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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企業在與行政命令衝突下容易冒出的原罪

簡介如果運氣不好,遇上不耐煩的領導,會直接要求按照涉黑涉惡案件辦理,手裡沒有證據沒關係,先隨意找一個罪名抓人,再發布通告,向社會徵求線索,把那些長期欠債無力償還的、有經濟糾紛或者個人恩怨的、對八年前拆遷補償金額不滿而去上訪結果被政府截回來批評教

三千米長跑菜是原罪第幾章

第四十三章 企業在與行政命令衝突下容易冒出的原罪

在山東南部一座城市,因為環境汙染嚴重,市領導被環保部約談。約談後,該市環保系統雷厲風行,開始整治汙染問題,首當其衝的就是要求環保問題較大的企業如鍊鋼廠、陶瓷廠停止生產,並搬離市區。

當地有一家年產值幾十億元的特鋼公司,是上一屆市政府從外地招商來的重點大戶,由上百名南方人集資建成,也在被限期搬離之列。因搬遷廠房和鍊鋼裝置的成本太大,公司與市政府談了幾輪後,認為政府給予的搬遷補貼太少,會導致公司嚴重虧損,董事長便以無法向股東們交待為由拒絕搬遷。

不久,董事長和幾個企業骨幹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罪名分別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原因是幾個月前公司的車間發生了一起鐵水外溢事故,造成三名工人死亡。當時行政部門按照程式組織已完成了事故調查和處理,公司已對死者家屬賠償完畢,但案件一直沒有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局辦案速度很快,沒幾天就完成了報請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等程式,案件到了檢察院。同時,公安機關開始調查公司在幾年前發生的非法佔用農用地問題。

我在審查起訴階段代理案件後,發現生產事故是由車間工人違章操作引起,依法可以追究車間負責人和操作人員的重大責任事故罪。但事故中不存在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形,安全監管部門在事故發生前幾天還來過車間例行檢查,也未發現有不符合規定、存在隱患的情況,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不應當按照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公司法人代表的責任。重大責任事故罪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這兩個罪名看似孿生,實則差異較大,一個是車間層在具體生產操作層面的責任,一個是領導層在提供安全生產條件上的管理責任。

但事情顯然沒有這麼簡單。經過會見,律師得知,辦案人員在多次訊問中,基本沒有提及案件問題,談的都是企業搬遷問題。

事情已經明朗了,抓人和涉嫌罪名都是根據環保需求,由市裡統一安排的。

類似案例我們已經歷過太多,地方政府在遇到需要“收購”民營企業股份、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企業兼併其他破產企業、配合政府進行環境整治、配合進行特定專案投資時,如果遇到障礙,往往不是以行政權力或者民事權利依法解決,認為走程式、打官司、讓法院執行,既沒有成功機率,又耽誤功夫,還在權力上丟了面子,就乾脆用行政帶動司法,安排公安機關以刑事方式配合。甚至有不少企業因為不滿足某個領導或領導親友提出的直接給予好處、併購、專案合作、在土地等領域退出投標、退出競拍等要求,而被領導安排追究刑事責任的。

常見的追究方式,是不需要被害人報案的法定犯罪,如逃稅、虛開發票、抽逃資金、串通投標、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採礦等,這是很多企業都有意無意觸碰過的“原罪”;或者是扒拉過往資料,找出已報案但不知道過了多少年也沒人理睬的行賄受賄、挪用資金、職務侵佔、合同詐騙、尋釁滋事等。如果運氣不好,遇上不耐煩的領導,會直接要求按照涉黑涉惡案件辦理,手裡沒有證據沒關係,先隨意找一個罪名抓人,再發布通告,向社會徵求線索,把那些長期欠債無力償還的、有經濟糾紛或者個人恩怨的、對八年前拆遷補償金額不滿而去上訪結果被政府截回來批評教育的、拆遷競標競拍競輸了甚至打架打輸了正好埋藏一肚子怨氣的、因為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原因被判刑正在監獄中老老實實認罪認罰地服刑的,都動員起來,積極主動地在瞬間提供一大串人證物證。

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和委託律師,分析是真正案件原因還是案外原因,找出多管齊下,既治標又治本的解決方案,可能正好解救了身負重任又勉強為之的辦案機關,有效化解刑事風險。如果還是按照以往套路,不是找關係就是在案件本身死打嚴防,則往往事倍功半,所有各方都將在泥濘道路上艱難前行,辯護效果寥寥。

我在案件辯護思路分析會議上,向公司說明司法現狀,以及新時期環保政策的嚴厲性,建議在律師強力辯護的同時,還要繼續與政府接觸,尋找退而求其次的搬遷解決方案。

因公司內部意見不一,時間又過了兩個月,公安局再次出手,以第二份起訴意見書指控了董事長涉嫌第二個罪名,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涉及土地八十餘畝。

這個罪名更是具有原罪色彩,是常見的在地方政府引導下,先上車後買票的做法。在當初招商引資時,區政府以三次《會議紀要》的書面方式,確認了按照區政府規劃,供應給該公司使用的土地位置和麵積,並承諾按照土地審批許可權,由政府向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申報批地手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土地屬於荒地,沒有耕種,只有少量林木,所以沒有常見的拆遷工作,在街道辦事處支援下,企業蓋起了廠房、大棚和車庫等,已使用數年。同時,企業向地方政府繳納了兩千餘萬元的土地使用金,等待政府辦理手續。這種政府主導並獲利的土地佔用行為,很難歸咎於善意使用土地的企業。

事情又僵持了幾個月,我們辯護人不斷提出新證據和法律意見,同時反映市政府沒有積極作為卻以懶政方式借用司法力量的情況。政府也著急於諸多企業在環保上的進展緩慢,想要開啟工作局面。最後,經過磋商,雙方終於達成一致,企業承諾馬上搬遷。檢察機關見狀,對董事長改變了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讓董事長出來著手安排搬遷事宜。之後,眼見為實的檢察機關修改了公安的起訴意見書,把董事長的兩個罪名改為一個,並以認罪態度好、有立功等事由,建議法院從輕處罰。法院又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做出判決,採納律師意見,對董事長免予刑事處罰,對其他同案被告人均處以有期徒刑緩刑執行。

故事講完了。以往篇章裡常有的小結,本文不太好總結,就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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