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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佔林地、種茶毀林……以案釋法!雲南通報10起典型案例

簡介法律分析:2019年底,勐海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破獲一起盜伐國有林案,犯罪嫌疑人巖某南以種植茶樹為目的,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到曼丙老寨集體林和國有林的林地上砍伐林木,透過“蠶食”方式佔用林地種植茶樹,致使林木資源遭受破壞

山林被他人侵佔怎麼辦

過去一段時期,為追求短期利益,一些地方出現非法侵佔林地、種茶毀林等破壞森林資源違法違規問題。為切實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堅決遏制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近日,雲南省公安廳森林警察總隊組織查處了一批非法侵佔林地、種茶毀林等破壞森林資源典型案件,遏制了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易發多發勢頭。

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臘縣陶某大、王某正涉嫌濫伐林木、毀壞林木案

非法侵佔林地、種茶毀林……以案釋法!雲南通報10起典型案例

2020年5月底,勐臘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對發生在易武鎮麻黑村委會的一起砍伐、毀壞林木案立案偵查。經查明,2014年9月,陶某排承包何某民在大柒樹的林地,並將該地交給陶某大和王某正管理種植茶樹。2014年11月以來,因林木遮陰,影響茶苗生長,陶某大、王某正在未告知何某民、未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樹木、圍剝樹皮、投放有毒藥物,導致大量林木死亡。經鑑定,陶某大和王某正圍剝樹皮林木504株,圍剝寬度均在10釐米以上,剝口處韌皮部缺失,本質部裸露,林木失去原有生長的生理條件,最終導致植株死亡;砍伐林木56株;投放有毒藥物致林木死亡3株;砍伐、毀壞林木活立木蓄積共132。898立方米。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分析:

故意毀壞財物罪(毀壞林木)。故意毀壞林木屬於故意毀壞財物的特殊形式。毀壞林木的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一般以毀林開墾、採砂、採石、採土及違反操作技術規程採種、剝樹皮、掘根等活動,為謀取某種非法利益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林木死亡,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且數量較大。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這是本罪與其他貪利型犯罪的根本區別。案例中陶某大、王某正在未到林業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樹木的行為屬於濫伐林木。而二人圍剝樹皮、投放有毒藥物,導致大量林木死亡的行為則屬於故意毀壞林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專項行動期間,雙江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向檢察機關移送了一起濫伐林木案件。經查,該案系許某某為種植茶樹,在未辦理林木採伐手續情況下,擅自到其承包的林地內採取蠶食的方式零星砍伐林木、環剝林木樹皮,造成森林資源被毀。經鑑定,許某某砍伐的樹種為櫟類,共砍伐林木67株,活立木蓄積56。2159立方米。目前該案已進入訴訟階段。

二、臨滄市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許某某涉嫌濫伐林木案

2020年2月13日,鎮沅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根據縣林業和草原局移交的案件線索,對楊某某涉嫌濫伐林木案進行立案偵查。經查,犯罪嫌疑人楊某某,為種植茶樹在未辦理林木採伐手續的情況下,2016年12月以來在鎮沅縣振太鎮長安村啊賴小組其家代管的責任山上採伐林木後運回家中當柴火燒掉,共採伐思茅松56株、雜木291株,致使林木損毀蓄積18。2071立方米,造成林地嚴重毀壞。2020年4月27日,楊某某因犯濫伐林木罪,被鎮沅縣人民法院單處罰金4000元。

三、普洱市鎮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縣楊某某濫伐林木案

濫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並核發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採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案例二、三中許某某、楊某某為了達到種植茶樹的目的,雖是對自己所有的林木進行採伐,但因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侵犯了國家對林木採伐的管理制度,二人的行為皆構成濫伐林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分析:

2020年初,勐海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接到線索稱:打洛鎮曼山村委會曼丙老寨存在毀林開墾的違法情況。經查,該村委會曼丙小組村民巖某拉以種植茶樹為目的,在未辦理林木採伐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到小地名叫“拱邊”的國有林林區砍伐林木,並在所砍伐林木的林地上種植茶樹,致使林木資源遭受破壞。至案發時巖某拉砍伐林木涉及林地面積2。7畝、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積3。7立方米。2020年4月23日,經勐海縣人民法院判決,巖某拉因犯盜伐林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1000元。

法律分析:

非法侵佔林地、種茶毀林……以案釋法!雲南通報10起典型案例

2019年底,勐海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破獲一起盜伐國有林案,犯罪嫌疑人巖某南以種植茶樹為目的,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到曼丙老寨集體林和國有林的林地上砍伐林木,透過“蠶食”方式佔用林地種植茶樹,致使林木資源遭受破壞。巖某南砍伐林木樹種為硬闊葉樹,共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積6。29立方米,其中,集體林4。13立方米、國有林2。16立方米。2020年4月23日,經勐海縣人民法院審判,巖某南犯盜伐林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

四、西雙版納州勐海縣巖某拉盜伐林木案

2020年7月7日,勐海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盜伐林木案件,該案系當地村民巖山某為種植茶樹,違反森林法規,在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到國有林地上砍伐林木,並在所砍伐的地塊上種植茶樹的刑事案件。巖山某私自砍伐林木的違法行為致使國有林木資源遭受嚴重破壞,造成林木損失活立木蓄積3。81立方米。巖山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

五、西雙版納州勐海縣巖某南盜伐林木案

非法侵佔林地、種茶毀林……以案釋法!雲南通報10起典型案例

2020年3月,經勐海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偵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巖書某以種植茶樹為目的,擅自到勐海縣打洛鎮曼山村委會曼丙老寨集體林的林地上砍伐林木115株,並在所砍伐的地塊上種植茶樹,造成林木損失活立木蓄積6。62立方米,被毀林木均為硬闊葉樹種。2020年4月23日,巖書某因犯盜伐林木罪,被勐海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

六、西雙版納州勐海縣巖山某盜伐林木案

犯罪嫌疑人巖某弄以種植茶樹為目的,在未辦理林木採伐手續的情況下,於2017年擅自砍伐集體林和國有林林木種植茶樹,致使林木資源遭受破壞。經勐海縣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查明,巖某弄砍伐林木總面積7。2畝,砍伐林木樹種為南亞熱帶闊葉樹,造成林木損失活立木蓄積12。29立方米。2020年4月27日,巖某弄因犯盜伐林木罪,被勐海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

七、西雙版納州勐海縣巖書某盜伐林木案

盜伐林木罪。盜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砍伐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森林或者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為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林木的目的,這是盜伐林木罪與故意毀林行為的區別點。案例四至八中巖某拉等五人,為達到種植茶樹的目的,明知是國有林或者集體林,仍然擅自砍伐林地上的林木並據為己有,數量較大,已構成盜伐林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八、西雙版納州勐海縣巖某弄盜伐林木案

非法侵佔林地、種茶毀林……以案釋法!雲南通報10起典型案例

2020年3月,彌勒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破獲一起非法佔用農用地的團伙案件,抓獲涉案犯罪嫌疑人5名。經查明,2017年3月,犯罪嫌疑人劉某映、劉某懷為栽種三七,共同出資後由犯罪嫌疑人劉某映出面透過犯罪嫌疑人王某光居中聯絡,向犯罪嫌疑人宋某福、宋某華等農戶租用位於彌勒市五山鄉箐口村的林地栽種三七,並要求農戶將出租地上的附屬物清理乾淨後交付。犯罪嫌疑人王某光以每年每畝100元的價格收取介紹費。經查明,犯罪嫌疑人劉某映、劉某懷佔用林地栽種三七面積共57。47畝。

2020年7月28日,彌勒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劉某映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依法實行社群矯正,並處罰金25000元;劉某懷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緩刑2年,依法實行社群矯正,並處罰金25000元;王某光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依法實行社群矯正,並處罰金20000元;宋某華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依法實行社群矯正,並處罰金8000元;宋某福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6個月,依法實行社群矯正,並處罰金5000元。

法律分析:

非法侵佔林地、種茶毀林……以案釋法!雲南通報10起典型案例

2020年3月6日,彌勒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隊依法對彌陽鎮政府移送的一起非法佔用農用地案立案偵查,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海某林抓獲歸案。經查明,2016年底以來,犯罪嫌疑人海某林以其在誇西村委會大寨小組“雨難幹”承包的集體林地內種植的桉樹被霜凍死亡為由,指使、僱用他人將該桉樹林地用挖機翻挖平整,用於栽種玉米、烤煙等農作物至今。經鑑定,犯罪嫌疑人海某林佔用林地栽種烤煙、玉米麵積共26。05畝。目前,該案已偵查終結,並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法律分析:

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大量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毀壞的行為。案例九和案例十中,犯罪嫌疑人均實施了違反林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數量較大的行為。案例九中,五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其中犯罪嫌疑人劉某映、劉某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犯罪嫌疑人王某光、宋某華、宋某福明知犯罪嫌疑人劉某映、劉某懷要非法佔用林地種植三七而積極幫其創造有利條件、排除障礙,是從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總檯央視記者 李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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