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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那些事,你知道嗎?

簡介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受當事人委託,在一定許可權範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是什麼意思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那些事,你知道嗎?

在處理案件時,經常會有當事人詢問:“我不方便到庭參加訴訟,可不可以委託xxx成為我的訴訟代理人呢?”

那麼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關於民事案件中訴訟代理人的法律問題。

首先,什麼是委託訴訟代理人呢?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受當事人委託,在一定許可權範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簡單的說,就是受你委託,幫助你參與民事訴訟的人。

那麼,究竟什麼樣的人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同時也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

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希望委託鄰居、朋友或者是一般的遠親作為訴訟代理人都是不可以的。

那麼,我們委託代理人之後,受委託人都有哪些權利呢?

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來源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因此委託訴訟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實施訴訟行為。一般包括代為領取訴訟文書,執行款物,代為出庭等程式授權和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這種實質的權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委託人應專門、明確地授予訴訟代理人特定許可權,不要只籠統地寫上“代理訴訟”、“特別代理”、“全權代理”。

《民訴意見》第69條專門規定,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最後,選擇好代理人之後,當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完全不需要理會民事訴訟了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雖然一般情況下,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出庭訴訟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離婚案件除外,因為離婚案件的核心問題是確認雙方是否已經具備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因此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出庭,以便法院正確判斷,也便於法院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而且,即使不需要出庭,當事人仍需實時關注訴訟程序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小夥伴們,這下你們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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