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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故70年,“飛天牌”貴州茅臺酒在境外註冊的歷史和演進

簡介茅臺酒標識上並不顯示飛天商標的註冊人,商標註冊人與商標使用人不一致,形成了中糧總公司與分公司和生產企業之間商標權屬關係的分離問題,反映了工貿兩者內在的相互合作的重要關係,又是矛盾的統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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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故70年,“飛天牌”貴州茅臺酒在境外註冊的歷史和演進

用史料的證明、邏輯的貫穿,從不同角度解讀茅臺酒歷史上的重大變革。

文|趙敏江

2022年6月16日,中國貴州茅臺酒(集團)有限公司段建樺總法律顧問一行六人走訪原貴州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貴糧公司”,已改制)老同志,回顧交流茅臺酒商標的歷史問題。

正巧當天,現場展現了剛剛收到的題述商標在巴西的註冊證(電子版列印件)。此商標從1997年註冊申請到2022年4月註冊成功,歷經25年之久,超乎人們的想象,實屬少見[1]。這一紙巴西註冊證,承載著工貿合作的歷史,也留下來了難忘的記憶。

溫故70年,“飛天牌”貴州茅臺酒在境外註冊的歷史和演進

眾所周知,商標是區別商品的標誌,是國際貿易的通行證,也是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利器。世界各國對商標進行保護,主要透過法律來賦予商標權,在實行註冊原則的國家取得所在國家和地區的商標權,才能使商標得到法律的保護,概莫能外。

因為國家和地區不同,涉及到相關的商標法律制度以及有關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等有較強的專業性[2]。因此,國外商標註冊通常委託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出口茅臺酒商標的形成和演變,可凸顯出這一整體的脈絡。

溫故70年,“飛天牌”貴州茅臺酒在境外註冊的歷史和演進

為什麼茅臺酒商標是由外貿公司註冊?這要從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和政策來說。建國初期,實行國家外貿出口統一經營,由總公司或口岸分公司經營出口商品,內地省、市、區分公司按專業系統內部調撥出口貨源。在商標管理工作上,1958年10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對外貿易部聯合下發《關於出口商標問題和聯會通知》,其中明確表示:“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商標,無論在國內或國外註冊,統一由各總公司掌握辦理,這樣既便於集中對外,也有利於管理和解決商標中的有關問題”[3]。

在當時國家政策規定和法律框架下,茅臺酒商標是比較受到重視的。50年代初,茅臺酒出口曾經遇到過商標問題。我曾就此電話採訪香港五豐行李歡先生,他是出口茅臺酒最早的親歷者和飛天商標的設計者,是最有發言權的。

他說,那時出口茅臺酒的商標是“五星”(金輪),因國外反華勢力的抨擊和阻撓,不允許進口,不得不改換商標,把“五星”改為“飛天”,但不失其茅臺酒的身份,使出口茅臺酒不再受阻。這一點說明了飛天商標的價值和意義,是一段真實的歷史事實。2022年6月李歡先生接受了香港茅臺酒公司的訪問,他與茅臺人久別相逢的交談,把隱藏的歷史線索開啟,具有特別的意義。

在茅臺酒歷史裡能找到相應的資料,或者說歷史會對相應的問題作出迴應。

溫故70年,“飛天牌”貴州茅臺酒在境外註冊的歷史和演進

翻開首次茅臺酒註冊證,是中糧總公司駐香港五豐行在香港註冊的飛天貴州茅臺酒商標註冊證,註冊號:943OF1958,註冊時間1958年7月3日[4]。接下來分別註冊飛天貴州茅臺酒全標和飛天圖形的五個國家有:新加坡(1958年11月)、加拿大(1976年2月),英國(1976年10月)和馬來西亞(1979年11月)。在外貿體制改革的推動下,1988年中糧總公司與貴糧公司簽訂《商標轉讓協議》,於1992年前以上五國商標無償轉讓成功。這是飛天貴州茅臺酒境外註冊的第一階段——1958年至1992年,34年,5件/5國。

溫故70年,“飛天牌”貴州茅臺酒在境外註冊的歷史和演進

飛天貴州茅臺酒是雙重商標,又稱組合商標(文字+圖形),於1966年4月由出口口岸廣西糧油分公司在國內註冊。1981年貴糧公司自營出口之後,1984年3月按照中糧總公司指示,透過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證號52609飛天商標由廣西糧油分公司轉讓給貴糧公司。1985年 11月核準辦理相同商標,相同類別的飛天牌商標註冊證第237040 號。

1985年8月,在貴糧公司擁有商標專用權後,按照《商標法》規定,與貴州茅臺酒廠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合同第八條明確:“根據對外銷售的需要及時在國外辦理題述商標註冊,以取得銷售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保護”,並與貴州董酒廠、習水酒廠等九家酒廠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1988年因市場原因,除茅臺酒廠外,終止了所有酒廠的商標使用許可的商標關係。

