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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辯護經典案例:一起疑似保健品詐騙案,不構成詐騙罪
- 2022-12-05
超速撞死人要坐牢嗎
我前一篇文章主要談了律師是否靠譜的問題。
當部分朋友看到我這個標題的時候,估計會認為,我雖然勉強算一個靠譜的律師,可是我可能又變成一個為壞人辯護,讓罪犯逃脫審判的律師,好像兩頭都不討好。這個只有留給時間去評判了。
作為律師,首先遵守的是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努力為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這是最大公約數,如果有幸在律師事業追求的過程中,能夠減少冤屈,為法治勉強做綿薄貢獻,一生無憾矣。
這個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有時候“壞人”只是一個你所認為的主觀概念。具體你可見那羈押二十多年、被槍決的“壞人”平反冤屈宣告無罪的例子。
我辯護的這個案子是貴陽一家保健品公司。
2018年成立後發現生意不好,於是從網上購買了一些公民個人資訊,利用老客戶和打電話發展新客戶的方法邀請老年人到公司聽講座,定期給老年人一些小禮品。
2019年,他們和天津的某公司合作,由天津公司指派一名經理到貴陽舉辦銷售會,他們主要是予以配合,連續舉辦了兩場銷售會後賣了幾十份保健品,每份保健品4000元,為了提高銷量,他們稱天津公司和阿里巴巴有合作,購買保健品可獲得部分阿里巴巴的股票。
他們連續銷售了兩場後發現了問題,也覺得不對勁,於是停止了銷售此種保健品。
他們雖然沒有按照約定購買了阿里巴巴的股票,可在後期股東散夥前,還是通知了老年人到公司,理由是阿里巴巴的股票下跌嚴重,建議儘早贖回,因此按照阿里巴巴的股票交易價格退還了老年人的股票款。
每個老年人基本得到了保健品銷售價的一半股票款,比如購買4000元保健品,基本能獲得接近2000元的股票款。
該案案發的原因是有一二個老年人要求全部退保健品的購買費用,他們自然不願意,協商不成老年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最終公安機關以詐騙罪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拘留。
這個案件跑了檢察院應該有二到三次,第一次在批准逮捕前,第二次在審查起訴後,第三次也在審查起訴後。公安機關仍然堅持定詐騙罪,可我認為不構成詐騙罪,最多算一個民事虛假宣傳行為,還達不到刑事詐騙的嚴重危害程度。
為此,我特意上網查詢了阿里巴巴的有關股票情況,得出的結論和嫌疑人的說法一致,包括股票名稱以及股票價格,基本相符。我把自己研究的這部分證據遞交給了檢察院。
由於篇幅原因,我簡要總結說一下我的觀點。
第一、公安機關所有的報警登記表均系事後偽造。有21個老年人主動報警,可實際上僅有二個老年人主動報案,其他人根本沒有主動報警,這個在有關證言上看的清楚。
第二、大量的言詞證據帶有公安機關的有罪推定痕跡。
第三、對於本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的重大詐騙案,應該同步錄音錄影,可我們沒看到錄音錄影的光碟。
第四、具有保健品銷售許可資質,公司未銷售藥品或將保健品宣傳為藥品。
第五、詐騙罪是整體性欺騙,行為人根本無履行意思或履行能力,只是利用虛構隱瞞事實來獲取信任騙取他人財物,而一旦非法佔有財物後,行為人會透過各種方法抗拒履行對價義務,當被害人識破騙局後會百般阻撓拒絕配合返還不當得利。
民事欺詐在交易後會以積極態度創造條件履行義務,一般只是在一些要素上欺騙,比如主體、擔保、數量、質量等方面,但依然有履行合同的行為存在,有時因履行瑕疵違約也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中,不可否認在宣傳時渲染了阿里巴巴,為了減少單獨為老年人開戶的繁瑣虛構了開戶要50萬以上的資質限制,虛構一直持有股票的事實,但都僅為部分要素的虛構行為,不能全盤否定整體事實的真實性。
(1)保健品
售價合理。
(2)
未宣傳為藥品,未誇大宣傳功能。
(3)
阿里健康及影業股票前景好是事實。
(4)
銷售會宣傳時告知過老年人贈送股票的每股價值及股數,股票價值符合當時市場價。
(
6
)確有購買股票。
(
7
)通知老年人兌換股票款確有股價下跌的原因,不是低價回收。
(
8
)按照市價甚至高於市價兌換股票款,沒有虛構事實低價回購股票款。很奇特的是,我計算了一下,他們最終並未獲利,還虧了一點錢,大部分的錢被天津某公司拿走了。
(9)
一直在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無任何逃避行為。
透過以上分析,欺騙行為僅系少部分要素誇大,沒有在整體上虛構和隱瞞事實,其大部分的宣傳都有證據和事實基礎,不應認定為刑事詐騙中的虛構隱瞞事實,更應屬於民事欺詐範疇。
最終該案檢察院並未認定構成詐騙罪,只追究了幾個被告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刑事責任,我的這個當事人被判了三年,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我一直專注刑事訴訟領域普法宣傳,感謝你的點贊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