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網路遊戲首頁網路遊戲

常見的離岸地家族信託特點之分析

簡介因而全球眾多富豪更青睞選擇在離岸地設立家族信託作為資產配置避風港和財富傳承的工具

紫雍信誠可靠嗎

離岸家族信託是相對於在岸家族信託的一個稱謂,指委託人以其合法擁有的境內外財產(包括資金、不動產和股權等權益性資產)在離岸地(基本為離岸金融中心)設立的,一般適用離岸地法律法規的家族信託。離岸地的政治經濟環境、法律和稅收環境相對於在岸地,有某一或諸多的優勢,如更加寬鬆的稅收環境、更加靈活的法律規定以及更加註重資訊保護等。而且離岸家族信託的投資策略主要將資產配置在高信用評級債券,以及跨週期的投資專案,儘可能分散投資風險的同時降低資產淨值波動性,實現財富的長期保值。因而全球眾多富豪更青睞選擇在離岸地設立家族信託作為資產配置避風港和財富傳承的工具。

中國境內不少高淨值人士也透過設立離岸信託完成其家族財富的有序傳承和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整。比較著名的有潘石屹、張欣家族離岸信託,吳亞軍、蔡奎家族離岸信託(龍湖地產)等。據不完全統計,近幾年,其中10位內地富豪設立的離岸家族信託規模就超5000億。本文對幾個常見的離岸地進行對比介紹,方便高淨值客戶選擇更適合自己需求的離岸地作為家族信託的設立地。

常見的離岸地家族信託特點之分析

常見的離岸地家族信託特點之分析

常見的離岸地家族信託特點之分析

常見的離岸地家族信託特點之分析

常見的離岸地家族信託特點之分析

儘管上文列舉了各離岸地某一或諸多優勢,但從“英國高等法院裁定的虛假信託案”到“魯南製藥創始人信託糾紛案”,離岸家族信託存在被“擊穿”的法律風險。首先,離岸家族信託並不是可以隨意操弄的避債或避稅工具,其成立和存續均要以依法合規為前提。如果委託人有惡意避債的企圖,則家族信託很可能被撤銷,從而喪失風險隔離等功能。其次,自2019年開始,BVI、開曼群島等越來越多離岸地都在積極落實《經濟實質法案》,該法案要求在當地註冊成立從事特定活動的公司、合夥企業等實體應具備充足的商業實質,否則將面臨罰款甚至是登出的風險。該法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相關的離岸家族信託的設立和運維成本。再次,中國大陸進行CRS資訊交換,已逾四個年頭,越來越多的當事人的涉稅資訊都會被交換回中國稅務機關,並據此徵稅。最後應當注意的是,離岸業務發生糾紛時,離岸地的各項優勢反而可能成為當事人維護自身權利的掣肘。涉及離岸地信託的訴訟往往較一般公司或合同案件更為複雜。因為信託訴訟在普通法國家本身就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領域,離岸信託在訴訟過程中則還可能同時涉及英國法、離岸地法律、各當事人所在國法和國際私法規則等等,極大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隨著中國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環境的不斷完善,筆者建議,高淨值客戶的資產在中國境內的,就在國內設立家族信託;資產在境外的,選擇更適合自己需求的離岸地設立離岸家族信託。設立離岸家族信託應當充分諮詢境內外專業機構的意見,儘可能的避開風險點,與境內家族信託相結合,構建最最佳化的家族信託安排。

註釋:

1。世界上著名的離岸金融中心包括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庫克群島、列支敦斯登、馬恩島、巴哈馬群島、百慕大群島、薩摩亞群島、安圭拉群島、塞席爾群島、模里西斯、塞普勒斯、新加坡、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

2。需要注意的是:201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分別代表兩地簽署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該檔案不再要求各方當事人在簽署協議時約定專屬管轄條款,待《判決互認安排》在內地和香港生效後,兩地法院作出的終局性民商事判決(排除適用的判決型別除外)均可得到對方法院的認可和執行。這對於在香港設立的家族信託而言,某種程度上意味著信託保護功能將大大減弱。如相關方在內地涉訴,其在香港所設立的信託,在符合《判決互認安排》條件時,內地訴訟的勝訴方可在香港申請認可內地法院判決或者申請香港法院強制執行被告方和被執行方在香港的財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