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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考老師被曝“誘姦”騷擾多名未成年女生:若屬實最高可判死刑

簡介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宋竟一律師對“法度law”表示,如果施子怡爆料屬實,杜英哲15年來誘姦多名未成年女學生,還致17歲女生輟學生育,已經涉嫌構成猥褻罪和強姦罪,數罪併罰,最高可判死刑

物傷其什麼的成語

9月19日,自媒體@施子怡zhucebuliao刊登多名實名指控稱,知名藝考機構影路站臺校長杜英哲15年內誘姦多名未成年女學生,還導致17歲女生輟學生育。

據施子怡描述,杜英哲2007年成立藝考機構,每一屆都有很多女生受害,他甚至炫耀睡過上百名學生。

藝考老師被曝“誘姦”騷擾多名未成年女生:若屬實最高可判死刑

爆料中稱,杜英哲是業內最知名編導類藝考機構——影路站臺的校長,今年40歲,畢業於北京電影學院01級文學系本科,18級文學系碩士,是《小鯉魚歷險記》的編劇之一。

施子怡還在文中引用了兩名受害者的自述,詳細描述了杜英哲對其進行的性騷擾,包括“他甚至試圖摸我的胸說替我看下尺寸”、“他把我逼到沙發上,直接向我撲來扒我的衣服”、“在電梯裡動手動腳”等情節。

針對施子怡的爆料,杜英哲本人也在朋友圈迴應,他表示:我在藝考中的教學方法的確很有爭議,但也很有效果。他還坦言有受害者去報警了,“但不是針對我,而是針對文章作者道聽途說的虛假描述。”

藝考老師被曝“誘姦”騷擾多名未成年女生:若屬實最高可判死刑

據悉,此前有網友在社交平臺上發文舉報北京電影學院導演系本科生趙某弦誘騙30多位中學生拍攝大尺度影片,還曾向許多女生索要私人賬號,疑似竊取個人私密照片。

對此,北京電影學院的學生工作官方微信公眾號“青春北影”16日釋出公告,稱已展開調查。

而隨著“北電導演趙韋弦性騷擾女同學”一事的發酵,施子怡舉報杜英哲使得該事件再次引爆輿論。

“法度law”試圖聯絡“影路站臺藝考培訓”,其對外公開的客服電話無人接聽,投訴的手機也已經關機。

天眼查App顯示,“影路站臺藝考培訓”微博關聯公司北京影路站臺影視有限公司成立於 2021年5月,法定代表人為陳昕,註冊資本300萬人民幣,實繳資本為0。

“影路站臺藝考培訓”微信公號關聯公司則為北京影路站臺影業有限公司,其成立於2017年 4月,法定代表人同為陳昕,註冊資本320萬人民幣,實繳資本為0。該公司已於去年12月被登出。

對於杜英哲被舉報誘姦多名未成年女生事件,雙方仍各執一詞,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如若舉報屬實,杜英哲將面臨怎樣的法律懲處?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宋竟一律師對“法度law”表示,

如果施子怡爆料屬實,杜英哲15年來誘姦多名未成年女學生,還致17歲女生輟學生育,已經涉嫌構成猥褻罪和強姦罪,數罪併罰,最高可判死刑。

猥褻罪強姦罪都屬於性侵類犯罪,兩者的客觀表現都有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爆料中寫到發現學生軟弱、不敢反抗的話就繼續威逼利誘發生關係,甚至灌醉學生後迫使學生在無意識的情況下與其發生關係,這屬於使學生陷入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狀態,已經符合猥褻罪或強姦罪的構成要件。

杜英哲屬於教培機構教師,本應為人師表,卻利用教師身份,多年持續姦淫多名培訓班女生,致使被害女生心理蒙上陰影,對她們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嚴重踐踏了社會倫理道德底線。人民法院歷來對性侵犯罪尤其是性侵未成年案件堅持零容忍態度,尤其是對那些利用自己特殊身份或者便利條件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堅決依法從嚴從重懲處。

