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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是虞夏商還是夏商周?古今之爭,源於第1個國家:虞還是夏

簡介在此基礎之上,經過系統的研究整理,最終形成了塞維斯在《原始社會的組織》和《國家與文明的起源》中闡述的遊團、部落、酋邦、國家等四個連續發展階段的“酋邦學說”,塞維斯自譽為摩爾根之後文化人類學所取得的又一重大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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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史傳說時代,究竟是歷史還是傳說,是中國古史研究中久訟不決的一大結症。

經歷了兩週至漢代的“層累地創造”,和後世一味信古、泥古的傳承,至上世紀初葉,隨著現代史觀的傳入,古人,特別是姬姓周人煞費苦心經營的古史系統,伴隨著疑古思潮的興起,頃刻間土崩瓦解。

“三代”是虞夏商還是夏商周?古今之爭,源於第1個國家:虞還是夏

所幸,現代考古學的引進和發展,以及考古工作者在中華大地上的辛勤探索,用大量的實物資料,有力地證明了中國古史傳說,除“層累的”帝王世系血統以外,其絕大部分內容符合當時的歷史發展狀況,而決非古人的向壁虛造,為糾正和扭轉過度疑古、非古思潮起到了很好的正本清源作用。

1、三代是虞夏商還是夏商周?

時下,史學界在論及先秦史時,常用“三代”一詞來指代“夏商周”。

這種提法最早見於《論語·衛靈公》:

“顏淵問為邦,子曰: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斯民也,三代之所以直道而行也。”

在這裡,“三代”的含義僅限於夏商和西周。不過,在先秦典籍和其他早期文獻中,還有“二代”、“三代”和“四代”的不同提法。

《論語·八佾》:

“周鑑於二代,鬱郁乎文哉,吾從周。”

指的是西周君主借鑑了夏商兩代的失誤,即所謂“殷鑑不遠”。

不過,在多數情況下,早期文獻中的“三代”與今人之“三代”所涵蓋的內容仍然有著質的區別。

《墨子·明鬼下》:

“昔虞夏商周三代之聖王,其始建國營都日,必擇國之正壇,置以為宗廟。”

將虞夏視為一代而與商、周對舉。

《墨子·尚賢中》:

“若昔者,三代聖王堯舜禹湯文武是也。”

將“堯舜、禹湯、文武”六位聖賢兩兩合併為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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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之《尚賢下》、《天志中》、《貴義》、《魯問》等篇均作如是觀,可見當時“三代”的含義還不固定。

此後,“三代”則似乎定格為“虞夏商”,如《荀子·王制》:“道不過三代,法不貳后王。”

荀子所謂后王,實指周王,故“三代”應僅限於“虞夏商”;《淮南子·泛論訓》:“今儒墨者稱三代,文武而弗行”;《太史公自序》:“《春秋》採善貶惡,推三代之德,褒周室。”

更為清楚地將“周室”排除在“三代”之外。

古今“三代”之內涵的種種差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馬克思、恩格斯有關國家起源理論的引入,學界據以將夏王朝認定為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王朝;虞舜則因其“帝位”的“承”、“傳”都採取了禪讓的方式,據說是“不符合國家起源理論界定的權力更替模式”,故而被排除在早期國家之外。

2、虞夏商周與夏商周

細審相關文獻對三皇五帝的表述,會發現一個規律性的有趣現象:

其表現就是古帝的年代越是久遠,其出現的反而時間越晚,記述也比較簡略。

即以五帝而論,從黃帝至於帝嚳,不過寥寥數語,對帝堯的描述也只是一個大略的框架。唯有帝舜,事蹟相對系統且較為具體。

故而,在“祖述堯舜”的儒墨兩家看來,繼帝堯之位,開創了“可供後世效法的國家治理模式”的虞舜,與缺乏實證的所謂“五帝”原本沒有多少干係。虞舜作為一代帝王,去古未遠,又留下了相對豐富的具體史料,從而使記述者有可能將其區別於其前的諸帝,故而以“虞夏商周”四代連稱。

