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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二款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刑事附帶民事可以不賠償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 第二款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第三款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的犯罪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造成殘疾的應當承擔輪椅、義肢等殘疾生活輔助工具費。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承擔喪葬費。財產損失如破損的財物及誤工費等。

特殊情況及機動車交通事故類犯罪,依照道交法規定的賠償專案賠償,即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但是無論是一般情形下的刑事附帶民事,還是交通車交通事故類的刑事犯罪,都不支援精神撫慰賠償。

對於在一般型別犯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是否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問題,部分法律人認為也是可以的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以及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之規定,因刑事犯罪單獨就殘疾賠償金提起民事訴訟與相關司解釋不悖,符合”法無禁止即許可”的法理精神,故筆者認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應當予以支援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同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之規定,被撫養人(扶養人)生活費也屬於直接物質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但是具體如何判決,還是要看法庭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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