對於連帶責任保證人則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條件,根據上述規定,保證人在訴訟或者仲裁前,或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而非不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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