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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還是返券,稅會差異須關注

簡介假如顧客使用代金券進行消費符合“折扣銷售”規定,且商場開具發票時,在同一張發票中的“金額”欄分別註明折扣額,那麼,代金券不含稅金額可以扣減商場當月的銷售額

打折和折扣有什麼區別

「來源: |二哥稅稅念 ID:TOTA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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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雙十一”,各電商平臺銷售資料延續了往年的好勢頭。隨著電商行業的發展,購物打折、“滿額即減”“滿額返券”等多種促銷方式已經成為常態。商家需要注意,促銷方式不同,財稅處理的要點也有所差異,商家應根據不同的促銷方式,準確地進行財稅處理。

打折還是返券,稅會差異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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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額即減”:開票方式很重要

折扣銷售,是商家常用的一種促銷手段,通常指企業在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者銷售服務時,為促進和擴大銷售額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購買方的一種價格優惠。折扣銷售在實務中一般有兩種表現形式:一是“直接打折”,就是在商品或服務的原價基礎上,打個折扣,按折扣後的價格成交;二是“滿額即減”,也就是在顧客消費達到一定金額後,商家給予一定金額的折扣,比如“滿100元減10元”“滿200元減20元”等,其實質也是折扣銷售。

採取“直接打折”和“滿額即減”方式促銷的,財務處理基本一致,即按照折扣銷售進行會計處理,商家根據折扣後實際取得的收入,確認銷售(營業)收入。

不過,如果開票結算的方式不同,具體的稅務處理方式可能會有差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此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以價款為銷售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也就是說,商家如果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分別註明,稅務處理上與會計處理一致,可以折扣後的價款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或僅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商家須按照折扣前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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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額返券”:稅會差異須關注

“滿額返券”,指顧客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達到一定金額後,商家給予一定數額代金券返還的促銷方式。返還的代金券,對顧客來說,可在店鋪內替代現金使用,靈活性較大;對商家來講,也能將顧客留在店內迴圈消費,可顯著提高銷售額。但是,代金券不屬於實物,也不是服務。商家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應按照收取的價款(不能扣除代金券的金額)作為依據,確認增值稅的銷售額和企業所得稅的收入額。

商家向消費者贈送代金券時,不屬於視同銷售行為,無須按照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待消費者下次購物,並使用代金券抵扣商品價款時,再比照“折扣銷售”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因此,商家向消費者贈送代金券,須重點關注“滿額返券”的稅會差異。

舉例來說,A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施行查賬徵收。2021年11月1日~11月20日,A商場開展“消費滿100元返還10元代金券”的促銷活動,多買多送。該代金券可供消費者下次購物,抵作現金使用,代金券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已知A商場當月共實現營業收入1130萬元(含稅,下同),實際送出代金券113萬元,預期客戶將使用全部代金券進行消費。該商場全部商品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3%。假設顧客在2021年11月使用代金券抵扣79萬元,2022年1月使用代金券抵扣34萬元。那麼,A商場應如何進行財稅處理呢?

會計處理方面,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規定,消費後贈送代金券,屬於客戶附有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行為,企業應當評估該選擇權是否構成一項重大權利。企業提供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需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項履約義務,在客戶未來行使購買選擇權、取得商品控制權時,確認相應的收入。本案例中,A商場向顧客發放代金券是一項重大權利,在銷售商品時,須將銷售收入在銷售商品和代金券之間進行分攤,將代金券對應部分確認為合同負債,待實際履行義務時,再將合同負債確認為銷售收入。

因此,對於2021年11月的銷售收入,A商場應分攤的商品銷售為[1130÷(1130+113)×1130]÷(1+13%)=909。09(萬元),分攤的代金券銷售為[1130÷(1130+113)×113]÷(1+13%)=90。91(萬元)。

已知2021年11月,顧客使用代金券抵扣了79萬元,因此,A商場應以已使用抵扣代金券與預期將抵扣代金券的比例為基礎,確認“主營業務收入”79÷113×90。91=63。56(萬元)。2022年1月,顧客又使用代金券抵扣了34萬元,A商場應當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34÷113×90。91=27。35(萬元)。

增值稅的處理方面,商家在贈送代金券時,須按照實際收取的款項,確認增值稅的應稅銷售額,在消費者實際使用代金券時,應視實際情況並參照“折扣銷售”的政策規定,判定是按照折扣銷售還是按照視同銷售進行處理。

假如顧客使用代金券進行消費符合“折扣銷售”規定,且商場開具發票時,在同一張發票中的“金額”欄分別註明折扣額,那麼,代金券不含稅金額可以扣減商場當月的銷售額。也就是說,該商場在2021年12月進行納稅申報時,應確認增值稅應稅銷售額1130÷(1+13%)-79÷(1+13%)=930。09(萬元)。如不符合“折扣銷售”規定,則應按1130÷(1+13%)=1000(萬元),確定增值稅應稅銷售額。

打折還是返券,稅會差異須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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