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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橋頭一金屬冶煉企業被罰4.9萬元!

簡介按照該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任務管理員的安全職責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但近日,橋頭應急管理分局工作人員在到轄區內開展執法檢查時,就發現轄區的一金屬冶煉企業未嚴格落實有關規定。對此,應急管理部門已依法作出處罰。

原來,該分局工作人員在檢查中發現,該企業存在多方面問題。其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未持金屬冶煉專業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工作人員馬上進行調查。

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橋頭一金屬冶煉企業被罰4.9萬元!

經查,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按照該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針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應急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對企業作出處4。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文字:伍江 通訊員 莞安 編輯:王寶光

【來源:東莞時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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