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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如果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這項權利一定要知道!

簡介王先生從事的崗位涉及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藍天公司未對王先生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藍天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王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焊工有什麼職業病危害

王先生在藍天公司任電焊工,2018年藍天公司解除與王先生之間勞動合同,后王先生於2019年被診斷為職業性電焊工塵肺,北京市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王先生所患職業病認定為工傷。經王先生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藍天公司支付王先生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12649。24元。藍天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判決不予支付該筆款項。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藍天公司的訴請。

案 情 簡 介

原告藍天公司訴稱,因調整產業升級、工作場所車間環保超標等客觀原因,藍天公司與王先生無法實際履行勞動合同,故解除與其勞動合同,王先生並無異議,故藍天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賠償金。

被告王先生辯稱,雙方並未協商一致,藍天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 院 審 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未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王先生從事的崗位涉及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藍天公司未對王先生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藍天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王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藍天公司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 官 說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安排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是其法定義務,因此,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以無過失性辭退或者經濟性裁員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藍天公司主張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但其未能舉證證明客觀情況,且王先生已經被認定患有職業病,藍天公司亦未安排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故藍天公司與王先生解除勞動關係系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合同賠償金。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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