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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移交給檢方,趙宇完蛋了劇情要反轉了?
- 2022-12-08
過失傷害是什麼意思
今天晚間,“趙宇見義勇為案”有了最新進展,根據趙宇在微博上的爆料,今天
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以“過失致人重傷“將他移送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
訊息甫出,在社交媒體中瞬間炸鍋,主流媒體APP的新聞跟帖中網友們亦相當氣憤,紛紛指責福州晉安區公安局。不過也有不少人認為在當前的輿論形勢下,警方仍然堅持移送到檢方,莫非真有“實錘”,難道劇情要反轉了?筆者的一個姐姐就表示,如果反轉就出國。可見公眾對趙宇案的關注度如此之高,大家關心此案無非也是追求公平正義的樸素願望。
那麼,警方將趙宇移送給檢方,真的是有實錘認定趙宇確實有罪?
如之前趙宇接受媒體採訪時所說的賠償20-60萬,還面臨著可能4年的牢獄之災?
筆者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並非如此!而且筆者聯絡到了趙宇的代理律師
,在法律層面允許的情況下向趙宇的代理律師瞭解了些相關情況。
為什麼筆者說並非是警方就認定了趙宇有罪而移送檢察院,
首先最直接的“證據”就是罪名的變化。
想必很多人已經注意到,在今天
之前,警方是以“故意傷害罪”拘留
的趙宇,但是這次
移送至檢察院時通知書上,卻寫的是“過失致人重傷”
。那麼我們就來比較一下,這兩個罪名是不是一回事?
在之前的《解救受侵害的女士卻被拘留甚至面臨入獄,理由是什麼?》文章中解釋過,“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如今的“過失致人重傷罪”是過失造成他人身體重傷的行為。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是“故意”,而過失致人重傷主觀則是“過失”。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來,
不管是“主觀”的落腳點,還是法律上的量刑的規定,“過失致人重傷罪”是比“故意傷害罪”要輕。
也就是說,從事發開始到移交給檢方之前,警方經過大約1個半月的偵查,事後認定此案件中趙宇的行為並非很重,傷害到施暴者李某,是屬於防衛過程中的過失,而非“故意”。
這應該說是一個非常積極的訊號
,說明警方方面已經對趙宇有了“從輕發落”的決定。
那麼,可能有人要問了,既然警方已經可以從輕判,那為何還移交給檢方,直接放了不就得了!筆者要說的是,如果直接放了是好,但是這樣放了也未必讓趙宇真正無罪。
警方移交檢方,說明警方蒐集到了很多的證據,趙宇還是犯罪嫌疑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也是知名法律博主王小豔告訴筆者,一般來講,進行證據採信、事實判斷並最終作出認定的主體為法院。但面對大量的報案,在決定是否進行刑事立案的過程中,公安機關負擔了大量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工作。警察並不需要透過司法考試,承擔如此重要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工作,會不會出現失誤、錯誤的機率是否會更高?(這裡面沒有任何對警察有偏見的意思。)所以
移送檢察院,讓檢察院做決定,檢察院相對來說法律素養更高一些。
其實
在實踐中,即使是不批捕的案子大多數也要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公安階段直接撤銷的比較少。
所以從目前公開的資訊來看,警方對趙宇的整個處置過程並沒有太大問題,是符合相關工作流程的。
所以後續的焦點就在檢察院這邊了,如果檢察院最終作出“不起訴趙宇”的決定,那趙宇才是真正的無罪。
趙宇的代理律師、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範辰律師對筆者表示,根據掌握的材料,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二十條的第三款有“無限防衛權”的明確規定,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可以看作是第二個積極訊號
,就是警方移送給檢方,其實是工作流程的需要,只要檢方經過審查後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趙宇就是無罪。
第三個利好的訊號就是
,關心此案的公眾都知道,在趙宇最初曝光此事時,就已經有媒體報道“檢方不批准逮捕趙宇”,之後第二天,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再次透過媒體直接“重申”了“的確曾接到公安機關開具的提請批准逮捕書,但檢察院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首先是檢方曾經做過不批捕的決定。
其次就是今天在警方將趙宇案移送給檢察院後,檢察院方面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更是話裡話外透露出來利好的資訊:
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1)對於此前有律師告訴趙宇,他可能要面臨大額賠償和刑責的說法,有失偏頗。(2)刑法鼓勵公民見義勇為,如果是正當防衛,根據情節可從輕、減輕、甚至免除刑責。檢方在辦案過程中也會充分考慮這個情節。
這
等於給趙宇、給公眾一個定心丸,檢方會充分考慮其見義勇為的情節。從曾經不批捕,到今天釋放利好訊號,相信檢方最後作出“不起訴趙宇”的決定是相當大的機率。不過範辰律師也表示,如果檢察院決定起訴,我們將為趙宇做無罪辯護。
綜上“三個積極利好的訊號”,我們可以堅定趙宇一定會得到公平正義的結果。
最後還有一點希望與各位溝通一下,雖然之前筆者跟大家一樣,一直建議和等待福州晉安區警方能夠向公眾說明案發的相關情況,比如為何拘留趙宇,但在移送至檢察院之前已經4天至今未有情況通報時也比較生氣。但是,目前案件已經移送給檢方,雖然說並沒有規定說這個階段警方不可以通報相關案情,但實踐中,一般情況下移交了,警方應該也不會再公佈了。當然這裡面指的是對趙宇本身。所以,希望我們網友們不要再過多地責罵福州、晉安區的警方,甚至更難聽的話,畢竟工作流程所致。
至於施暴者李某,即使未遂,但確實發生了施暴的行為,又有當事人女住戶和其室友的證詞,卻沒有受到任何警方處置,這是為何,就不在這過多囉嗦了。我們且等待後面的進展吧。
總之,正義也許姍姍來遲,但絕不會缺席。
宣告:本文為原創作品,轉載請註明來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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