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網路遊戲首頁網路遊戲

速寫阿桑奇引渡聽證會|你們的旁聽人(中)

簡介下面進入法庭論辯:檢方劉易斯繼續前一日的論辯,議會在《 2003年引渡法》中沒有列入專門針對政治罪行的引渡規定,條約則無法將其引入法律

龍舌蘭酒為什麼不能直接喝

編者按:

近日,阿桑奇的聽證會正在位於倫敦的烏爾威治刑事法院(Woolwich Crown Court)進行。阿桑奇除了是一名駭客外,也是一名澳大利亞籍的記者,他因維基解密公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美國政府的機密材料而經受的折磨,似乎正殺雞儆猴式的在對全球記者發出一個訊號——加強自我審查。我們曾在2019年11月初,刊出英國作家、人權活動家克雷格·莫瑞(Craig Murray)在10月21日出席威斯敏斯特地方法庭的阿桑奇庭審後,寫在他本人部落格上的速寫《

法庭上的阿桑奇

》。今年2月的聽證會,他同樣沒有缺席,並每日如約在自己的部落格上

記錄

,為讀者帶來當日觸目驚心的庭審現場。克雷格·莫瑞於2002年至2004年期間擔任英國駐烏茲別克大使,然後發現西方對他國侵犯人權活動的隱秘支援,導致他與外交部上級發生衝突,自此他開始了人權活動家的生涯。莫瑞也是阿桑奇的朋友,他因為阿桑奇所遭遇的一切和法律程式公然的不正義而感到震驚和悲憤。他在每篇日記的最後都寫道:“非常希望大家積極地參與這篇文章的傳播和釋出,包括翻譯。真相將使我們自由。”《澎湃新聞·思想市場》將陸續翻譯並刊發莫瑞的現場記錄,以饗中文讀者。因聽證會在第4天結束後,休庭至5月18日,(下篇)將於5月推出。

速寫阿桑奇引渡聽證會|你們的旁聽人(中)

2020年2月26日,阿桑奇引渡案在英國開庭審理。 新華社 資料

聽證會第三天(2月27日)

Your Man in the Public Gallery – Assange Hearing Day 3

我一直在想如何描寫昨天的庭審,檢方嚴酷和無理的陳述,似乎逼得我無論怎麼寫,都會像漫畫和誇張。本次庭審中的一切已經比漫畫更甚,我只能向讀者諸君嚴肅保證,我所陳述的,皆為事實。

和往常一樣,在正式法律論點之前,我先談談程式和阿桑奇受到的待遇。

巴雷策顯然受到了某種指示,她在每次開庭進入暫休之前,都會象徵性地詢問阿桑奇身體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想休息,他的迴應卻被視為空氣。昨天在被問及時阿桑奇抱怨他在玻璃房裡聽不清庭審,也無法與他的律師交流(昨天某時起,他們阻止阿桑奇將筆記遞給律師,這也是昨天粗暴阻止阿桑奇和律師握手的背景。)

巴雷策堅稱阿桑奇只能透過他的律師來表述意見,大概是考慮到如果徹底禁止交流,實在是太荒唐。我們休庭10分鐘,阿桑奇和他的律師在單人間裡談話,大概是方便他們竊聽。

重新開庭後,律師菲茨傑拉德正式申請讓阿桑奇坐在他的律師身旁聽審,阿桑奇是“一個溫柔睿智的人”,不是恐怖分子。巴雷策則迴應,將阿桑奇從被告席挪移到法庭中意味著“被釋”,需要申請保釋。

為了使阿桑奇的待遇不至於太極端,檢方律師劉易斯再次從辯方角度干預。他不確定“將阿桑奇挪到庭中需要保釋”是合規的,也不認為在安保貼身陪同的情況下意味著“被釋”。哪怕是最危險的恐怖分子,也有權從證人席向律師和地方法官給出證詞。在高等法院的引渡聽證會上,囚犯經常與律師坐在一起。極端情況下,暴力傾向最嚴重的罪犯被銬在安保身上。