如《大戴禮記》就設有“虞戴德”和“四代”專章。夏商周三代正是承襲了虞舜所創立的典章制度,才得以興盛。因而“四代”聯稱就成為春秋戰國時期最常見的表述方式。

《國語·魯語上》:

“有虞氏禘黃帝而祖顓頊,郊堯而宗舜;夏侯氏禘黃帝而祖顓頊,郊鯀而宗禹;商人禘舜(韋昭注引祭法謂商人褅嚳)而祖契,郊冥而宗湯;周人褅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

幕,能帥顓頊者也,有虞氏報焉;杼,能帥禹者也,夏侯氏報焉;上甲微,能帥契者也,商人報焉;高圉、大王,能帥稷者也,周人報焉。”

“三代”是虞夏商還是夏商周?古今之爭,源於第1個國家:虞還是夏

這是魯大夫展禽在抨擊當政者濫設國祭時講的一段話。很清楚,在展禽和當時人們的眼中“虞夏商周”是接連興替的四代王朝。這種表述方式在先秦典籍,尤其是儒家的傳述中屢見不鮮。《尚書》所載古史就是按虞夏商周“四代”的順序編輯的。《大戴禮》更是以《四代》作為篇章標題。

這些例證都將有虞氏一代視為依次建立的“四代”王朝之首,都以虞舜為國家政權和相關典章制度的創始者和後世效法的楷模。

3、中國上古史與摩爾根學說比照

比照傳說時代有關人物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中的大致定位:

有巢氏大約處於人猿相揖別的亙古時期;

燧人氏所代表的社會發展階段大約相當於矇昧時代的低階階段,亦即舊石器時代早期;

庖犧氏所處的時代約當矇昧時代的中高階階段,相當於舊石器時代中晚期。

神農氏、陶唐氏名號所表達的歷史含義為定居、農耕和製陶,此三點正是新、舊石器時代分野的標誌。

換言之神農氏以降,包括黃帝在內的五帝,都應該屬於考古學上的廣義新石器時代。

神農氏所處的時代應屬於新石器時代早期階段,約當野蠻時代的低階階段。

考古學界對於新石器時代發展階段的劃分,尚未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見。

根據不同考古學文化的總體發展狀況,參照諸如仰韶時代、龍山時代和“金石並用”時代等學界較為公允的意見,我們以距今12000年以前至8000年左右為新石器時代早期;距今8000至6000年前後為新石器時代中期;距今6000至5000年左右為新石器時代晚期,即仰韶時代。

距今5000至4000年為龍山時代,已出現零星的銅質器具,故而區別為金石並用時期,其後段,即距今4500至4000年,又被稱為“龍山文化時期”。

根據美國民族學家摩爾根對古代社會發展模式的界定,上述各個階段大致分別相當於文化人類學中的母系社會向父系社會的過渡時期、母系社會的繁榮期、父系社會高速發展的時期、軍事民主制時期,後者亦稱“英雄時代”。

4000年以晚已進入夏王朝的積年範圍。

文明探源工程的各種資料也表明,“龍山時代”下限的絕對年代也在4000年以晚。

故有虞氏一代的積年範圍大約應該在龍山時代早期,即大汶口文化晚期後段和龍山文化早期。

1877年,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一書中,依據生產力發展水平將人類社會分為矇昧、野蠻和文明三個歷史發展階段。

根據血緣關係、婚姻狀態,將社會組織形態分為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聯盟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婚姻、世系表達形式,如母系社會、父系社會、對偶婚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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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進一步將矇昧和野蠻時代分別細分為初中高三個發展階段。

認為蒙味初級階段的特徵為人類以植物果實為生,分節語言已經產生;

中級階段始於食魚和用火,終於弓箭發明;

高階階段始於弓箭,終於製陶術發明。

野蠻初級階段始於製陶術,終於馴養動物或使用灌溉種植和使用土坯和石頭建築房屋;

中級階段始於動物飼養、灌溉農業,終於冶鐵術發明;

