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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工廠老闆與HSE有哪些刑罰?

簡介根據2006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即“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廠事故死了兩人坐牢嗎

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編著了《職業病防治法解讀(第二版)》,中國法制出版社, ISBN 978-7-5093-7696-6。該書對《職業病防治法》各條款作了權威釋法。今天,一起來了解一下企業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法律後果條款。

解讀: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工廠老闆與HSE有哪些刑罰?

以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室的解讀

  《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條:

第七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對違反本法規定並且構成犯罪的用人單位的有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立法背景

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者健康權益的損害尤為巨大,必須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條文解讀

本條所稱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於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由於某種意外原因,如違反操作規程、職業病防護設施不能正常工作等,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損害,如因毒氣洩漏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等。本條所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包括違法行為的決策人,事後對單位違法行為予以認可和支援的領導人員以及由於疏於管理或放任,因而對單位違法行為負有不可推卸責任的領導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違法行為的人員。

這裡所講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按照刑法有關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罰。

解讀: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工廠老闆與HSE有哪些刑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重大責任事故罪,根據2006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即“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在生產、作業中的有關人員,包括普通工人和管理者;

(2)行為人主觀上是過失;

(3)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二是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4)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了對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犯罪的處罰。根據2006年6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透過的《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即“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單位,但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單位的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

(3)必須是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

《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了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的處罰,即“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工作的人員;

(2)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過失;

(3)行為人在客觀上違反了國家關於危險品管理的規定;

(4)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嚴重後果。

如果用人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有關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且行為符合上述刑法規定的犯罪或者刑法其他條款規定的犯罪的構成要件,則要根據相應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第136條

文章來源:職業病防治博士工作站 朱志良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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