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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孫某擅自開墾林地案--經處罰後又復耕是否應受處罰【文書案例50】

簡介被處罰人卿某於2015年2月,在承包林地內,擅自開墾被本局行政處罰後,已繳納了罰款,並按期剷除了農作物,其違法行為己得到糾正並終止,其辯稱“復耕種植農作物違法行為處於連續狀態,是2015年違法開墾林地行為的延續,一事不應再處罰”的理由,不予

什麼是開墾林地

【案例50】孫某擅自開墾林地案--經處罰後又復耕是否應受處罰

案情

2015年2月,X縣長衝鋪鎮水尾村農民卿某在承包掛灌坡村集體所有的宜林地內,擅自開墾種植玉米,面積1000平方米,未毀壞林木。同年5月,縣林業局發現後,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一個月內恢復林地原狀,處500元罰款。孫某繳納了罰款,並按期剷除了農作物。2018年3月,卿某又在該開墾過的林地內種植農作物,被X縣林業局在林地清查時發現。

在處罰前,

X縣林業局告知卿某,其行為系擅自開墾林地

,擬將按照《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進行處罰。卿某辯稱,因為造林缺乏成本資金,收效慢,林地荒蕪可惜,故種植農作物;而且,復耕種農作物的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是

2015年違法開墾林地行為的延續,一事不應再處罰。X縣林業局沒有采納其意見,卿某不服,向X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維持了S縣林業局的行政處罰決定。以下是X縣林業局再次查處時製作的《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書】

X縣 林 業 局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X林罰字【2018】第028號

被處罰人卿某,男,漢族,生於19

59年12月16日,農民,高中文化,H省X縣人,住X縣長衝鋪鎮水尾村6組12號,身份證號碼43052219591216173X,電話號碼1597398715X。

因被處罰人卿某擅自開墾林地一案,經本局林地清查發現,立案後,依法告知其申請回避、陳述、申辯和聽證等相關權利,對所有的證據進行了質證,被處罰人李某行使了陳述、申辯權,放棄了聽證權。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現查明,

2015年2月,被處罰人卿某在承包長衝鋪鎮水尾村村集體所有的掛灌坡的宜林地內,擅自開墾種植玉米,面積1000平方米。同年5月,本局發現後,對其做出了“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一個月內恢復林地原狀,處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孫某繳納了罰款,並按期剷除了農作物。2018年3月,被處罰人卿某再次在該開墾過的林地內復耕種植玉米。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證據一被處罰人卿某的身份證影印件,證實其責任主體資格;證據二對被處罰人卿某的《詢問筆錄》、證據三卿某和衝鋪鎮水尾村村委會

2014年3月簽訂的《掛灌坡荒山承包協議》,證實承包協議明確規定承包的林地用於植樹造林,卿某2015年2月,在承包長衝鋪鎮水尾村村集體所有的掛灌坡的宜林地內,擅自開墾種植玉米,本局對其做出了行政處罰,孫某繳納了罰款,並按期剷除了農作物;2018年3月,被處罰人卿某再次在該開墾過的林地內種植農作物玉米的事實;證據四《現場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證據五《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影印件,證實被處罰人卿某非法開墾的林地種植面積1000平方米,該林地原為非公益林地宜林地,現該林地已種植玉米。

上述證據,透過質證,被處罰人李某均已認可,可作為本案的認定依據。但被處罰人卿某辯稱,因為造林缺乏成本資金,且收效慢,林地荒蕪可惜,故種植農作物;而且,復耕種植農作物違法行為處於連續狀態,是

2015年違法開墾林地行為的延續,一事不應再罰。

本局認為,禁止毀林開墾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被處罰人卿某擅自在承包村集體的林地上開墾,種植大豆和玉米,致使林地毀壞,其行為系擅自開墾林地

2015年因擅自

開墾被處罰後,非但吸取教訓,明知故犯,於

2018年3月繼續復耕,其行為不但違反了其和村委會簽訂的承包協議中應該植樹造林的約定,也侵犯了我國森林資源管理制度,違反了《森林法實施》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被處罰人卿某辯稱的“因為造林缺乏成本資金,且收效慢,林地荒蕪可惜,故種植農作物”的理由,不予採信;被處罰人卿某於2015年2月,在承包林地內,擅自開墾被本局行政處罰後,已繳納了罰款,並按期剷除了農作物,其違法行為己得到糾正並終止,其辯稱“復耕種植農作物違法行為處於連續狀態,是2015年違法開墾林地行為的延續,一事不應再處罰”的理由,不予採納。本案被處罰人卿某沒有從輕、減輕及免除處罰的情節,但其家庭實際困難和被處罰後再次復耕等情節,本局在處罰時視情綜合考慮。

為保護森林資源,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X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XX條之規定,對被處罰人謝某作出如下決定:一、責令被處罰人李某停止違法行為;二、限於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恢復植被,並處每平方米1元罰款即壹仟元整(小寫:1000)。

…………(其他部分略)

【評析】

該處罰文書針性較強,主要針對被處罰人的申辯觀點有理有據的駁斥:一是造林缺乏資金的問題,用

“其行為不但違反了其和村委會簽訂的承包協議中應該植樹造林的約定,也侵犯了我國森林資源管理制度,違反了《森林法實施》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二是對本案的關鍵問題卿某的復耕行為是否為前次非法開墾林地行為的連續或繼續,以“

被處罰人卿某於

2015年2月,在承包林地內,擅自開墾被本局行政處罰後,已繳納了罰款,並按期剷除了農作物,其違法行為己得到糾正並終止”予以批駁。因為《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本案美中不足的地方,其實被處罰人還提出了一個

“一事不再罰”的申辯觀點,該被處罰文書忽視了。根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一事不再罰是基於同一個違法行為,該處罰文書對

“2018年3月復耕行為和2015年擅自開墾不是同一個違法行為”未作正面回答。

這裡特別需要說明的,連續性或繼續性的行政違法行為如果經行政機關處罰並責令改正之後,其行為的連續性或者繼續性自然中斷,行政相對人如果再實施以前的行為,應視為一個新的違法行為重新開始。本案中,卿某在

2015年的擅自

開墾林地行為,已經縣林業局處罰,卿某對該處罰無異議,其行為己得到糾正並終止,

2018年的復耕行為是再次擅自開墾林地行為,應依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故縣林業局的處罰是正確的,

卿某不服,向

X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X縣林業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得到了法院的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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