高階階段始於鐵器製造,終於文字的發明和使用。

摩爾根的《古代社會》發表後,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被奉為相關學科的基礎理論。

5、中國文明起點與馬克思社會發展模式觀點

馬克思也十分重視摩爾根的學說,曾專門作了詳細的讀書摘要和批語,在基本肯定摩爾根觀點的前提下,強調了一夫一妻制家庭與私有制、階級的產生、國家起源的聯絡。認為,由氏族制度轉變為國家,不僅是由於氏族成員在居住上由血緣聯絡變為地域聯絡,更主要的是由於氏族內部財產上的差異而產生的對抗。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進一步闡發了馬克思的觀點,根據大量史料,闡述了原始社會的基本特徵。

分析了私有制、階級的產生和原始社會解體的過程,揭示了國家的起源、階級本質及發展和消亡的規律,對摩爾根的研究成果進行了唯物主義的闡釋。

摩爾根的理論,經過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揚棄和闡發,很快成為我國古史研究的主導思想。尤其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迄今仍被很多學者視為研究古代社會、文明起源和國家形成等問題的指導理論。

在這個理論框架的指導下,考古學界、歷史學界和社會人類學者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對中華文明的形成提出了不同的認識標準。

歸結起來主要有兩種。一種意見偏重於摩爾根的學說,將文字的發明,金屬冶煉技術的使用和城市的出現,作為國家形成的標誌。

在中國,大致相當於五帝時期晚期的龍山時代,各類考古學都普遍出現了不同規格的城市,而成熟的青銅冶煉技術和成熟的文字則分別見於夏商兩代,依照上述標準,“五帝時代”只能歸入“軍事民主制”階段。

另一種意見以馬克思、恩格斯的理論為準則,將社會分工、私有制的發展、階級和特殊公共權力(合法暴力)的出現,作為國家形成的標誌。依此,社會分化嚴重,已出現階級對立和城市的、與大汶口文化晚期相當的各類考古學文化和整個龍山時代都曾被不同的學者賦予“國家”的含義。

“中華文明五千年”的說法,正是基於這種認識而得出的。但是,由於這一標準還附有“按地區而不是按血緣關係來劃分它的國民”的界定,因此,遑論五帝時期,就連血緣關係特徵較為清楚的夏商兩代,乃至於西周王朝是否能夠稱其為“真正意義上的國家”也都成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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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研究者發現某些島嶼或山地後進民族的氏族結構,與摩爾根描繪的情形有很大的不同。

6、酋邦學說與中國上古史

20世紀中葉,西方學者,主要是美國的人類學者,如艾爾曼·R·塞維斯和莫頓·H·弗裡德等為了克服這種困惑,在綜合世界各地民族學、人類學、考古學等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套有別於摩爾根體系的“酋邦學說”。

認為摩爾根描繪的原始社會組織,是基於血緣關係的平等的、無階級的、共產性質的組織,在平等的氏族社會與不平等的階級社會之間缺少一個相應的發展階段,給人以突然“從原始社會直接跳躍到政治社會的感覺”。

1957年,弗裡德在《共同單系繼嗣群體的分類》一文中提出:

它們分別處於文化複雜體不同的發展層面之上。在此基礎之上,經過系統的研究整理,最終形成了塞維斯在《原始社會的組織》和《國家與文明的起源》中闡述的遊團、部落、酋邦、國家等四個連續發展階段的“酋邦學說”,塞維斯自譽為摩爾根之後文化人類學所取得的又一重大成就。

所謂“遊團”,是指處於狩獵與採集經濟時期的社會組織,是一種最簡單的、小規模且人數不固定的流動性社會組織;“部落”則是一種平等的氏族社會組織,由父系或母系的世系群組成,實行外婚制,部落成員之間的關係是相互平等的;“酋邦”表現為不平等的分層圓錐體氏族社會結構。並以其內部的“血緣關係組合”和“沒有合法暴力”,而區別於以“地緣關係組合”和“具有合法暴力”的國家形態。

“酋邦學說”形成於20世紀60年代,1983年美籍華裔學者張光直在《中國青銅時代》一書中,首先向國內讀者介紹了這一理論,引起了國內部分學者的關注。

“三代”是虞夏商還是夏商周?古今之爭,源於第1個國家:虞還是夏

童恩正將塞維斯定為原始社會的酋邦歸入階級社會;說“中原龍山文化”的居民是以部落為主體,組成了以“城”為核心的國或邦,應該是國家的最早形式——酋邦。

強調說,摩爾根的關於從母系氏族社會、父系氏族社會、部落聯盟到國家的直線發展理論模式,已基本被西方學術界所摒棄,酋邦才“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普遍的歷史現象”,“是人類社會進化的必經階段”。

