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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合山:心存僥倖無證伐木 觸犯法律獲刑受罰
- 2022-05-11
伐木的危害怎麼治理
保護生態
多一片綠色
多一片溫馨
不少人認為:
我自己承包的山林
樹是我的
想怎麼砍就怎麼砍
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案情回顧
2019年底,吳某聽說華某有意賣掉一片松樹,在現場勘查後以3000元的價格購買了華某種植於合山市洛滿村的約400株松樹。在華某的催促下,2020年初,心存僥倖的吳某在未辦理任何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僱請民工4人將從華某處購買的松樹全部砍伐,並運至興賓區某木材廠售賣。
經鑑定,濫伐林木面積0。19公頃(2。85畝),濫伐林木樹種為馬尾松,濫伐林木的原木材積為15。495立方米,活立木蓄積量為24。035立方米,林木原木價值8553。24元。
庭審中,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合山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在明知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手續的情況下,仍心存僥倖,僱傭他人對成片林木進行採伐,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濫伐林木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對違法所得8000元予以追繳。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第六條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第七條 對於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森林法》規定“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農村居民採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法官提醒
濫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國森林及其他林木的最主要的犯罪之一。由於林木資源的珍貴性,國家對森林、林木的年採伐量實行了嚴格的管控,並規定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和採伐權相分離。即使透過買賣等手段獲得了林木的所有權,但砍伐的林木沒有采伐許可證或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而擅自砍伐,該行為也構成濫伐林木罪。
因此,廣大群眾要增強對林木的保護意識,對林木採伐的行政許可意識,對盜伐、濫伐林木的警示意識,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在砍伐林木之前要按規定辦理採伐許可證!
原標題:《【以案釋法】合山:心存僥倖無證伐木 觸犯法律獲刑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