巴雷策說,阿桑奇可能對公眾構成危險,這是出於健康和安全考量。菲茨傑拉德和劉易斯憑什麼認為她有能力進行這項必要的風險評估? 這個申請得由Group 4決定。

(譯註:Group 4是英國最大的安保公司G4S的前身,業務領域包括軍械器材管理、軍事訓練、監獄的電子安保系統、機場安保等等)

她就是這麼說的,“得由Group 4決定。”

巴雷策開始像戴立克

(譯註:Dalek,英國BBC著名科幻電視劇《神秘博士》中的反派外星人,他們的目的是征服整個宇宙,抹殺“劣等種族”,影射著現實歷史的納粹德國,作為比喻時通常形容那些像機器人一樣固守成規的當權者)

一樣狂扔行業黑話,“風險評估”和“健康與安全”頻現。她變得比戴立克更噁心,完全是愚蠢的低階地方政府官員。“無管轄權”,“得由第四組決定”。理智稍微緩過來一點後,她表示,將其交付監護權僅意味著將其送到被告席,而不是房間裡的其它任何地方。如果辯方希望阿桑奇可以更好地聽清庭審,則他們只能申請保釋。她盯著兩位律師,希望他們能坐下來,但他們倆仍然站著。

劉易斯換了一副風度(我坦白我還挺喜歡的),說,“檢方是中立的,但,呃…我真不覺得這是對的。”他看她的樣子令人想起一個慈祥的叔叔看著剛剛從家庭聚會里偷喝了龍舌蘭酒的侄子。

巴雷策結束了爭論,她說,辯方可以在明天上午十點前提交書面申請,“阿桑奇在法庭上可以坐哪”將由另一場單獨的聽證決定。

正式庭審開始前,巴雷策怒氣衝衝地警告了旁聽席。“昨天有一張法庭的照片流出”,她說,“在法庭拍照或在法庭拍照未遂”是違法的。她看起來要鎖定某人似的,似乎堅信頭一天拍照的那位這一天還坐在旁聽席。我則懷疑沒有。對旁聽席肆意發飆一定讓她壓力很大,我猜她在來法庭的火車上內心怒吼。

巴雷策女士反感拍照——她可能是西歐唯一一位沒有照片掛在網上的公眾人物。隨便一個郊區洗車店的店主在網上留下的足跡都比巴雷策多。當然這不是她的錯,但我猜保持零照片應該也花了不小的功夫。有人說她可能是個全息影像,我不這麼看,全息影像都比她有人情味兒。

我被“在法庭拍照未遂罪”逗樂了,得有多無能才能企圖拍照未遂?再說了,如果照片沒有被拍下來,他們怎麼證明有人曾經“企圖”拍照,而不是在發簡訊給老母親?“拍照未遂罪”大概只適合一個帶著大型單反相機、三腳架和閃光燈的人,在我們旁聽席可沒有。

巴雷策女士沒有繼續說“拍下法庭照片傳到網上,或者傳到網上未遂”是否也是罪,我猜是的。法國媒體Le Grand Soir翻譯發表了我昨天的筆記,配了一張阿桑奇乖乖呆在反恐玻璃房的照片,我得趕緊申明,不是我拍的。

我們現在來討論這一日法庭爭論的引渡條約。幸運的是,雖然昨天法律討論了五個小時,但總結起來相當簡單。主要是雙方競相引用無數個“權威”——比如早就過世了的法官——來支撐各方的觀點,無數毫無價值的引文釋義不斷重複著相同的觀點。

如前一天巴雷策所暗示的,這一日檢方首先要主張《英/美引渡條約》第4。1條沒有法律效力。

英美政府都宣告法院執行的是國內法,而非國際法,因此該條約站不住腳。此論點已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我無從看到。但法庭討論中可以清楚看出,檢方主張法院應採取對政治犯並不會網開一面的2003年《引渡法》。此前所有《引渡法》都沒有針對政治犯罪的引渡,因此,可以引渡政治犯是主權議會(sovereign parliament)的意思。