為致力推動茅臺酒國際市場的開拓,之所以積極作為,加大境外商標註冊的力度和保護措施,是對於茅臺酒報以更高的期待和信心。1985年起,陸續在德國、法國、比荷盧、美國和日本等國註冊飛天圖形商標。1986年,在中國貿促會建議下,基於貴州茅臺酒比飛天更為馳名,為更好地保護茅臺酒,在以上諸國原註冊的基礎上,增加了貴州茅臺酒商標註冊,使其飛天貴州茅臺酒全標註冊,真正實現了組合商標,更好地發揮品牌的影響力。

從此之後,茅臺酒國外註冊的基礎工作固定不變。從1985年至2004年期間,除泰國外,在日本、巴西等國以及中國臺灣、中國澳門等地,辦理過程中都曾遇到不同程度的問題和困難,但均透過法律和協商途徑得以解決。在境外註冊的國家覆蓋了亞洲、歐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共計40件/32國,為茅臺長期穩定佔領國際市場發揮重要作用。為擴大知名度創造名牌打下一定的基礎。這是飛天貴州茅臺酒境外註冊的第二階段——1985年至2004年,19年,40件/37國。

在外貿體制改革進入重要的階段,1993年2月,貴州茅臺酒廠進出口公司成立,擁有了進出口權。值得一提的是,期間,該公司與貴州糧油公司交叉出口,過渡期維持至2016年底終止。雙方反覆磋商,就國內外商標轉讓達成共識,認為在協調各方面利益的基礎上是可以解決的。2002年8月雙方簽署《註冊商標轉讓協議》,開啟了境外商標轉讓流程。

截至2012年11月,除巴西之外的36國44件註冊商標轉讓成功,僅有巴西註冊延誤至2022年4月。最終,37國45件註冊商標轉讓成功,飛天貴州茅臺酒商標權統一歸屬於該公司所有,成為名副其實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完成了茅臺酒商標史上的大事。據告,2003年3月該公司首次在牙買加申請註冊題述商標第33類。2003年至今,這是飛天貴州茅臺在境外註冊的第三個階段。

小結

飛天貴州茅臺酒在境外註冊商標,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和演進的,應當承認其一定的侷限和弊端。茅臺酒標識上並不顯示飛天商標的註冊人,商標註冊人與商標使用人不一致,形成了中糧總公司與分公司和生產企業之間商標權屬關係的分離問題,反映了工貿兩者內在的相互合作的重要關係,又是矛盾的統一體。

這中間商標信譽與企業信譽的關係,難免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隨著外貿體制改革的深化,這些矛盾和問題就尖銳地表露出來。

如何處理解決這些問題?商標權屬關係的調整和理順,勢在必行,即商標的放權與確權。第一步,中糧總公司“下放”商標;第二步,貴糧公司轉讓商標,讓生產企業擁有商標權,舍此沒有其它選擇。

實踐證明,堅持改革方向,在已經具備的條件下,抓住時機處理好商標關係是正確的。商標註冊是實施企業商標戰略的重要基礎工作,而且是企業戰略服務的重要工作。茅臺70年,不斷創造新的輝煌,強有力地提升品牌力量,實現香飄世界的“大夢想”。

公開資料顯示:2022年凱度BranadZ最具價值中國品牌百強榜單釋出,茅臺以1085億美元的品牌價值,列為榜單第三,酒類品牌第一。這充分說明,商標作為品牌的核心,對於一個企業來說,擁有一個名牌商標,等於擁有一筆可觀的財富;對於一個國家來說,歷來作為重要的標誌衡量一個國家生產力水平和經濟發展程度[5]。歷史的長河總是後浪推前浪,不斷向前推進。

今天,茅臺學習和借鑑國內外企業的成功經驗,不斷提高和改進商標管理工作,走向一個新階段,這是確信無疑的。

寫這篇文章,我確有籍此借題發揮的意思。歷史都是一個厚重的東西,茅臺酒歷史上有很多重大的變革,以延續的角度,我們要知道哪些因素對它的演進和變遷發生影響,要用史料的證明,用邏輯的貫穿,從不同角度對茅臺文化中比較重要的商標問題,如“大葉葵花”與“小葉葵花”,珍品、陳年茅臺與“綠美人”等,進行思考和研討的態度和方法應當是科學的、實事求是的、嚴肅的、誠實的。

參考資料

[1][4]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公司檔案

[2]《各國商標法律與實務》科學普及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3]《中糧志》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1999年9月(內部資料)

[5]陸穗峰《入世商標戰略》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2001年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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