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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露露“家賊”案臨生死決:廣東高院裁定促“密約”全面揭秘

簡介圍繞《備忘錄》《補充備忘錄》是否有效,以及王寶林、王秋敏的董事責任,目前共有三個訴訟:一是“商標許可合同糾紛”案件的再審,二是承德露露的控股股東萬向三農對霖霖集團、露露南方公司、香港飛達公司提起的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訴訟(即123號案),三

陳述書用於什麼情況

本報記者 萬笑天 郝成 北京報道

一罐露露,兩個主人?而雙方關係,究竟是父子,還是兄弟?近日,廣東高院的一份裁定,正在促進“全面揭秘”,而從審理內容、進展來看,雙方更像是“李逵與李鬼”——對於消費者、投資人而言,這個答案足夠直接。

《中國經營報》記者核實,近日,廣東高院裁定此前涉及“商標許可”的訴訟中止審理,這恰是承德露露(000848。SZ)之前在該案中申請要求過的。至此,目前正在汕頭中院審理的“關聯交易損害”案(以下簡稱“123號案”),成為關鍵。

該案核心,指向14年前“密約”——承德露露大股東、實控人萬向三農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萬向三農”或者“原告”)斥責前董事長王寶林等人密謀串通,損害上市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向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露露南方公司”)輸送不當利益,使後者變為“李鬼”,實施大規模的同業競爭。

因此,萬向三農訴請認定“密約”無效,並要求霖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露露集團公司更名後的登記名稱,以下簡稱“霖霖集團”)、露露南方公司、香港飛達企業公司賠償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經濟損失1。3億餘元。

而“密約”則出現在其“簽署日期”14年後,且將上市公司品牌、市場等核心權力進行分割,致使露露南方公司擁有諸多便利,甚至可以此制約承德露露。

進入2020年,該案3次開庭,且還將繼續開庭。“該盜竊行為雖然被隱藏多年,但也不能改變其非法的本質。如果這種盜竊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被認定有效,必將成為中國法律的恥辱,成為中國司法史上的笑話。”原告方律師一度在庭上稱。

“中止”促訟爭“集中”

近日,廣東高院做出裁定,將承德露露申請再審的“商標許可合同”案裁定中止訴訟。該案一審、二審均認定有效的商標許可合同,是指露露集團、承德露露、露露南方公司與香港飛達企業公司2001年底及其後簽訂的《備忘錄》《補充備忘錄》。

裁定特意提及目前在汕頭中院審理的123號案。該案中,原告訴稱《備忘錄》《補充備忘錄》系王寶林、王秋敏等人作為時任露露集團和承德露露的核心管理人員,操縱上市公司向露露南方公司及其控制人飛達公司非法輸送利益的行為,因此應當確認無效。

廣東高院裁定認為,再審案中的商標許可有效等項,與123號案均涉及《備忘錄》《補充備忘錄》的效力問題。“但本案審理合同效力的範圍比123號案審理的範圍要窄,因此本案必須以123號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案尚未審結,故本案應中止訴訟。”

承德露露的訴訟代理人,北京市鼎業律師事務所郭鳳武、吳逢堂律師認為,《備忘錄》《補充備忘錄》是由原身兼露露集團、承德露露、露露南方公司三家法定代表人的王寶林、身兼三家公司董事及承德露露總經理的王秋敏,操縱4家公司簽訂的無效合同。

並且,《備忘錄》《補充備忘錄》未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和股東大會批准,自所謂“簽訂之日”起至2015年2月始終對上市公司隱瞞;而約定內容,導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關聯公司出現關聯交易與同業競爭,因此其法律性質根本不是商標許可合同。

“一審、二審判決把涉及多項的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合同內容,簡單歸結為商標許可是完全錯誤的。”律師稱,在之前一審、二審程式中,他們曾多次申請汕頭市金平區法院、汕頭市中級法院中止訴訟,待123號案終審判決後恢復審理,均遭到一審、二審法院的駁回。

“廣東高院裁定本案必須以123號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反映出該院的理念,即應當對關聯交易合同的內容及法律效力進行全面審理。”律師認為,這也有助於全面揭秘《備忘錄》《補充備忘錄》。

而早前123號案庭審中,王寶林、王秋敏向法院提交書面宣告,指稱《備忘錄》《補充備忘錄》簽訂時,露露集團與承德露露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沒有迴應為何規避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和股東大會批准的問題。

圍繞《備忘錄》《補充備忘錄》是否有效,以及王寶林、王秋敏的董事責任,目前共有三個訴訟:一是“商標許可合同糾紛”案件的再審,二是承德露露的控股股東萬向三農對霖霖集團、露露南方公司、香港飛達公司提起的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訴訟(即123號案),三是承德露露對王寶林、王秋敏提起的董事責任訴訟。目前,後兩起案件均處於法院審理過程中。

但現狀則是,“露露”商標,由承德露露、露露南方公司同時使用,馬口鐵灌裝杏仁露由此形成市場分割,露露南方公司指稱承德露露無權生產和銷售“利樂包”杏仁露,兩家公司在法律訴訟之外正在展開市場角逐。而這一怪象唯一的誘因,無疑是《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