菲茨傑拉德律師的開庭陳述始於“2003年的《引渡法》不足以直接造成引渡行為”。引渡有兩個條件:引渡法和與相關國家的引渡條約。“無條約,不引渡”是公認的準則,條約是基本要求。所以說那些認為條例不管用的,完全是胡扯,在濫用訴訟程式。他援引了上議院和樞密院之前的判例,儘管“不因政治犯罪被引渡”的條約權利沒有寫入國內法,仍是可強制執行的,條約主要是為了阻止人們被引渡到英國殖民地進行潛在處決。

菲茨傑拉德律師繼續說,儘管2003年的引渡法沒有特別禁止政治犯的引渡,但也沒有宣告條約中不可有類似禁令,2007年的《英/美引渡條約》就是在2003年《引渡法》之後透過的。

巴雷策打斷道,議會允許政治犯罪引渡的意圖很明顯,不然他們不會將這條從之前的法條中移除。菲茨傑拉德拒絕此結論,稱《引渡法》沒有表明政治罪行的引渡不能被授權相關條約所禁止。

菲茨傑拉德繼續陳述,“不引渡政治犯”在國際法的判例中已存在長達一個世紀有餘。《歐洲引渡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Extradition)不允許政治引渡,《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Model United Nations Extradition Treaty)和《國際刑警引渡公約》(Interpol Convention on Extradition)也不允許。在美國與他國簽訂的每一項引渡條約中,都有此項,歷史可溯及百餘年。說它不適用於英美政府是令人震驚的,這將開下可怕的先河,危及到來自中國、俄羅斯和世界上逃到第三國的政權的不同政見者和準政治犯。

所有當權者都同意有兩種型別的政治犯——純粹政治罪和相對政治罪。“純粹政治罪”主要指叛國、間諜或煽動叛亂,“相對政治罪”是出於一定政治意圖的犯罪行為,如攻擊或蓄意破壞。每條針對阿桑奇的指控都是“純粹政治罪”的,除一項外均為間諜罪,檢方將“計算機濫用罪”的指控與違反官方機密法進行比較,以符合“雙重犯罪”(dual criminality)標準。阿桑奇試圖損害美國的政治和軍事利益的最主要指控是所有當局對政治罪行的明確定義。

劉易斯答曰,除非議會明確將其納入英國法律,否則條約對英國法律不具有約束力,這是必要的民主防禦。條約是由無權制定法律的行政機關訂立,這就討論到了議會的主權。劉易斯援引許多判決,指出英國簽署和批准的國際條約不能在英國法院執行。他開玩笑說,“這可能令其他國家感到驚訝,它們與英國政府簽訂的條約沒有法律效力。”

他繼續說,這裡不存在濫用程式的問題,因此無需援引《歐洲人權公約》裡的任何權利。“不能引渡政治犯罪的條約”沒有法律地位,這是正常操作。

美國政府對阿桑奇所犯的是否是政治罪持懷疑態度,在英國、澳大利亞和美國,政治罪的定義與世界其他地區有出入。我們認為叛國,間諜和煽動叛亂的“純粹政治罪”不是政治罪行。在我們的傳統中,只有“相對政治罪”——出於政治動機的普通罪行,才被視為政治罪。在此傳統中,“政治”的定義僅限於支援國內的某競爭黨派。劉易斯明天將繼續這一論點。

訴訟部分到此結束。我對此有一些重要的評論,今天晚些時候將嘗試再發表一次,現在衝去法院!

衷心感激捐贈者和訂閱者們,是你們讓我的報道行動得以可能。

非常希望大家積極地參與這篇文章的傳播、釋出和翻譯。真相將使我們自由。

聽證會第四天(2月28日)

Your Man in the Public Gallery – Assange Hearing Day 4

來,請跟我一起做個實驗。

以理性和參與的態度,大聲地問:“您是認為兩者作用相同?”(Are you suggesting that the two have the same effect?”)

現在語調充滿敵意、懷疑和挖苦,大聲地再問一遍,:“您是認為兩者作用相同?”(Are you suggesting that the two have the same effect?”)

祝賀您的表演,您的感覺很好。控制同一個單詞的重音、高音和音量,就可以精確地傳達相反的含義,這是不是很妙?

