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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天平講堂第八十四期】刑事被害人對已判令返還部分能否提起訴訟

  •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單機遊戲
  • 2022-12-30
簡介該判決作出後,被害人金某認為某廢舊物資回收公司拒不返還廢舊鐵板,透過退賠不能彌補損失,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判決了民事還能判嗎

基本案情

2016年底,宋某等人盜竊被害人金某的一艘鐵質駁船,並賣給了某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後該公司將船舶拆解成廢鐵板塊。2017年案發後,偵查機關將廢鐵板塊登記保存於某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院內。2018年9月,刑事判決書中載明,偵查機關登記保存於某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院內的涉案廢舊鐵板,返還被害人金某。該判決作出後,被害人金某認為某廢舊物資回收公司拒不返還廢舊鐵板,透過退賠不能彌補損失,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爭議焦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經刑事判決書確定應當返還被害人的財產,如被告人拒不履行,應當採取強制執行方式執行到位,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第二種觀點認為被盜竊的財產所有權仍然屬於被害人,被害人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無權佔有人返還原物。

評析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一是刑事判決中責令返還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對被害人因財產被非法佔有、處分而遭受損失的事實予以確認並作出的責令被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判決事項。該判決事項具有拘束力、確定力和執行力,性質上是對被害人民事權利的救濟手段,與民事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是金某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受理條件。本案中,金某起訴的被告與此前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的承擔責任的主體競合,且該刑事判決對涉案財產的處理結果已涵蓋民事訴訟請求的賠償範圍,其已獲得公力救濟。在此情況下,金某基於返還財產這一項內容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一事不再理”原則,也不符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供稿:張靜 蔡曉霞

原標題:《【大湖天平講堂第八十四期】刑事被害人對已判令返還部分能否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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