爆料中杜英哲屬於利用特定身份姦淫未成年女學生,且時間跨度長,被害人數多,罪行極其嚴重,性質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嚴懲。

前檢察官、京衡律師事務所上海所王媛媛律師則認為,

該事件尚未有公安機關偵查介入,又鑑於未經法院審判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所以僅憑多位自稱被害人的藝考學生在網路上的發帖,我們尚不得知事件真相。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現象,一直都存在。

性侵害案件的發生本是就具有高度的隱秘性。如此次事件中,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學生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沒有及時與家長溝通、尋求救助。實際上,能夠被知悉的性侵害案件比實際發生的性侵害事件少很多,不過只是冰山露出海面的那一角。

性侵害或性騷擾未成年人案件高發於熟人之間。因為施害者有機會接觸到被害人,如同此次事件中的藝考老師。同時,被害人與家長往往對熟人較為信任,容易給施害者創造可乘之機。

為增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了學校對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的強制報告制度,《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又規定了密切接觸未成人的工作崗位招聘前科查詢制度。

雖然我們看到了立法的進步,看到了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的重視,但預防性侵害或性騷擾未成年人,依然是一項沉重而艱鉅的任務,需要家長、學校、公檢法司、社會各方力量加強對未成年人性保護的教育、肅清校風校紀、嚴懲未成年人施害者。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宇律師對“法度law”表示,

影路杜某某15年來長期性騷擾未成年女學生一事,令人扼腕嘆息、脊背發涼。

如果爆料屬實,杜某某已經涉嫌強姦、強制猥褻等犯罪,應當受到法律的懲處。

據爆料,一女孩17歲時被誘騙並生下了孩子。具體是何種“誘騙”暫不可知,但如果能證明杜某某違背女孩的意志,如採取暴力、威脅、下藥、灌醉等方式,導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結合親子鑑定證實確實發生了性關係,則杜某某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姦罪。如果存在多人被強姦、因強姦造成墮胎等嚴重後果,則可能構成強姦罪的加重情形,法定刑升格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據爆料,杜某某曾經實施過摟抱、觸碰女性胸部等多種猥褻行為。若能證明杜某某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實施猥褻行為,則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罪。而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實施上述行為,屬於加重情形,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上述涉嫌犯罪的嚴重情形,杜某某其他行為也已構成性騷擾,違反了我國《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被害人可以依法向有關單位投訴或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遺憾的是,女孩們雖然受到傷害,但可能並沒有留下足夠的證據。當下如果要追究其法律責任,除了繼續徵集更多線索以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收集證據:

1)受害者本人的陳述;

2)遭受騷擾後報警、投訴、醫院診斷等記錄;

3)事發當時的錄音、影片、事發地周圍可能存在的監控錄影;

4)事發前後與加害者的溝通記錄,如通話錄音、簡訊、微信聊天等;

5)事發當場的目擊者證言,以及受害者事後向他人陳述的記錄,如與家人、朋友傾訴的聊天記錄等;

6)曾聽說杜某某行為的學生、員工等人的證言。

即便法律不能審判,而公道自在人心。

上海市建緯(北京)律師事務所史波律師表示,

在實踐中,不少未成年人在遭受性騷擾、性侵害後不願或不敢公開尋求法律保護,或者迫於舉證困難無法尋求法律救濟,因此,建議當面臨或可能面臨性騷擾、性侵害時,在保護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固定證據。性侵害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性騷擾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對於基於教育關係利用職務、地位如果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構成本罪,如果其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姦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的規定。如果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對於行為人實施性騷擾、性侵害的行為,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影象、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性騷擾構成的核心是違揹他人意願,受害人表示厭惡、反感、明確拒絕、警告或以反抗行為表示拒絕,都可以認定為違揹他人意願。

同時,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計算。”本條是關於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的特殊規定,根據《民法典》關於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而延長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給其成年後提供了尋求法律保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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