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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強條:建築面積、陽臺面積、建築高度又有新標準

簡介③、異形建築的建築面積計算有了依據一直以來,異形建築一直沒有明確如何計算面積,現行規定雖然指出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但對於異形建築的外牆結構外圍具體該算到哪裡,無法確定,比如下圖:新規範規定“按建築每個自然層樓

屋簷外挑多少

這本規範雖短,但是每一條都是強條,是所有民用建築都必須遵守的基本規範。

本規範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範,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的規定為準。

新強條:建築面積、陽臺面積、建築高度又有新標準

那麼相比現在,將會有哪些重點變化呢?圖圖規範仔細通讀了新規範,關注重點如下:

封閉陽臺算全面積,開敞陽臺算一半;

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在2。2m以下不計算建築面積;

異形建築的建築面積計算有了依據;

簷口高度可按坡屋面最低點的高度計算;

去除了微波通訊等建築施工裝置高度的不可控因素;

樓梯靠牆設扶手邊緣距牆面完成面淨距不應小於40mm;

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10m;

騎樓不能突出用地紅線;

……

1、建築面積

現行《民用建築統一標準》無建築面積的規定,主要規定依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3 。

按照“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的規定為準”,則《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 50353-2013 同樣,在本規範約束的範圍。

現行《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新強條:建築面積、陽臺面積、建築高度又有新標準

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圖解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編 著作 標準和規範 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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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新強條:建築面積、陽臺面積、建築高度又有新標準

預售 GB55031-2022民用建築通用規範 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編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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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建築面積應按建築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1。2 總建築面積應按地上和地下建築面積之和計算,地上和地下建築面積應分別計算。

3。1。3 室外設計地坪以上的建築空間,其建築面積應計入地上建築面積;室外設計地坪以下的建築空間,其建築面積應計入地下建築面積。

3。1。4 永久性結構的建築空間,有永久性頂蓋、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按下列規定計算建築面積∶

1 有圍護結構、封閉圍合的建築空間,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2 無圍護結構、以柱圍合,或部分圍護結構與柱共同圍合,不封閉的建築空間,應按其柱或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 無圍護結構、單排柱或獨立柱、不封閉的建築空間,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4 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無柱、附屬在建築外圍護結構、不封閉的建築空間,應按其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

3。1。5 陽臺建築面積應按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當陽臺封閉時,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1。6 下列空間與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1 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小於2。20m的建築空間;

2 無頂蓋的建築空間;

3 附屬在建築外圍護結構上的構(配)件;

4 建築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間;

5 建築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間;

6 獨立於建築物之外的各類構築物。

3。1。7 功能空間使用面積應按功能空間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1。8 功能單元使用面積應按功能單元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計算。

3。1。9 功能單元建築面積應按功能單元使用面積、功能單元牆體水平投影面積、功能單元內陽臺面積之和計算。

規範解讀:

①、陽臺面積

現行《GBT50353-2013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 面積。

條文說明3。0。21 建築物的陽臺,不論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築物主體結構為界分別計算建築面積。

《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3。1。5 陽臺建築面積應按圍護設施外表面所圍空間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當陽臺封閉時,應按其外圍護結構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規範解讀:

關於陽臺的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已經發生巨大變化。

現行陽臺的建築面積是按結構來確定計算:如,凹陽臺算全面積,凸陽臺算半面積。

新規後,陽臺面積無需受結構確定,需看“陽臺封閉”的狀態來確定,陽臺不封閉算一半,陽臺只要是封閉的就算全面積,跟剪力牆的佈置無關,而且是強條規範,必須執行。

此外,新規範與房產測量規範也有了有效銜接:

《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2000》,規定陽臺就是按封閉狀態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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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在2。2m以下不計算建築面積

現行規範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按1/2面積計算。 新規定後,結構層高或斜面結構板頂高度在2。20m以下不計算建築面積。

依據,“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的規定為準”約束的範圍。

對應條文《GBT50353-2013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有關“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應視為作廢。

如:3。0。1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築物內設有區域性樓層時,對於區域性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 面積。

3。0。3 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

3。0。4 場館看臺下的建築空間,結構淨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淨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築面積。室內單獨設定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看臺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可以預見,今後,所有的屋頂風機房尤其是住宅,高度將會做到2。2米以下。

③、異形建築的建築面積計算有了依據

一直以來,異形建築一直沒有明確如何計算面積,現行規定雖然指出建築面積應按“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但對於異形建築的外牆結構外圍具體該算到哪裡,無法確定,比如下圖:

