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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網友相約發生關係,卻被女方打成重傷,構成犯罪嗎?

  • 由 愛生活的老野貓 發表于 單機遊戲
  • 2023-02-04
簡介事後不久,蘇女士提出要回家,李某硬要再留蘇女士一會兒,兩個人開始有些肢體上的衝突,李某按照蘇某,準備強行與她發生關係,蘇女士也不甘示弱,狠狠地朝著李某的下部踢去,結果造成李某下體受到重傷,其中一個失去功能

如何理解無過當防衛

和網友相約發生關係,卻被女方打成重傷,構成犯罪嗎?

夫妻之間,互有忠誠的義務,這一點不僅是道德義務,而且被明確寫進了《民法典》,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誠,彼此信任,這才能一個家庭興旺和睦。

但現實中,因為通訊的發達,智慧手機的興起,各種各樣的誘惑和交友軟體層出不窮,更為可怕的是,網路的世界,是完全比現實世界高一個層級。

網路上,全都是美女,個個都是膚白貌美大長腿,月薪過萬都不好意思說的那種,這就更加劇了人們對現實的不滿,尤其是有了美顏之後,看著精修的照片,以為自己能配得上更好的生活,再看看身邊人就更加不滿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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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很多人開始蠢蠢欲動,不斷在網上尋找超級,最終從線上的刺激,發展成了線下的出軌和開房。

網上聊天,有個最大的弊端就是,你根本不知道對方的真實面目,不僅僅是有了美顏,網聊的時候,就連語言都是經過處理的,因此哪怕是網上聊得再久,自以為很瞭解對方,見面的時候,也可能會發生翻身甚至是危險。

下面這個案子,就是因為約會開房,造成重傷害的例子,更當事人造成了巨大的傷害不說,家庭方面,也會承受巨大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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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原本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但是隨著天天看手機,覺得自己的老婆實在是太一般了,不漂亮也就算了,還完全不理解自己,是個沒有情趣的人。

李某經常交一些網友,訴說生活上的不容易,滿滿地對一個網路上自稱蘇某的女士特別能聊得來,經過半年多的聊天,兩人決定突破最後的底線,相約開房。

兩人見面的時候,沒有覺的有多尷尬,李某對蘇女士非常滿意,蘇女士倒是對李某有些失望,但畢竟來都來了,兩個人便不再虛偽客套,在房間發生了關係。

和網友相約發生關係,卻被女方打成重傷,構成犯罪嗎?

事後不久,蘇女士提出要回家,李某硬要再留蘇女士一會兒,兩個人開始有些肢體上的衝突,李某按照蘇某,準備強行與她發生關係,蘇女士也不甘示弱,狠狠地朝著李某的下部踢去,結果造成李某下體受到重傷,其中一個失去功能。

那麼本案中,蘇女士對李某造成的重傷,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呢?

和網友相約發生關係,卻被女方打成重傷,構成犯罪嗎?

案情分析

事實上,儘管本案中,李某受到了重傷,但蘇某不但無罪,而且李某還涉嫌強姦罪,這就是李某一時衝動的代價。

強姦罪指的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與受害人強行發生關係的行為,這個罪侵犯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權。

這個自主權,是自始至終的,是全範圍,選擇何時何地,選擇跟誰,這些全部都是女性的自由,任何人不能強迫。

和網友相約發生關係,卻被女方打成重傷,構成犯罪嗎?

辦案中,李某和蘇某開房,李某想要發生第二次關係的時候,蘇某表示了拒絕,這個時候,蘇某就非常明確的表達了自己的意思。

但此時李某並沒有聽從蘇某的話,強行要和蘇某發生關係,結果蘇某在反抗過程中,重傷了李某。

李某這屬於強姦行為,第一次代表同意,根本不代表第二次也是同意的,女方有隨時表達自己是否願意的權利,這是性自主權的一個根本體現。

和網友相約發生關係,卻被女方打成重傷,構成犯罪嗎?

蘇某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而且是無限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強姦屬於明確規定的犯罪型別,李某想要強姦蘇某,因此蘇某可以施行無限防衛,就算打死蘇某都是不需要負責任的,更不要說造成重傷了。

綜合來說,蘇某雖然造成了李某的重傷,但本質上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李某也不能提起民事蘇訴訟要求賠償。

關於本案你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交流。

和網友相約發生關係,卻被女方打成重傷,構成犯罪嗎?

《和網友相約發生關係,卻被女方打成重傷,構成犯罪嗎?》本文案例來源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百家號獨家釋出,當事人系化名;本文所用圖片,來自網路搜尋,如有侵權煩請聯絡作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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