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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破獲特大珍貴動物製品走私案,保護野生動物不食用不買賣!

簡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地解決》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狼牙飾品可以買賣嗎

哈爾濱破獲特大珍貴動物製品走私案,保護野生動物不食用不買賣!

常盛法律諮詢

案件事由:

5月19日下午,哈爾濱海關釋出訊息,其所屬的綏芬河海關緝私分局成功破獲一起特大珍貴動物製品走私案,共查獲羚羊角200根、虎骨212塊。

雖然尚不明確報道中提到地羚羊角屬於哪種羚羊類,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地解決》附表,虎、普氏原羚、藏羚、高鼻羚羊、扭角羚、臺灣鬣羚、赤斑羚都屬於珍貴動物。

且二級規定也就是“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量標準都不超過5,哈爾濱此次走私案,涉及200根羚羊角和212根虎骨,毫無疑問屬於“特大”走私案件了。

依法解析:

對於這個走私案件,令人大快人心的同時,也不免讓人產生了不少疑惑,走私難道指的不是私下出境買賣嗎?其實走私並不是特指出境或者入境,根據《海關法》規定,逃避海關監管、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行為就屬於走私。

也就是說,無論是拿自己的東西出去賣,還是賣國外的東西回來,只要是不允許、私下不交稅的就屬於走私。走私可以大致分為兩種,一是走私普通物品,二是走私珍貴物品。

相對來說,前者的量刑較輕,後者的量刑較重。其中走私文物、貴重金屬、珍貴動物及動物製品都屬於後者。

珍稀動物的管制向來非常嚴格,也正是因為珍稀動物的稀少,不少人對它們身上的製品或多或少都有些感興趣,比如虎牙、狼牙、羚羊角等等。

如果只是為了留作紀念而進行的走私,不以牟利為目的,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輕微的,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相關案例:

2018年,陳某、潘某、曾某、鄭某四人以偽報民互市貿易方式從境外走私海產品入境,共計偷逃應繳稅額21952415。34元,判處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000萬元,其餘三人各自判刑並處罰金。

2019年,黃某、葉某、劉某三人自越南走私象牙、犀牛皮、穿山甲等珍貴動物入境,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因其非法持有槍支,另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九年六個月。

扣押在案的珍貴動物製品、槍支、彈藥由扣押機關同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法律條例:

《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地解決》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

(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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