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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公款48萬餘,這名站長被判刑

簡介建議企業完善財務制約機制,強化企業人員的法制觀念,提高其對職務犯罪行為的認識,引導自覺培養遵紀守法意識,從根本上預防犯罪行為的產生拓展法條2020年12月26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

公款多少錢以上要判刑

一時貪念

丟了工作,丟了自由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妄圖矇混過關

將公款收入私囊

卻不知法網恢恢

終將為自己的行為“埋單”

侵佔公款48萬餘,這名站長被判刑

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間,被某石油集團有限公司聘任為某加油站站長的謝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截留某加油站營業款484390。66元據為己有,肆意揮霍。同年8月,公司會計察覺後要求對賬,謝某編造各種謊言敷衍,之後逃匿。2022年2月22日,謝某被抓獲歸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侵佔公款48萬餘,這名站長被判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在擔任某石油公司某加油站站長期間,利用代收加油站油款及加油站零售款的便利,將客戶交付的款項佔為己有,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據此,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南康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退還給被害單位。

侵佔公款48萬餘,這名站長被判刑

法官提醒: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有賬算不亂,想瞞天過海,將公司財物據為己有,必將受到法律制裁。建議企業完善財務制約機制,強化企業人員的法制觀念,提高其對職務犯罪行為的認識,引導自覺培養遵紀守法意識,從根本上預防犯罪行為的產生

拓展法條

2020年12月26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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