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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版權刑法保護重在“精準打擊”

簡介但是,由於不同部門法針對數字版權保護的界限不夠明晰,不同制度之間的銜接不夠暢通,在考慮是否適用刑法時往往因刑法的謙抑性而存在顧慮,難以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分門別類地予以精準打擊

版權限制怎麼辦

□新技術在衝擊傳統業態的同時也使得著作權侵權乃至犯罪的成本降低、手段隱蔽性提高,如放任不顧無疑將會嚴重影響正常的市場秩序與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因此,透過刑法精準打擊涉數字版權犯罪行為,對於版權行業健康發展尤為重要。

□在適用刑法的過程中,除了準確把握出罪與入罪,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與懲戒作用外,還要注重外部銜接,助力源頭治理,保障全面管控,從而形成多方位、全鏈條的良好保護機制。

《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提出,到2025年,版權產業增加值佔GDP比重將達到7。5%,這意味著版權保護會成為智慧財產權國家戰略藍圖中的一塊重要拼圖。隨著網際網路和大資料的發展,媒體傳播方式呈現多元化態勢,區塊鏈、元宇宙等新概念應運而生,版權產業的數字化已是大勢所趨。新技術在衝擊傳統業態的同時也使得著作權侵權乃至犯罪的成本降低、手段隱蔽性提高,如放任不顧無疑將會嚴重影響正常的市場秩序與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因此,透過刑法精準打擊涉數字版權犯罪行為,對於版權行業健康發展尤為重要。

目前,刑法保護數字版權存在適用難問題。數字版權具有私益性,民法與行政法都能夠對數字版權領域的侵權違法行為進行規制。從法律性質上來看,刑法作為司法保護的底線,在適用時應堅持審慎原則。但是,由於不同部門法針對數字版權保護的界限不夠明晰,不同制度之間的銜接不夠暢通,在考慮是否適用刑法時往往因刑法的謙抑性而存在顧慮,難以根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分門別類地予以精準打擊。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著作權犯罪規定進行了較大修改:一是將“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傳播”從“複製、發行”中分離出來;二是增加了對鄰接權的保護;三是增加了“惡意規避技術措施”這一犯罪行為。這些修改對於在網路空間話語體系下加強對版權的保護具有積極的意義。但另一方面,實踐中涉嫌侵犯網路著作權犯罪的行為型別廣泛,無法被現行立法完全涵蓋,需要在入罪的標準上進行把握。例如,侵犯著作權以及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均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主觀構成要件,但在網際網路環境下,營利目的可能被掩蓋。部分行為即便不以營利為目的,也會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害結果。又如,刑法對侵犯著作權罪犯罪結果的規定表述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他嚴重情節”,然而,由於對違法所得的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較少適用。“兩高一部”《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將作品傳播數量、點選量、註冊會員人次等作為衡量情節的標準,在具體適用時還須考量個案的變化和時代的更替,尤其需要以實際的社會危害性作為依據。

此外,在網際網路環境下,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增強,透過修改程式碼、轉移載體的方式就可以簡單地藏匿或毀滅證據。而且,資訊網路傳播行為是連續的動態行為,如何對全環節的犯罪證據進行完整固定也是司法機關面臨的一大挑戰。

筆者認為,面對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犯罪的新變化,司法人員在辦理相關案件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是打通關節,形成合力。對於適用上的難點,應疏通民刑、行刑之間的銜接,形成數字版權保護合力。網路盜版專項整治行動——“劍網”行動就是一個值得推廣的典型範例。去年的“劍網”行動重點打擊了短影片、網路直播、線上教育等關注度高、影響性大的領域中存在的侵權行為,具有良好的示範效應。行政機關作為前端執法機構,對於數字版權領域的違法犯罪情形有最直接的接觸,與檢察機關及時對接有利於其高效執法,同時也有利於檢察機關及早發現、及早介入涉刑案件。除了司法機關、執法機關之間的銜接外,加強對外合作,延伸監督觸角也是構建全方位數字版權保護體系的可行路徑。修改後的著作權法首次賦予錄音製作者廣播和表演獲酬權,這意味著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也必將隨之變革。集體管理組織除了提升管理覆蓋面外,還應注重提升管理質量,包括合理確定許可使用費、代理作者進行維權、依託科技提升數字版權的管理水平等,這其中還有很大的法律監督空間。從源頭預防犯罪,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才能推進文化產業的持續繁榮。

二是立足法益,剖析本質。對於解釋上的難點,應當立足法益,在行為認定上剖析本質。以一起深度連結入刑案件為例,被告人丁某經營的兩個涉案網站有兩種連結點選設定。一種連結是從網站跳轉至正版網站影片播放介面,受廣告播放限制;另一種連結透過呼叫配置在網站內的解析工具對正版網站的影片連結進行解析,從而跳過廣告直接播放。從技術原理分析,兩種播放模式實質上均透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但前一種跳轉播放模式對正版網站的作品傳播沒有危害性,因此不作刑事評價。後一種解析播放模式,其本質是避開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應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因此在對行為定性時,不能僅觀察行為表徵,更要分析行為是否實質對著作權造成了侵害。

三是及時固證,注重溝通。對於執法上的難點,尤其是取證難的問題,需要高度重視固定證據的及時性和與鑑定人員的全程溝通。以筆者所在部門辦理的陳某侵犯著作權案(“流浪地球”案)為例,該案系境內外人員勾結,透過QQ聊天群遠端遙控分工的形式經營網站。檢察人員提前介入對該案的偵查,要求偵查機關第一時間掌握團伙成員負責更新的盜版網站管理系統使用者名稱及密碼,登入網站管理系統進行相關證據的固定保全,防止網站內的片源下架或是被告人的許可權隨時間的推移開始受到限制而無法登入。同時,由於數字版權類案件具有較強的技術性,對於司法鑑定的依賴較大,但是依賴不代表盲信,應始終圍繞辦案需求與鑑定人員溝通,結合其他證據綜合檢驗鑑定方法的合理性和結論的準確性。本案中,透過司法鑑定對伺服器抽樣檢驗的方式證實了雲轉碼的工作原理,透過比對實際播放地址和影片切片地址的同一性證實盜版網站與伺服器的關聯性,從而形成完整的證據鏈。

綜上,數字版權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需要各部門法的分工協調與統一運作。在適用刑法的過程中,除了準確把握出罪與入罪,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與懲戒作用外,還要注重外部銜接,助力源頭治理,保障全面管控,從而形成多方位、全鏈條的良好保護機制。

(作者單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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