作為上市公司,承德露露一度被輿論戲稱“十年股價未變”,市場格局“不溫不火”。而隨著“密約”現身、123號案開庭進展,公眾的疑惑正在迎來答案。記者注意到,汕頭中院的相關庭審錄影,回放瀏覽量已超過4萬人次,遠超同類案件。

“123號案”之辯

14年後才被公開的《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究竟是何時誕生?其本質究竟是什麼?庭上,原告代理律師認為,這是直白的竊取。

2020年6月始,萬向三農訴霖霖集團、露露南方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案在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訴求核心,即要求認定《備忘錄》與《補充備忘錄》系無效關聯交易合同,並要求霖霖集團、露露南方公司、香港飛達企業公司賠償承德露露因關聯交易遭受的經濟損失1。3億餘元。

而在此之前,露露南方曾就商標許可對承德露露發起訴訟,該案經一二審後,在廣東高院迎來中止審理裁定。相比於汕頭中院審理範圍,商標許可案的範圍,顯然處於從屬地位。也因此,廣東高院此舉,讓這場訟爭更聚焦於汕頭中院。

記者注意到,汕頭中院早前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一度聚焦於《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是否在其記載時間簽訂,以及是否真實有效。為此,原告方曾向法庭申請,希望對其原件進行鑑定。

按《備忘錄》上標註的時間,2001年12月27日,王寶林代表露露集團,王寶林授權王秋敏代表承德露露,王寶林授權林維義代表露露南方公司,楊小燕代表香港飛達企業公司,簽訂了《備忘錄》。

王寶林曾是露露集團公司、承德露露、露露南方公司的董事長,王秋敏是前述三家公司的董事、承德露露的總經理。

此後,王寶林代表露露集團、承德露露,王寶林授權林維義代表露露南方公司,楊小燕代表香港飛達企業公司簽訂《補充備忘錄》,簽訂日期標註為2002年3月28日。萬向三農則在庭審中提交了新的證據,以證明備忘錄的簽訂時間是虛假的。

原告律師在庭上表示,根據王秋敏的出差記錄,2001年12月27日,他在西安出差,2001年12月27日下午,由西安飛往杭州。12月28日,王秋敏、王寶林等人共同在杭州,出席了露露集團公司持轉讓26%承德露露股權的協議簽字儀式。有飛機票等證據證明,王秋敏不可能在《備忘錄》標註的時間,在汕頭簽訂《備忘錄》,標註簽訂時間是虛假的。

而對於《補充備忘錄》標註的簽訂時間2002年3月28日,原告認為並不真實。主要依據是,透過承德市雙橋恆達印章服務部出具的《證明》、製作《標準印章》備案表,證明露露集團公司帶有數字編碼的公章、財務章,刻制於2004年4月27日,兩枚印章已經在雙橋公安分局備案。2004年刻制的公章不可能蓋在2002年3月簽訂的合同上。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王寶林、王秋敏向法庭出具的陳述書中稱:“自1997年至2006年期間,露露集團和承德露露是兩套牌子一套人馬,集團副總兼任下屬多家主營公司的總經理”。原告方認為,該內容從側面說明,王寶林等人操縱國有公司、操縱上市公司簽署本案《備忘錄》《補充備忘錄》的事實。

也因此,原告方認為《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的真實簽署時間背後均連結特定的背景事件,惡意明顯,查清兩檔案的真實時間,是查明本案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礎。

對《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上的印章、簽名的真實性,露南方公司、霖霖集團和香港飛達公司表示,兩份檔案上的印章和簽名屬實。王寶林代理人稱,王寶林確認自己的簽名,及霖霖集團的公章,並且授權王秋敏加蓋露露股份的公章,簽署備忘錄的行為都是合乎當時的規範和事實,也是有權力進行簽章行為。

兩份檔案的原件,僅露露南方公司和香港飛達公司確認持有,霖霖集團表示要向當事人核實,承德露露則沒有原件。

露露南方公司認為,以王秋敏的差旅記錄為由,主張王秋敏不可能在《備忘錄》記載的簽署時間在汕頭簽訂檔案,但《備忘錄》上沒有說明簽訂地點,只有《補充備忘錄》記載了在汕頭簽署。關於《補充備忘錄》,其不清楚露露集團公司的數字編碼章是何時刻制,但露露南方公司確認,其印章是《補充備忘錄》記載的時間簽署,至於其他主體是在什麼時間簽署,沒有落款自己的簽署時間,那就視為認同以這個時間為起點,承受《補充備忘錄》的權利和義務。

霖霖集團代理人在庭上同樣表示,《備忘錄》記載的簽署時間,是當時簽署該《備忘錄》各方確認的時間,而《補充備忘錄》是對《備忘錄》內容的補充和細化,不存在偽造問題。對於萬向三農提交的印章備案,其認為它是有特定用途的,文字記載表明,該公章的備案是當年年檢報告的備案,無法證明露露集團公司帶編碼公章開始使用的時間。