昨天,檢方繼續主張2007年的《英/美引渡條約》中“禁止引渡政治罪”是一紙空文,且指出阿桑奇的目標不具備政治性。檢方詹姆斯·劉易斯(James Lewis QC)大約發言一個小時,辯方律師愛德華·菲茨傑拉德(Edward Fitzgerald QC)的答辯時長也差不多。劉易斯的發言被巴雷策(Baraitser)法官打斷一次,菲茨傑拉德發言時,她打斷了十七次。

在筆錄中,這些打斷看起來似乎並非荒唐:

“菲茨傑拉德先生,您能為我澄清一下嗎……”

“那麼您如何看待劉易斯先生的觀點……”

“但這肯定是一個迴圈論證……”

“但是這個提議沒有合併,是嗎?……”

所有這些打斷看起來是法官試圖以智性試探的嚴謹精神來澄清辯護方的論點,但如果您聽到當時巴雷策的語氣,看到她的肢體語言和麵部表情,情況絕不是那樣。

“謝謝,這很有幫助”,菲茨傑拉德只好一次又一次禮貌地回覆意圖明顯的騷擾,(去掉了神情和動作的)筆錄營造了虛幻的場景——如果您在現場,就會感受到其與現實的南轅北轍。儘管如此,巴雷策策略性地反覆打斷菲茨傑拉德,貶低他的觀點,刻意阻撓他進入流暢論辯,仍在筆錄中昭然若揭,法庭簡直成了霸凌佈道所。這和她對待劉易斯時的反差再明顯不過了。

下面進入法庭論辯:

檢方劉易斯繼續前一日的論辯,議會在《 2003年引渡法》中沒有列入專門針對政治罪行的引渡規定,條約則無法將其引入法律。“給政治罪(的引渡)開後門將顛覆議會的本意。”

劉易斯還稱,這些根本不是政治罪。政治犯罪的定義在英國僅限於旨在“推翻或改變政府,或誘使政策改變”(to overturn or change a government or induce it to change its policy)的行為。目標必須是短期內改變政府或政策,而不是(憧憬)模糊的未來。

且“政治罪”一詞僅適用於試圖在領土內嘗試進行變革的犯罪。要被歸為“政治罪”,阿桑奇必須在美國境內犯罪,但他沒有。

如果巴雷策確實決定適用“政治罪”,法院將不得不確定《英/美引渡條約》中“政治罪”的含義,並解釋條款4。1和4。2段的含義。解釋國際條約超出了法院的許可權。

檢方劉易斯詳細闡述了阿桑奇的行為不能被歸類為“政治罪”。“把阿桑奇置於政治難民的位置是荒唐的”。維基解密的活動並不具有反對美國政府的政治站位,也沒有推翻該政府的企圖,因此,該罪行不是政治性的。

辯方菲茨傑拉德說,《 2003年引渡法》是一項使條約得以實施的授權法,議會一直關注並試圖消除這樣一種(潛在的)威脅:濫用政治罪之名,掩蓋那些針對無辜平民採取暴力恐怖的行為。但是,和平的政治異議仍然得到全世界的公認的明確保護,這體現在法院所依據的《引渡條約》中。

巴雷策打斷道,《英/美引渡條約》未納入英國法律。

菲茨傑拉德答說,整個引渡請求都是以該條約為基礎,當局依條約提出申請,然後聲稱其規定不適用,是濫用訴訟程式。

“作為引渡行為基礎的條約在其規定中卻可以被忽略,簡直是荒唐。”

他補充說,英國法院一直在對各種條約進行解釋,他舉例進行了說明。

接下來,辯方表示難以接受“叛國、間諜和煽動叛亂”在英國不被視為政治罪,但即使採納劉易斯對“政治罪”極狹隘的定義,阿桑奇的行為仍符合“政治罪”的標準。公佈政府戰爭罪行和腐敗證據的目的,如果不是為了改變政策之外,還能是什麼?再說了,有大量證據表明維基解密有效撼動了美國政府的政策,尤其是對伊(拉克)政策。

巴雷策插話說,揭露政府惡行不能等同於“試圖改變政府的政策”。 在無數次被打斷後,菲茨傑拉德終於難抑惱怒,質問她,除了促使政府政策改變外,揭露政府惡行還有何用?