謝維揚根據酋邦學說,將中國傳說時代的社會組織視為“部落聯合體”。強調中國早期國家是由酋邦,而不是由部落聯盟轉化而來的。所以在其形成初就帶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

引用前蘇聯和西方有關“早期國家”的概念,將夏代、商周、春秋戰國分別界定為中國早期國家的發生期、典型期和轉型期。

7、為何酋邦學說符合中國上古史實際?

認為“酋邦和酋邦轉化而來的早期國家的形成與發展,同征服與吞併之間的關係,構成了國家形成的酋邦模式的一個主要特徵”。部分中青年學者,也開始用“酋邦學說”討論中國古史,將龍山時代,或年代更早的紅山文化和大汶口文化遺存視為“酋邦文化”,有的學者甚至將夏王朝也納入酋邦的範疇。

考古學的發現和研究表明,距今5500~4500年左右,社會貧富分化已十分明顯。

仰韶時代後期,一些地區已經出現了近似於邦國的城堡建築,形成了都、邑、聚結構的社會群落;龍山時代,各地發現了眾多城址組成的“城邦國家”。

這些現象說明,有關帝堯“協和萬邦”;帝舜以“十二州牧”統領各地諸侯;大禹的“執玉帛者萬國”等記載,基本符合當時的社會發展狀況而非空穴來風。

與“酋邦學說”描述的“圓錐形分層結構”十分吻合。從這個意義上說,在沒有形成恰當的新概念之前,我們可以揚棄地使用“酋邦”的概念。

具體地說,較之部落和部落聯盟,酋邦學說關於“圓錐形分層結構”的表述,更符合遠古中國的發展態勢。因此可以從這個意義上借用“酋邦”的概念,剔除其“不具有合法暴力”的界定,而賦以階級社會的內涵,將“酋邦聯盟”納入早期國家的範疇。

至遲到仰韶時代,每個考古學文化區內,都形成了由多個小區或文化型別組成的部落、城邦,或曰酋邦;每個部落或酋邦內部都有自己的“圓錐體”結構:

“三代”是虞夏商還是夏商周?古今之爭,源於第1個國家:虞還是夏

首先是氏族內部的階級分層,然後是都、邑、聚形式的政治結構分層,形成了不同的部落或酋邦。這些部落或酋邦(文化型別)的進一步整合,便形成了更大規模的“酋邦聯盟”。

與以往使用的“部落聯盟”相比,“酋邦聯盟”最顯著內涵就是“具有多階的社會分層,享有合法暴力的圓錐體結構”。五帝時期的“部族輪值”,就是這種“圓錐體結構”的酋邦聯盟,是為中國早期國家形態的雛形,標誌著中華先民已登上文明社會的門階。

但是,就權力體系的具體結構而言,酋邦聯盟尚不具備真正“立體結構”,倒像一個類似於宇宙星系的動態平面圓盤結構。如黃帝“以兵師為營”的戰時體制,少皞摯的鳥官分職,直至帝堯的四嶽百官,總體上都是一種以盟主(帝)為中心,聯盟成員單位的部族領袖承擔一定的管理職權,構成了一種平鋪的圓盤結構的權力體系,這種現象一直持續到虞舜時代。

帝舜的“肇有十二州,立四嶽、群牧、群后”,在頂層權力層面之下,以“十二州牧”的形式,設立了相當於後世郡、州、路、省的中層權力體系,州牧之下才是群牧、方伯一類的部族首領。

三級管理體制的形成,使“酋邦聯盟”的權力體系,首次具備了完全意義上的立體分層圓錐結構。

“三代”是虞夏商還是夏商周?古今之爭,源於第1個國家:虞還是夏

特殊的公共權力和“合法暴力”運用,標誌著國家機器已基本成型,中國古代社會已正式步入文明時代。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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