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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贅婿》大火!穿越到2021,這些劇情或涉嫌違法

簡介法律解讀:劇情中雙方約定 “ 待蘇檀兒拿到掌印,寧毅恢復自由 ” 屬於對身份關係的約定,江蘇天熙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小迪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464 條第 2 款,該協議不屬於合同編調整範圍,也即並非是附條件合同所規定的條件成就

寧毅在新門藝館唱的曲子叫什麼

近日,古裝劇《贅婿》正在熱播中,該劇講述了蘇家布商的贅婿寧毅,幫助妻子蘇檀兒一起搞事業,玩轉武朝商界,成為江寧首富的故事。

搞笑劇情的背後也涉及了不少法律知識,其實,劇中的一些情景如果放到現代,可能會引發一系列法律後果,不僅涉及民法典、刑法,還涉及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

劇情一:蘇檀兒與寧毅簽訂的婚前契約是否有效?

女主角蘇檀兒為了能夠拿到蘇家的掌印,找來男主角寧毅入贅。兩人簽訂了一份婚前協議,待蘇檀兒取得掌印之日,就是寧毅拿到休書獲得自由身之時。

法律解讀:

劇情中雙方約定 “ 待蘇檀兒拿到掌印,寧毅恢復自由 ” 屬於對身份關係的約定,江蘇天熙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小迪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 464 條第 2 款,該協議不屬於合同編調整範圍,也即並非是附條件合同所規定的條件成就後雙方自然解除婚姻關係,而應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規定。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即使蘇檀兒拿到掌印,雙方若想解除婚姻關係,亦需透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同時,周小迪強調,該協議屬於對當事人婚姻權利進行的約定,違反了民法典關於婚姻自由等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協議。

《贅婿》大火!穿越到2021,這些劇情或涉嫌違法

劇情二:捏造他人有私生子,侵犯了什麼權益?

烏啟豪為阻止寧毅與蘇檀兒大婚,在滴血驗親的水中動手腳,捏造寧毅在外有私生子的事實。這侵犯了寧毅的什麼權益?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周小迪指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民法典規定的幾種具體人格權之一,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劇中烏啟豪捏造虛假事實詆譭寧毅在外有私生子,屬誹謗,貶損了寧毅的人格,破壞了其名譽,屬侵犯寧毅名譽權的行為。

劇情三:以 10 倍價格收購市面上的蠶絲,屬於商業壟斷嗎?

為了打壓蘇氏布行,獨佔市場。烏氏布行少東家烏啟豪不惜以 10 倍的高價,收購市面上的蠶絲,最終落得破產的下場。

法律解讀:

江蘇舜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志鵬表示,烏啟豪以十倍高價收購市面上的蠶絲,其目的是為了打壓競爭對手,達到壟斷市場的目的,屬於商業壟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條的規定,壟斷行為包括:(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因此,若烏啟豪透過高價成功收購市面上全部或大部分蠶絲,將實現其佔有蠶絲市場大部分甚至全部市場份額的目的,形成在蠶絲市場上的支配地位。劉志鵬分析,“ 而烏啟豪在獲得這種市場支配地位後將有可能濫用這種地位,對市場中的其他主體進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競爭對手的行為,這將給市場的競爭秩序、其他競爭者以及消費者造成損害,因此法律需要對這種以不正當高價收購產品獲取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進行規制。”

劇情四:口頭約定後又反悔,是否構成違約?

為了能在濮園詩會上一鳴驚人,各家布行也是鉚足了勁。蘇檀兒與新門藝館口頭協議,然後中途被烏啟豪 “ 截胡 ”,高價預定了城內所有的花魁,導致蘇氏布行在詩會當天無花魁可用。

法律解讀:

蘇檀兒與新門藝館達成口頭協議預訂城內花魁,劉志鵬稱,實質上是與新門藝館簽訂了服務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此,訂立合同不一定採用書面形式,蘇檀兒與新門藝館達成口頭協議,該合同已生效。後新門藝館不為蘇檀兒提供表演服務,其已構成違約,蘇檀兒可要求新門藝館繼續按照原約定履行義務,也可要求新門藝館賠償損失。在實踐中口頭協議風險較高,發生糾紛時往往會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因此訂立合同時最好採用書面形式,或在簽訂口頭協議時採用錄音等方式保留好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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