“李逵與李鬼”的歷史

原告代理律師稱,雖然《備忘錄》並未約定簽署地,但在露露南方公司起訴承德露露商標許可糾紛案中,露露南方公司答辯稱《備忘錄》實際的簽署地在汕頭市南方露露公司住所地,並提交王寶林等人分別出具的《情況說明》予以佐證。《情況說明》中明確,《備忘錄》簽署時間2001年12月27日,簽署地點在南方露露公司辦公室。

承德露露還查詢賬冊得知,《備忘錄》中承德露露一方的代表簽署人王秋敏,自2001年12月22日至2002年1月5日期間在西安和杭州出差,不可能同時期出現在廣東汕頭代表承德露露簽署《備忘錄》。

承德露露代理人庭上表示,這兩份備忘錄真實簽訂時間的確定,對本案有重大意義,因為落款時間前後,涉案的公司發生了重大事件。《備忘錄》簽署時間的第二天,2001年12月28日,露露集團將持有的26%承德露露股權,轉讓給了萬向三農的前身公司。2006年2月,露露集團把持有的上市公司其餘國有股權全部轉讓給了萬向三農。2006年12月,原來在露露集團名下的露露商標、專利權,全部轉讓給了承德露露。

兩份檔案形成的背景,是露露南方公司所強調的,其代理人在庭上表示,涉案合同是在特定歷史背景,上市公司為了穩定股價,把當時併入承德露露的露露南方公司股權進行剝離的過程中採取的應對措施。

據《中國經營報》此前報道,露露南方公司成立於1996年3月,由國資企業露露集團佔股50。9%、香港飛達企業公司佔股49。1%,註冊資本668萬元。香港飛達企業公司,系香港註冊的合夥企業,合夥人為林維義、楊小燕夫婦。林維義、楊小燕系早年是為露露集團公司提供馬口鐵罐(即易拉罐)的供貨方。

根據1997年董事會決議,露露南方公司只能生產露露杏仁露產品,但卻不能銷售,需要露露集團公司成立專門的營銷公司來銷售。

1997年11月,承德露露成立並上市,招股說明書確定,露露集團公司將其生產銷售露露的資產和業務,以及對露露南方公司的股權,全部注入到承德露露。同時,露露集團公司也承諾,無論是其本身,還是子公司、參股公司,均不得再生產、銷售杏仁露,以避免出現同業競爭。作為承德露露的控股子公司,露露南方公司只能接上市公司訂單生產,但無權銷售。而自2002年脫鉤上市公司以來的時間裡,露露南方公司生產、銷售露露牌杏仁露。

2000年,露露南方公司決定建設兩條“利樂包”生產線,並將註冊資本增加到5000萬元,增資的雙方不是股東承德露露,而是露露集團公司與香港飛達企業公司,註冊資本增加額即用於專案投資,2001年2月,露露南方公司的兩條利樂包生產線竣工。但露露南方公司給承德露露的借條等證據顯示,建設生產線的資金,實際來自於上市公司。

剛投入2000萬元建成生產線,接著,露露集團公司以露露南方公司“淨資產已成為負數”為由,未經第三方評估作價,未經承德露露董事會審議和股東大會批准,2001年12月,露露集團公司以零對價“購買”上市公司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50。9%控股權。此項即為《備忘錄》中約定內容。

露露南方公司曾稱,後來按照露露集團公司、承德露露共同擬定的產品發展戰略,其從瑞典引進利樂包生產線,投入巨資發展軟包裝產品。由於市場因素,發生鉅虧,妨礙了承德露露在股市上再融資。為此,承德露露董事會決定不再持有露露南方公司股權,露露集團公司與承德露露簽訂合同,以“零元”價格轉讓給露露集團公司。

萬向三農、承德露露均認為,露露南方公司再次迴歸露露集團,最終露露南方公司徹底脫離露露集團公司,成為林維義、楊小燕夫婦100%控股的公司。《備忘錄》《補充備忘錄》的簽訂,除把上述事件“合法化”之外,又給予露露南方公司“利樂包”包裝型露露牌杏仁露生產與銷售的全國壟斷權,把舊有的馬口鐵包裝產品給予其長江以南8省區的獨佔銷售權,給予露露南方公司的露露商標、專利許可使用,人為分割露露杏仁露的全國零售市場,使露露南方公司藉此與承德露露展開同業競爭。假定《備忘錄》《補充備忘錄》正常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批准程式,絕對不可能獲准簽訂。而且,這兩份關聯交易合同的違法性,對承德露露及其股東利益的損害,皆集中表現在《備忘錄》《補充備忘錄》簽訂的背景、過程及其約定的內容上。

上述《備忘錄》與《補充備忘錄》,從簽訂直到2015年被發現,始終處於秘密狀態。期間,監管部門、獨董龔興隆、股民均曾多次過問,露露南方公司與承德露露究竟是何種關係,但時而得到的回覆是沒關係,時而說露露南方存在侵權,但因為歷史原因,正在解決。而這一“秘密”究竟如何,或在接下來的訴訟中得以理清。

據悉,原告方曾要求對《備忘錄》《補充備忘錄》進行司法鑑定,以查清其簽署時間節點,他們認為這將有助於確定其真實性,以及其簽訂“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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