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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賬號能否繼承、遭遇網暴怎麼辦?法官解讀熱播劇中法律知識

簡介法官解釋說,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對QQ、微信、微博能否繼承並無規定,QQ、微信、微博賬號的使用權並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可繼承內容,因此能否繼承有賴於使用者與賬戶服務提供者所簽訂軟體許可及服務協議的約定

法律知識很強用官方怎麼說

電視劇《底線》的案件故事,深深吸引了觀眾,其中的法律“冷知識”也引發社會探討。對此,海淀法院法官對微博賬號能否繼承、網路暴力等問題做出解答。

微博賬號能否繼承、遭遇網暴怎麼辦?法官解讀熱播劇中法律知識

網紅主播去世 微博賬號可以作為財產繼承嗎?

劇中開篇出現的“主播直播猝死案”給人留下了深刻印象。駱優優作為咔吧咔吧公司的網路主播,直播時不幸猝死。更讓人心痛和氣憤的是,在駱優優去世之後,咔吧咔吧公司仍然利用她的微博進行炒作,為公司謀利。駱優優的父母向咔吧咔吧公司索賠喪葬撫卹金等100萬,並主張要回駱優優的微博賬號。最終法院判決認定咔吧咔吧公司與駱優優存在勞動關係,咔吧咔吧公司賠償100萬元,咔吧咔吧公司停止使用駱優優微博賬號。

但對於微博繼承問題,劇中判決並沒有回答,現實中會怎樣解決呢?

法官的答案是:賬號本身是不能繼承的,能繼承的,只是裡面的財產權益,例如微信錢包、支付寶餘額裡的錢款。

據民法典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官解釋說,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對QQ、微信、微博能否繼承並無規定,QQ、微信、微博賬號的使用權並不屬於民法典規定的可繼承內容,因此能否繼承有賴於使用者與賬戶服務提供者所簽訂軟體許可及服務協議的約定。例如常用的微信,在微信《軟體許可及服務協議》載明,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不得透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賬號。與此相類似的還有QQ和支付寶等。

相比之下,微博則提供了另一種選擇。

博主去世後,微博將對賬號採取保護措施,被保護的賬號可被訪問但禁止修改任何賬號資料、禁止釋出、評論、點贊、關注、私信等全部主動行為等。

博主親屬提供死亡證明以及戶口本關係證明照片等相關材料,工作人員核實無誤後,可申請解除保護狀態,移交給新的賬號持有人。與此相類似的還有手機號、淘寶店鋪等。

法官指出,賬號能否繼承,一方面依賴於使用者與運營商的協議,另一方面也要看是否構成虛擬財產。

虛擬財產應該具備三個特點:具有財產的使用和交換價值;可以被價值衡量;具有虛擬性。在司法實踐中,虛擬財產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表現形式,受法律保護。遊戲裝備、微信賬戶財產等大部分的虛擬財產可被繼承,歸根結底是由其價值屬性決定。因此,財產性利益較高的賬號與虛擬財產的歸屬及分割問題也慢慢成為了司法案件中當事人雙方關注的焦點。

例如,在“離婚糾紛抖音賬號分割案”中,夫妻倆共同經營直播賣貨的抖音賬號,粉絲數高達十餘萬人。法官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運營抖音號產生的收益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用於商業經營的抖音號在擁有一定的粉絲數量時具有商業價值,具有財產屬性;但抖音號的運營與註冊人存在較為密切的聯絡,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因此抖音號的分割不能簡單的當做普通財產來分割。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該賬號由運營與註冊的一方所有,由所有方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

而在另一起“網路妻子與現實妻子‘屠龍刀’分割案”中,遊戲玩家因病去世,玩家妻子將遊戲裝備出售時,死者遊戲中的“網路妻子”因該裝備系自己與死者共同努力獲得而要求進行分割。最終法院判決,該遊戲裝備具有財產的屬性,可以被死者的現實妻子繼承。但因該裝備是死者與“網路妻子”共同努力獲得的,其所有權應歸兩人共同所有。最終,現實妻子作為死者的唯一合法繼承人,繼承該遊戲裝備中屬於死者的份額,其餘份額歸“網路妻子”所有。

“隨著網際網路嵌入我們生活程度不斷加深,相信關於虛擬遺產的繼承規則將繼續細化,科技倫理的發展會使人們免於駱優優式的悲慘遭遇。”法官這樣說。

遭遇網路暴力 該怎麼辦?

劇中多次提到了網路輿論的威力與影響,為此靳東飾演的立案庭庭長方遠還專門舉了一個例子:男子地鐵騷擾女乘客,男子被行政拘留後網暴而自殺,後來被騷擾的女乘客也遭遇了網暴。

如今,網暴已經日益成為一種社會問題,如果遭受網暴,該怎麼辦?

法官提醒,首先,立即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申請“斷鏈”,刪除網暴資訊。民法典規定,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

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現在很多網際網路運營商積極引入反網路暴力機制,保護使用者的合法權利,設定有一鍵舉報的功能。當然,網民也不能濫用投訴權,因為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要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及時申請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制度,旨在為人格權提供更加全面、及時、有效的保護。因此,面對網路暴力,可以選擇向法院申請停止侵害人格權禁令來及時保護自身權益,對於降低網路暴力的即時危害和傳播範圍是很有幫助的。

最後,共管共治,才是反網路暴力的最佳手段。

網路暴力往往突如其來且來勢洶洶,大部分網路使用者缺乏應對的經驗和能力,因此網際網路監管部門和網路平臺應當積極製作防範網路暴力的手冊,並在網頁顯著部位設定防暴提示,明確告知投訴通道、救濟途徑、救助服務。擴大網路暴力涉刑案件公訴範圍,強化打擊力度;明確主體責任,化解“取證難”。這些舉措都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護人們免於網路暴力的傷害並得到合理的權利救濟。

流程編輯:U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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