新強條:建築面積、陽臺面積、建築高度又有新標準

新規範規定“按建築每個自然層樓(地)面處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注意關鍵字——”樓(地)面處“,給予了異形建築的建築面積計算依據。

④、有無頂蓋情形

先來了解幾個術語概念

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築空間的牆體、門、窗。

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定的欄杆、欄板等圍擋。

2。0。10 架空層 stilt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接下來再來說幾個關注點

A、錯層空中花園

對於錯層空中花園來說(如下圖),這樣的算是有頂蓋還是無頂蓋?何為其頂蓋?是指自然層還是說泛指其上方只要是有頂蓋的都可視為是有頂蓋的呢?是否需要算面積呢?仍是個關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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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全園區大面積的風雨連廊需算面積、計容的話,那麼大部分社群都不會做了,只有規劃部門將其視為景觀的一部分來考慮,它才會大量存在。

D、電動腳踏車充電棚

還有一個比較關注的就是電動腳踏車充電棚,有的政府部門要求其需要計入面積,其實對此我們也是可以解釋和爭取的:

首先,其頂蓋不作為永久性頂蓋,不應計面積;

其次,若實在不可行,也可以將其高度做到2。20m以下,這樣就不用計面積了。

2、建築高度

現行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

4。5。1 建築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和公共衛生,且不宜影響景觀,下列地區應實行建築高度控制,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建築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建築高度應符合所在地城鄉規劃的有關規定;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築物,應根據道路紅線的寬度及街道空間尺度控制建築裙樓和主體的高度;

3 當建築位於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訊、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設施的技術作業控制區內及機場航線控制範圍內時,應按淨空要求控制建築高度及施工裝置高度;

4 建築處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各項建設,應按規劃控制建築高度。

注:建築高度控制尚應符合所在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的規定。

4。5。2 建築高度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本標準第4。5。1條第3款、第4款控制區內建築,建築高度應以絕對海拔高度控制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建築物和構築物最高點的高度。

2 非本標準第4。5。1條第3款、第4款控制區內建築,平屋頂建築高度應按建築物主入口場地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築女兒牆頂點的高度計算,無女兒牆的建築物應計算至其屋面簷口;坡屋頂建築高度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屋簷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當同一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1)區域性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佔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訊設施等;

3)空調冷卻塔等裝置。

《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3。2。1 平屋頂建築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坪至建築物女兒牆頂點的高度計算,無女兒牆的建築應按至其屋面簷口頂點的高度計算。

3。2。2 坡屋頂建築應分別計算簷口及屋脊高度,簷口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坪至屋面簷口或坡屋面最低點的高度計算,屋脊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計算。

3。2。3 當同一座建築有多種屋面形式,或多個室外設計地坪時,建築高度應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

3。2。4 機場、廣播電視、電信、微波通訊、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等設施的技術作業控制區內及機場航線控制範圍內的建築,建築高度應按建築物室外設計地坪至建(構)築物最高點計算。

3。2。5 歷史建築,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保護規劃區內的建築,建築高度應按建築物室外設計地坪至建(構)築物最高點計算。

3。2。6 本規範第3。2。4條、第3。2。5條規定以外的建築,屋頂裝置用房及其他區域性突出屋面用房的總面積不超過屋面面積的1/4時,不應計入建築高度。

3。2。7 建築的室內淨高應滿足各型別功能場所空間淨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區域性夾層、公共走道、建築避難區、架空層等有人員正常活動的場所最低處室內淨高不應小於2。00m。

規範解讀:

①、簷口高度可按坡屋面最低點的高度計算

《民用建築設計術語標準》(GB/T 50504-2009)

2。6。24 簷口 eaves

屋面與外牆牆身的交接部位,作用是方便排除屋面雨水和保護牆身,又稱屋簷。

一直以來,關於簷口的準確位置有好多種解釋,來看下圖:

簷口節點 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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簷口具體指哪裡,目前最起碼有三種解釋了,如圖數字所示位置,這三個位置雖相差不大,但如果高度值正好處於建築各分類的臨界時就比較麻煩了。

新規3。2。2指出“簷口高度應按室外設計地坪至屋面簷口或坡屋面最低點的高度計算”。

所以,今後,雖不知簷口指哪裡,但簷口高度可以按坡屋面最低點的高度計算了。

②、去除了不可把控因素

現行規定4。5。1-3條中,對於機場、廣播電視、微波通訊等提出了“施工裝置高度”的要求,但由於施工環境複雜、影響因素較多,這個施工裝置高度是無法掌控的。

新規3。2。4條去除了這項不可把控因素,今後更具有可操作性了。

3、廢止的原相關強制性條文

新規範全文強制

廢止《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後簡稱“原《標準》”)GB 50352-2019第4。3。1、6。7。4、6。8。6、6。8。9條。

