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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辦完婚宴就分手,十萬彩禮費能否要回?

簡介訂婚、結婚時,馬某借款給付了10萬元彩禮款,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現雙方關係破裂,要求馮某某返還彩禮款

十萬彩禮回多少

彩禮是談婚論嫁繞不開的重要話題,但如果雙方共同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彩禮能退還嗎?又能返還多少呢?近日,德州市陵城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彩禮糾紛案。

馬某(男)與馮某某(女),經人介紹相識並訂婚,於2018年1月24日舉行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馬某稱,婚禮後一個月,馮某某離家出走,至今未歸。訂婚、結婚時,馬某借款給付了10萬元彩禮款,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現雙方關係破裂,要求馮某某返還彩禮款。

馮某某稱,馬某沒有給付其這麼多彩禮款,透過媒人收到8萬元彩禮款。雙方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雖未登記,但雙方已共同生活,直到2019年正月十七分居至今,因已經舉行婚禮,彩禮款已用於購買陪嫁物品,現陪嫁物品在馬某處,不同意返還彩禮款。

法院經審理認定,彩禮款的認定方面,馬某透過證人證明“大相”(當地風俗習慣)時給付馮某某方彩禮款10100元,馮某某對該筆款項不予認可。法院認為,雖馬某的證人與其系親屬關係,但結合當地風俗習慣,馬某的主張符合實際,因此對該筆彩禮款依法採信。

共同生活時間的認定,馬某與馮某某實際共同生活的時間,雙方均認可已實際舉行婚禮,但就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有分歧,馬某應就雙方實際共同生活的時間承擔舉證責任,但馬某提交的證據,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形下,證明力一般,無明顯優勢,不予以採納。

彩禮是否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認定,馬某為結婚給付大額彩禮款,確對家庭經濟造成影響。但馬某所提交的三份證人證言及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不能證明因為彩禮的給付而造成馬某生活絕對困難,難以維持本地基本生活標準。該證據對彩禮款的數額認定及退還標準無關聯性,依法不予支援。

故法院判決,馮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馬某彩禮款45050元;馬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馮某某的陪嫁財產(一宗)。

法官說法:

那麼在婚約糾紛中,彩禮究竟能否退還,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以下三種情況,法院明確支援退還彩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崔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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