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檢察機關認為,雖然趙松楠並非直接將毒品由境外帶至境內,但他在明知此類藥品為違禁品的情況下,仍然為走私行為人提供資金,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應當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0年下半年,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對趙松楠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