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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友之間無償幫忙,發生損害如何賠償?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事情請別人幫忙怎麼說好

親友之間無償幫忙,發生損害如何賠償?

親朋好友之間無償幫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可是,一旦在幫工期間發生傷害,且遇到賠償責任難以分清、一方又不願意承擔賠償責任時就很容易發生糾紛。此時該怎麼辦呢?以下案例及其點評給出瞭解決方案。

【案例1】

幫忙者受到意外傷害,被幫忙者應當賠償

表哥孟先生獲悉陳女士的愛車陷入泥坑無法起來後,主動叫來幾個路人在車後推,陳女士則在駕駛室啟動。期間,孟先生被車輪捲起的沙粒擊殘右眼。面對近20萬元損失,陳女士以自己沒有讓孟先生推車,是其主動幫忙為由拒絕承擔。

【點評】

陳女士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幫工人和被幫工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被幫工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正因為陳女士對孟先生的幫忙併沒有反對,甚至欣然接受,而傷害恰恰發生在幫忙過程中,所以,陳女士作為被幫工人不得推卸責任。

【案例2】

幫忙者受到他人傷害,被幫忙者應當補償

肖女士偶遇親家母朱女士揹著大包小包回家,即上前幫忙。朱女士並未拒絕。約10分鐘後,因有人駕駛一輛無牌摩托車從人行道飛馳而過時,帶住肖女士肩上的揹包,肖女士倒地受傷。面對鉅額醫療費用,朱女士以傷害是他人造成的,雖難以找到肇事人但畢竟與自己無關為由拒絕。

【點評】

朱女士應當承擔補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被幫工人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即在難以找到肇事人的情況下,因肖女士所受損失巨大,如果朱女士“一毛不拔”,對肖女士顯失公平,故朱女士必須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與承受能力,先行作出適當補償,待查到肇事者後再進行追償。

【案例3】

幫忙者造成他人傷害,被幫忙者應當買單

張女士見好友李女士正吃力地往車上裝載貨物,遂主動上前幫忙,李女士表示同意並向其致謝。期間,站在車上的張女士因站立不穩失手,導致貨物墜落將行人謝某砸傷致殘。面對謝某索要的鉅額賠償,李女士以傷害源於張女士,完全與其無關為由予以拒絕。

【點評】

李女士應當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幫工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李女士並未拒絕張女士幫忙,甚至對其幫助表示感謝,而張女士只是因站立不穩失手並不希望謝某受到傷害,在其既無故意也無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根據上述規定,李女士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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