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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堅持公平原則。國有企業改革與職工分流安置樣板案例

簡介即便認為駐軍供應站的交付房屋義務屬於合同的主要義務,鑑於《房地產轉讓合同》第七條並未明確該義務與恆潤公司支付餘款、安置職工之間的履行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有關“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的規定,

樓道漏水歸物業管嗎

閱讀提示

本篇是案例分析文章總第68篇 民事篇 合同篇

主題是合同履行抗辯權第1篇 之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第1篇.

綠色字跡為合同履行抗辯權之訴被告或原告方,結果是勝訴。

黃色字跡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

紅色字跡為合同履行抗辯權之訴被告或原告方,結果是敗訴。

法條適用: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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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問題

“《民法典》之合同編”是民法大廈在生活中運用最多的一個篇章。就合同關係簽訂後怎樣履行其實是生活中經常發生的問題。合同篇規定了三大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法院在審理合同就履行問題產生糾紛時。基本採取合同中第三人對三大抗辯權是怎樣一個約定?按照合同條款字面意思去覆蓋審理。

不安抗辯權,在現實生活中好判斷

。單就認定是存在同時履行抗辯權還是順序履行抗辯權,相對來說就是一個難點。

是否可以就

對合同條款進行字面意思解釋之外,再加上擴大解釋以後。進而還可以結合案件整體時間跨度思路及公平正義原則包括判決結果是否可以有實現的可能等方方面面去深入淺出的瞭解基本案情,然後再做出判斷的。

今天我們就透過最高人民法院改判的一則案例,

其中社會關係相當複雜,時間跨度非常久遠的一個國有企業改革,職工捆綁接納的一個案子。

來探析合同法裡的三大抗辯權。

最高法●堅持公平原則。國有企業改革與職工分流安置樣板案例

裁判要旨

在審理合同履行就抗辯權問題如何認定時。審理過程要結合案情具體分析研判,從雙方當事人履行目的的實現情況。案情時間跨度緯度。及當事人之間的就合同實際履行的情況綜合判斷。

如果不是案情非常簡單,合同約定字面意思能夠正常邏輯推理。在具體認定屬於哪方抗辯權時,一定要結合案情,事實履行的過程及目前的進展情況。以判決結果能夠實現為側重點。

最高法●堅持公平原則。國有企業改革與職工分流安置樣板案例

案例索引

2003年4月8日

駐軍供應站(國企被改革者)(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

有償轉讓給

恆潤公司(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

房產,

恆潤公司

需要履行在冊職工28人、離退休職工21人、供養直系親屬3人的勞動協議等事項。

房地產轉讓價格為1250萬元(包括該建築物內的所有設施)

合同約定:

房地產轉讓款分兩期付給甲方。

第一期,

恆潤公司

付人民幣770萬元整,

駐軍供應站

解除房地產的查封、辦理房地產權屬的過戶手續;

第二期,過戶登記完畢後,

駐軍供應站

將房地產權證交給

恆潤公司

,以此辦理抵押貸款手續,隨後十五日內,

恆潤公司

支付剩餘480萬元,

恆潤公司

付清第一期受讓款後,

駐軍供應站

解除除零售超市、王記鍋貼居、東翔電器以外的全部租賃合同,並負責協調變更出租方的租賃協議

恆潤公司

接收房屋之時,享有原出租房屋的收益權利,同時負擔支付職工工資及各項費用,並在十日內辦妥註冊公司事宜;

乙方註冊公司登記後,在十日內與接受甲方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協議,並辦理勞動關係轉移手續

合同簽訂後,

恆潤公司

共計向

駐軍供應站

付款781。40萬元。根據

恆潤公司

的指定,

駐軍供應站

於2003年11月20日協助案外人

金海龍公司

辦理了案涉房屋的下列權屬證書

2005年6月29日,

金海龍公司

及其法定代表人

王道庭

出具承諾書,

一是認可

恆潤公司

欠駐軍供應站

586萬元,

二是承諾於2005年6月29日至2005年7月5日償還60萬元,於2005年7月31日前付清餘款;

三是

金海龍公司和王道庭

不能履行承諾,

駐軍供應站

可透過法律手段強制執行

恆潤公司

金海龍公司及王道庭

名下的所有資產。

駐軍供應站

後因

恆潤公司

沒有安合同約定履行。向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起訴

恆潤公司

金海龍公司、王道庭

,請求解除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及其所屬附件

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支援

駐軍供應站的訴訟請求

恆潤公司

金海龍公司、王道庭

不服,申請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

青島中院指定,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再審,後維持原審判決

後山東高院指令青島中院對該案進行再審,青島中院於2016年7月2日作出(2016)魯02民再57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57號判決),又一次,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⑥轉而

恆潤公司

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島中院)起訴,請求:。

駐軍供應站

繼續履行《房地產轉讓合同》,釀成本案。

最高法●堅持公平原則。國有企業改革與職工分流安置樣板案例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2民初1774號

結果:

一、駐軍供應站將本案《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地產權證房產及設施裝置移交給恆潤公司;

二、駐軍供應站賠償恆潤公司損失及利息

理由

駐軍供應站承認對案涉房屋雙方沒有進行交接,原出租房屋收益一直由駐軍供應站享有。

基於順序履行抗辯權,恆潤公司沒有支付第2期合同款項。應予以支援。

最高法●堅持公平原則。國有企業改革與職工分流安置樣板案例

二審法院: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18)魯民終651號

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理由:

1.不符合順序履行抗辯權。

第一期轉讓款支付後,駐軍供應站才協調法院解除案涉房地產的查封,之後將案涉房地產過戶。如果確恆潤公司並未按時足額支付第一期轉讓款,為了確保交易安全,其大可行使

不安抗辯權

,不辦理案涉房地產的解封手續和過戶手續,但恆潤公司已經支付第1期款項。

2.同上

約定房屋交接之後,恆潤公司才負擔支付職工的工資及各種費用,恆潤公司雖然在《承諾書》中將支付第二期轉讓款與職工安置費用等問題一併予以承諾,但是

並未放棄先履行抗辯權的意思表示

3.轉讓房產資息一直有駐軍供應站收取和支配,違約在先。不能認定房產已交付。

駐軍供應站雖然已經將案涉房產交付給金海龍公司,但不能提交雙方依據合同約定需辦理交接手續的證據,而且案涉房產的租金一直由駐軍供應站收取,故不能認定案涉房產已經交付,故對駐軍供應站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援

最高法●堅持公平原則。國有企業改革與職工分流安置樣板案例

再審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65號

結果:

撤銷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2018)魯民終651號民事判決以及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魯02民初1774號民事判決

理由:

1.房產受讓方之後的抵押貸款行為足以獲益

簽訂後,駐軍供應站將案涉房屋的所有權過戶至恆潤公司指定的金海龍公司名下,

金海龍公司也以該房屋為抵押貸款3900萬元,所貸款項遠遠高於房屋轉讓款1250萬元

就此而言,

駐軍供應站已經履行了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主要義務

恆潤公司作為買受人的主要利益已經實現

。反觀恆潤公司,

既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餘款,又未及時履行安置職工義務,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

在恆潤公司未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情況下,駐軍供應站有權拒絕交付房屋。

2.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的,應同時履行。

即便認為駐軍供應站的交付房屋義務屬於合同的主要義務,鑑於《房地產轉讓合同》第七條並未明確該義務與恆潤公司支付餘款、安置職工之間的履行順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有關“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的規定,雙方應當同時履行。在恆潤公司既未支付餘款又未安置職工的情況下,駐軍供應站有權基於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交付房屋。

3.合同履行主體已登出。判決結果無法實現。無實際存在的意義。

恆潤公司、金海龍公司均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且時過境遷,恆潤公司已經無法再履行安置職工的義務,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在此情況下,原審判令駐軍供應站交房,並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鑑於恆潤公司關於主債權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援,故其請求撫順路批發市場承擔保證責任亦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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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總結

本案是國有企業改制背景下企業資產與國有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捆綁出售,並非單純的房地產轉讓。職工安置系該合同的核心條款,是恆潤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這是案件事實。

就本案法律關係一開始的時候,通過了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認可解除該房屋買賣合同。但基於恆潤公司透過檢察院的抗訴,又一次導致法院進行了重新審理。這是案件的所有的過程。

本案中從法律層面及事實證據認定方面,到底是同時履行抗辯權還是順序履行抗辯權,我們分別介紹之。

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一)須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二)當事人的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

(三)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履行期限

(四)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

順序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

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須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或其履行不符合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債務,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在這裡是指遲延履行、瑕疵履行等。

就本案的合同約定。

如果堅持順序履行抗辯權的話,對駐軍供應站不利

如果採取同時履行抗辯權。對恆潤公司不利。

本案單就合同約定條款的

字面意思,進而邏輯推理

來理解的話。可以堅持恆潤公司的順序履行抗辯權。所以存在了恆潤公司在第1次基層和中級法院審理後敗訴採取檢察院抗訴的形式。即使這樣也沒有獲得支援。關鍵問題就在於。本案案情涉及面廣,時間跨度大。雙方當事人已經有一方因房屋買賣合同而獲益。另一方權益並沒有得到實現。特別是駐軍供應站所堅持的職工分流安置問題,始終沒有得到解決。這也是國有企業改革最大的一個痛點。

最高法●堅持公平原則。國有企業改革與職工分流安置樣板案例

但恆潤公司採取另行起訴的方式,又一次點燃了戰火。無論是青島中級還是山東高院都支援了他的主張。

這又是為什麼呢?

駐軍供應站確實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順序辦理不動產登記。

他也是有擔心的,源於辦理了不動產登記後物權變動發生效力。

但基於合同的約定,由恆潤公司承擔職工安置繫結的約定是一個債權。債權不及於物權保護力度大。

所以,駐軍供應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確實存在瑕疵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就本案判決的結果,我們可以吸收哪些在實物中借鑑的東西呢?

1。就本案事實和雙方舉證的證據來看,雙方都對合同履行存在瑕疵。

駐軍供應站擔心變更登記物權變動以後。恆潤公司不按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基於不動產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在追擊債務履行過程中存在嚴重的風險。

恆潤公司如果按照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話,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同樣存在嚴重的違約責任。雖然恆潤公司堅持存在順序履行抗辯權利的事實。

2。本案就還原事實真相問題上。透過一系列的層級法院審理下來。最高法並沒有從合同約定字面意思率先往下延伸。而是內心直接產生了一個基於公平公正的原則的內心確信。

我們知道司法判決

存在司法三段論理論。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

,這裡的

大前提就是法律適用問題,小前提就是事實認定問題。結論就是裁判結果。

當小前提就事實認定問題存在偏差和爭議時。就無法對大前提的法律適用進行選擇。此時最高法先確定了裁判結果。然後圍繞裁判結果選擇大前提的法律適用。在用法律適用問題來還原事實真相,從而做出正確的認定。這是一種逆推的辦法。

對於涉及民生及時間跨度非常久遠的案件,這種運用三段論原則的邏輯推理。是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是採納的判決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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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合同履行

同時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 司法三段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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