以上為檢方和辯方的開場陳述結論。

MY PERSONAL COMMENTARY

我的評論

我儘可能中立地評述——如果您能公正地說劉易斯的論點比菲茨傑拉德更有邏輯、理智和直觀,那您可以理解為什麼劉易斯不需要法官打斷,而菲茨傑拉德得不斷被法官打斷以“澄清事實”。但實際上是劉易斯闡釋了一個引渡條約規定不適用的引渡案,從邏輯上講,克拉彭公交車上的人(the man on the Clapham omnibus)

(譯註:“克拉彭公交車上的人”是一個假設模型。意指受過教育、但非專業人士,就如街上的行人, 亦即普羅大眾。在英國法裡,法院透過該模型判斷案件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理性人標準)

可能會更需要他來多推演幾次,而不是菲茨傑拉德。巴雷策對菲茨傑拉德在窮追猛打檢方時的無窮騷擾,直接來自“斯大林作秀公審”(Stalin show trial)

(譯註:指20世紀30年代蘇聯大清洗時期由斯大林主導的一系列“作秀公審”,這系列審批的判決皆為提前確定,並透過拷打、威脅被告人家屬等方式強迫被告人認罪以便正當化)

的劇本。

辯方沒有提及的一點,我也無從得知辯方的書面論點中會否提及,劉易斯主張“因為阿桑奇犯下這些罪行時人不在美國,所以這不是政治罪”是一個驚人的謊言。美國一直主張普遍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保留對無論世界上任何國籍、任何地方,只要損害了美國利益的人,提出指控的權利。阿桑奇被指控“釋出罪”時,他不在美國國內。他們還聲稱,由於這些材料可以在美國的網際網路上看到,因此在美國構成犯罪。與此同時,檢方卻聲稱因為阿桑奇彼時人不在美國國內,所以不構成政治罪,無怪菲茨傑拉德說這太荒唐。我們的巴雷策女士可沒有跟進這個。

劉易斯關於“條約”在英國法律中沒有任何地位的論點並不是他編造的,畢竟,奈傑爾·法拉奇(Nigel Farage)

(譯註:英國右翼民粹主義政治家,立主脫歐)

不是從石頭裡蹦出來的。英國法律有著這樣悠久的傳統——即使與某些老洋鬼子國家(bloody Johnny Foreigner country)簽署且批准的條約,也絕不能約束英國法院。劉易斯可以而且也確實傾瀉出了大量長著老甜菜根臉法官的判例,他們在出門打松雞和猥褻男僕的兒子前,在上議院前滔滔不絕地說“條約不能阻擋神聖的英國法”。國際錫業理事會的判例

(譯註:80年代末,受經濟蕭條等多重因素的影響,錫價大幅下滑。國際錫業委員會成員國之間也出現了較大的分歧。1985年,國際錫業委員會負債累累,引發多起訴訟。成員國無法就如何挽救委員會達成一致,1990年委員會解散。該案例後來成為國際組織成員國對該組織國際不法行為不負責任的經典案例)

是劉易斯的最愛之一。

英國法也有更開明的一派傳統,它們累積了許多恰恰相反的判例,時間上多比較晚近。這也是為什麼雙方都在反覆打轉地爭論,每一方都逐漸堆積瞭如山的,有利於他們那邊的“權威”(判例)。

對劉易斯和巴雷策來說,此案的難度在於,這個案子不像是“我買了一塊巧克力然後因為《巧克力國際條約》稱我的巧克力太小,把我告上法庭”那麼簡單。

相反,2003年的《引渡法》是一部“授權法”(Enabling Act),以《引渡條約》作為補充。因此,任何人無法排除條約而僅根據2003年的法令進行引渡。2007年的《條約》是合法批准引渡必不可少的行政文書。如果執行當局違反其所必須依據的行政文書條款,就是濫用程式。因此,基於《條約》的型別和法律必要性,以及其所依據的2003年《引渡法》,《條約》無疑是英國法律的一部分。

