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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出去的東西,到底可不可以要回來?關於贈與合同,你知道多少?
- 2021-12-17
玉送出去還能要回來嗎
有句話叫做“送出去的禮物,潑出去的水”,但現實中卻有很多人會想把已經送出去的東西再重新要回來,也因此引發了很多的糾紛。那麼,送出去的東西到底可不可以要回來呢?關於贈與合同,你又知道多少呢?
什麼是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與人,受贈與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01
口頭贈與是否有效?
答:未經公證的口頭贈與,在當事人有實質的行為才能使合同生效。
但依法不可撤銷地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除外。
02
贈與合同可以撤銷嗎?
答:可以撤銷。
贈與人在財產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除此之外,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贈與人的撤銷權,應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03
受贈人為了得要贈與,對贈與人進行傷害怎麼辦?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04
贈與的東西有瑕疵,該由誰負責?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5
經濟狀況惡化,可不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典型案例
姜某1、延某與姜某2因贈與合同糾紛,訴至法院。
姜某1、延某請求:
1、請求解除原、被告之間的贈與合同,撤銷對被告的贈與;
2、訴訟費、評估鑑定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2015年12月28日,二原告與被告達成一致,將二原告所有的位於朝陽市龍城區房屋贈與給被告。至今該房屋未過戶給被告,現二原告申請撤銷對被告的贈與。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姜某2辯稱:
首先,二原告所欲撤銷贈與的房屋雖然被拆遷人為二原告,但真實的產權人為被告。
其次,即便本案認定為是二原告對被告的贈與,但二原告也無權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雖然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也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述規定。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屬於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二原告無權隨意撤銷。
第三,贈與協議的另一受贈人姜某3與原告姜某1不存在任何血緣關係,二原告將贈與給姜某3的房屋進行過戶,卻要求撤銷對其親生兒子的贈與,有違公序良俗。最後,被告一直在向二原告盡贍養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
雖然本案中的案涉房屋現登記在原告姜某1、延某名下,但本案中的案涉房屋系回遷取得,因被告姜某2支付了6萬元的回遷房屋差價款,二原告對案涉房屋不具備完全的所有權,不享有完全處分權,本案不屬於全額贈與,不屬於純獲利益的贈與。
其次,透過原告姜某1、延某向本院提供的《房屋贈與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能夠證明本案中的贈與屬於附義務的贈與,對於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二原告不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的任意撤銷權,其只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法定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二原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姜某2存在上述法律規定的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原告姜某1、延某在其外甥姑娘即案外人姜某3已有房屋的情況下,協助姜某3對贈與給姜某3的房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二原告對其外甥姑娘實施了贈與行為,卻在已經將贈與房屋和房屋所有權證交付給被告姜某2長達六年之久後要求撤銷對原告姜某1的親生兒子即被告姜某2的贈與,有違上述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本院亦不應支援。被告姜某2提出的不同意二原告撤銷對其贈與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