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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3·15:保證消費權益 古人如何打假?

簡介管資料圖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可到行會投訴宋代經濟達到了空前繁榮的程度,商品市場的繁榮,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問題,為了加強對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質量問題的監督和管理,宋代規定從業者必須加入行會,而行會必須對商品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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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製假、售假、缺斤短兩、以次充好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歷來為人們所痛斥。

古代雖沒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消費者權益日”,但從一些法令條文、史籍及民間筆記中,仍然可以看出古人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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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可到行會投訴

宋代經濟達到了空前繁榮的程度,商品市場的繁榮,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問題,為了加強對食品摻假、以次充好等食品質量問題的監督和管理,宋代規定從業者必須加入行會,而行會必須對商品質量負責。

讓商人們依經營型別組成“行會”,商鋪、手工業和其他服務性行業的相關人員必須加入行會組織,並按行業登記在冊,否則就不能從事該行業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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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內因質量問題,不給退貨便可報官

更為先進的是,古代還有退貨的制度規定。《唐律疏議》記載,只要消費者在購買時立有合約,買回後三天內發現問題的,都可以找賣方退貨。

退貨時須有公證人進行驗看,確認確實存在質量問題方可退貨,如果商戶不給退貨,消費者便可報官,由官府出面調停退貨,並“笞四十”,也就是抽賣方四十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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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有毒有害食物最高判絞刑

對於商販缺斤短兩的現象,唐代時是嚴禁的。在北宋前期,棉布寬度如果達不到一尺八寸的,“杖六十”,並要求對購買者進行賠償。

唐朝時,頒佈《關市令》,規定凡官私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須送交有關官府檢驗校正,京師地區由尚書省金部司和太府寺主管,地方由各州縣負責。

經檢驗校正後的度量衡器具,由有關官府簽署封印後方可使用。所以,如果市場上的度量衡不符合法定標準的話,其持有人便將受罰。

到宋元明清時,這項制度更加細化,而在元明清三代,未經官方審驗的度量用具,一律不得在市場上使用。

在中國古代,很早就有關於市場食品交易的法律規範,以保障出售的食品質量。唐朝時市場已十分繁榮。

唐都城長安劃分有專門商業區,設定有官員管理市場交易行為,並明確規定:不可食用的肉類必須迅速焚燒處理,若出售後他人因食用而致健康嚴重受損者,銷售者將受到徒一年之刑,若因此致人死亡的,則處以絞刑。

由此可見,出售有毒有害食物之人在唐代將承擔嚴厲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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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政府對於鹽、茶等物的產品質量也加以規定,對於製造、販賣假茶者,規定“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並轉賣之人俱問發附近地方充軍。”

為防止造假藥,冒充官藥出售,宋朝負責製藥的惠民局和和劑局各自有“藥局印記”和“和劑局記”四個字的大印。另外,東、南、西、北四局,也各自加蓋上六字公章。

皇帝也曾下詔,若有人制造假藥,偽造處方和官印,要依“偽造條例”法辦,以防止商人制造販賣假藥劣藥。

後來的元明清也大多借鑑了唐宋的做法。由此可見,歷朝歷代都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採取嚴懲的方式。

雖然古代的法律稱不上百分之百的健全,但不能否定其所起的作用是比較大的,對消費者的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保護作用,值得後人借鑑和學習。來源:鳳凰網綜合 作者:中國少年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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