簡單來說,《引渡條約》是引渡的先決條件,然而《巧克力條約》並不是買巧克力的先決條件。我希望我說明白了。

對於劉易斯,還有個難題——在同一天,上訴法院作出裁定,因為與2016年的《巴黎協定》部分矛盾,希思羅機場第三跑道的建設被中止,儘管《協定》並沒有被《 2008年氣候變化法》完全納入英國法律。

VITAL PERSONAL EXPERIENCE

關鍵資訊補充

當英國與一個或多個其他國家簽署並批准生效的條約被一家英國法院駁回時,英國外交和聯邦事務部(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FCO,以下簡稱外交部)會萬分尷尬。在現代世界,官僚系統已經採取了非常嚴格的程式和預防措施以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因此,檢方認為2007年《英/美引渡條約》中的所有規定,在2003年《引渡法》的約束下均不能執行的論點,是站不住腳的。

作為前外交人員,我曾在外交部談判和監督過條約生效。最後一個我親自為之繫上絲帶,打上蠟印的是1991年的《英國—比利時大陸架條約》,我也參與過其他談判。我現在要描述的這套制度是我2005年作為大使,離開外交部時的那套制度,它們到今天沒有大變(別忘了《引渡法》是2003年,《英/美引渡條約》是2007年,我的資訊還不算過時)。部門的命名和結構組織偶爾會發生變化,但其部門和功能仍是那些。

所有國際條約都得經歷兩個階段。首先是簽署,表明政府同意該條約;一段時間之後,才會正式批准生效。第二階段意味著政府授權立法和其他相關機構執行條約。這是劉易斯要的對執行和立法機關相應角色的答案,(任何條約)在必要的立法措施之後才能真正生效。此處劃重點。

外交部的情況是這樣的:官員們先談判引渡條約,代表英國簽署。簽署後的條約交還給外交部的法律顧問、國籍和條約部、領事部、北美部及其他部門,併發給財政部/內閣辦公廳律師、內政部、議會以及任何其他會受到條約影響的政府部門。

為了確保條約能在英國所有轄區中實施,條約會被普查,如果出現問題,則必須對法律進行修正。這些修正案可透過《國會法》(Act of Parliament)做出,或更普遍地,可以透過第二部立法,透過一項法案賦予國務卿權力。如果已經存在可以執行該條約的國會法案,則無需透過授權立法。 國際協議並未透過特定的新法規單獨納入英國或蘇格蘭法律。

這是一個一絲不苟的分段過程,由外交部、財政部、內閣辦公廳、內政部、議會和其他地方的律師和官員進行。每個單位同時檢視《條約》的各項條款,檢查其是否適用。然後是為了保障條約生效的修訂,如立法的修正和必要的行政步驟。只有當所有障礙被清除,立法、國會官員、財政部、內閣辦公廳、內政部和外交部都證明該條約能在英國生效後,外交部的法律顧問才會繼續推動條約走向正式生效。外交部的法律顧問給予許可之前,條約也是無效的。

這個萬分嚴肅的過程(需要時間),這也是為什麼英美引渡條約簽署於2003年,但在2007年才正式批准生效,這樣的延宕很正常。

因此我確信,英國所有相關的政府法律部門都肯定已經同意從屬於2003年《引渡法》的《英/美引渡條約》第4。1條能夠生效。如果沒有這種鑑定,該條約不會得到批准。

而英國政府還在故意說謊,爭辯《條約》第4。1條與2003年《引渡法》不符,真的沒有比這更噁心的程式濫用了。

我一直希望在聽證會上聽到就這一特定問題的討論,這樣我就能給出我的私人經驗。我現在休息一會兒,今天晚些時候希望能更新昨天法庭辯論中就“將阿桑奇從反恐被告席中釋放”的訊息。

感謝那些捐贈或訂閱此報告的人們,我再次強調,如果支援我會讓你們有任何一丁點的經濟壓力,請千萬不要給我。

另外,阿桑奇引渡聽證會將休庭至5月18日。在5月18日之前,有以下幾件事我們可以做:

記住5月18日 —— 如果你在英國,請記得去烏爾裡奇刑事法庭;我們得讓大家都意識到這是一場政治審判

寫信給你們選出的代表

提出資訊透明的申請

詳細瞭解和研究2003年《引渡法》的透過過程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