1、廢止第4。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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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4。2 建築控制

4。2。1 除建築連線體、地鐵相關設施以及管線、管溝、管廊等市政設施外,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不應突出道路紅線或用地紅線。

4。2。2 除地下室、地下車庫出入口,以及窗井、臺階、坡道、雨蓬、挑簷等設施外,建(構)築物的主體不應突出建築控制線。

4。2。3 騎樓、建築連線體、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築等,不應影響交通、環保及消防安全。

規範解讀:

今後騎樓不能突出用地紅線。

2、廢止第6。7。4條

6。7。4 住宅、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其他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杆必須採取防止攀爬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間距不應大於0。11m。

《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6。6。3 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杆應採取防止攀滑措施,當採用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間距不應大於0。11m。

3、廢止第6。8。6條

6。8。6 樓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淨高不應小於2。0m,梯段淨高不應小於2。2m。

注:梯段淨高為自踏步前緣(包括每個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級踏步前緣線以外0。3m範圍內)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緣間的垂直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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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6。8。6條文說明 梯段淨高圖

《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5。3。7 公共樓梯休息平臺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淨高不應小於2。00m,樓梯段淨高不應小於2。20m。

規範解讀:

按目前的理解,這個30cm應該是被去掉了。

4、廢止第6。8。9條

6。8。9 託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及其他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當樓梯井淨寬大於0。2m時,必須採取防止少年兒童墜落的措施。

《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5。3。11 當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公共樓梯井淨寬大於0。2m時,應採取防止少年兒童墜落的措施。

4、其他重點關注

1、室內外臺階

《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5。2。2 建築物主入口的室外臺階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30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5m。

5。2。3 臺階踏步數不應少於2級,當踏步數不足2級時,應按人行坡道設定。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

6。7。1-1 公共建築室內外臺階踏步寬度不宜小於0。3m,踏步高度不宜大於0。15m,且不宜小於0。1m。

6。7。1-3 室內臺階踏步數不宜少於2級,當高差不足2級時,宜按坡道設定。

規範解讀:

①、新規要求建築物主出入口室外臺階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3m,高度不大於0。15m。這與統一標準有較大變化。

統一標準僅對公共建築做此要求,而現在擴大到所有建築。統一標準要求是“宜”,而現在是“應”,同時還是強條。

②、要求臺階踏步數不應小於2級,否則應設定坡道。這與統一標準也有變化。

原僅要求室內臺階,現在擴大到室內外所有臺階。同樣,統一標準僅要求“宜”,現在要求“應”,且升為強條。

2、樓梯靠牆設扶手

《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5。3。3 當公共樓梯單側有扶手時,梯段淨寬應按牆體裝飾面至扶手中心線的水平距離計算。當公共樓梯兩側有扶手時,梯段淨寬應按兩側扶手中心線之間的水平距離計算。當有凸出物時,梯段淨寬應從凸出物表面算起。靠牆扶手邊緣距牆面完成面淨距不應小於40mm。

規範解讀:

此條為新增規範條文。一直以來,樓梯靠牆設扶手時如何做,一直沒有明確正確的做法,新規後,靠牆設扶手也有明確要求。

3、樓梯間門距踏步邊緣的距離

《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5。3。6 公共樓梯正對(向上、向下)梯段設定的樓梯間門距踏步邊緣的距離不應小於0。60m。

圖圖規範解讀:

此條為新增規範條文,新規範給予了室內到室外的緩衝空間。

4、欄杆高度

《GB55031-2022 民用建築通用規範》最新規定:

6。6。1 陽臺、外廊、室內迴廊、中庭、內天井、上人屋面及樓梯等處的臨空部位應設定防護欄杆(欄板),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欄杆(欄板)應以堅固、耐久的材料製作,應安裝牢固,並應能承受相應的水平荷載;

2 欄杆(欄板)垂直高度不應小於1。10m。欄杆(欄板)高度應按所在樓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頂面的垂直高度計算,如底面有寬度大於或等於0。22m,且高度不大於0。45m的可踏部位,應按可踏部位頂面至扶手頂面的垂直高度計算。

現行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

新強條:建築面積、陽臺面積、建築高度又有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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