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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身經歷後,才見識到平安人壽的理賠套路有多無恥!

簡介法官認為馮某告知了喝酒,但沒有告知每天喝酒的量,該情況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且與保險事故發生具有重要因果關係,因此認定馮某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平安應退還保費7000元,而不是現金價值3284元

平安保險萬能型怎麼樣

說一個之前親身經歷的理賠官司,你們就知道平安人壽的理賠套路了。

感興趣的也可以去網上下載瞭解,

裁判文書號:四中民(商)終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

這是一個關於飲酒史拒賠的案子。

生活中,抽菸、喝酒、甚至一些結節、腫塊很常見。但保險公司卻非常敏感,一旦處理不好就可能被拒賠。所以就算你沒有,父母大機率也會有,能不踩坑就儘量避免。

2013年6月,馮某給母親田某買了一份平安的萬能險,一年保費7千塊。

2013年12月,母親因病身故,馮某向平安提出理賠申請,因為買了不到一年就出險了,這種情況一般保險公司都會去調查。

果不其然,

2013年8月,母親田某住院診斷為:

酒精性肝硬化、脾大、失代償期……,個人病史中記載“飲酒20餘年,每天1斤白酒,近2月減少至每天1兩白酒。

因此平安以未如實告知為由給拒賠了,只退還現金價值3284元。

馮某買產品是平安智勝人生,是終身壽險(萬能型),身故了應該按照基本保險金額或者現金價值兩者較大者來賠,保險金額是15萬。平安卻只退還現金價值3284元。

順便補充一下:大部分保險,人不在了或者不要了,都是退現金價值,現價前幾年非常低,只要短期內退保,就會損失慘重(至少虧一半)。

所以馮某不服,一是保險公司給的理由不認可,二是7千塊交進去理財,人沒了不僅不賠,錢還折損了一半,這誰受得了?

於是馮某向法院提起訴訟,馮某找到了之前和業務員證據記錄,人身投保書中的勾選內容都是業務員填的,只有最後簽名是自己填的,電話錄音中業務員當時是這樣說的:

你和我告知了,你是說喝酒了,可你沒說一天喝一斤,我也和公司說了。所以我才會在籤合同時勾選的否。

根據我多年的經驗,可以說大部分保險銷售都是這種稀裡糊塗的情況,都想著省事一點,或者說抱著僥倖。

案件的焦點很明顯:馮某有沒有如實告知?如果沒有,是主觀故意還是重大過失?

法官認為馮某告知了喝酒,但沒有告知每天喝酒的量,該情況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且與保險事故發生具有重要因果關係,

因此認定馮某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平安應退還保費7000元,而不是現金價值3284元。

這裡的關鍵法律依據是《保險法》 第十六條: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簡單來說,重大過失+有影響,結果就是退保費。

這兩個關鍵要素,隨便一個不同結果可能就不一樣。

比如前者如果是主觀故意,那麼拒賠且不退保費,後者如果是沒影響,則可能是賠付15萬。

完了平安還不服,提起上訴,後被駁回維持原判。

這個案例我覺得比較有代表意義,不僅生活中常見,而且法院判

也很好,總結一下,有兩點值得吸取教訓:

1、

明明知道有飲酒史且酒量還很大,這種對健康有很大影響的一定要主動說明,別以為對方不問就能矇混過關。

實際上保險公司對影響健康的因素都清楚

很,只是對業務員的銷售過程難以把控。業務員對喝酒了這件事並未繼續詢問,呈現出一種無所謂的態度,客觀上也阻礙了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這肯定是不對的。

2、

法官不會偏袒護著誰,馮某隱瞞喝酒行為,認為是一般過失,難有事實根據,而如果認為故意,則是變相鼓勵保險公司的違規行為,保險公司在核保中明視訊記憶體在過錯,等到事故發生,利用未如實告知來拒賠,這對投保人也不公平。

所以綜合考慮雙方過錯,酌情減輕投保人的主觀過錯,喪失15萬的保險金利益,另外一邊,使保險公司喪失保費利益,也沒有佔到什麼便宜,這樣對雙方均為公平之舉。

3、

反過來分析,如果當時把飲酒史都說清楚,喝了多少年,每天喝幾兩,那麼保險公司就拿不出理由拒賠,未如實告知那是業務員自己隱瞞,是他們自己內部的事,

另一邊,保險公司如果詢問清楚了,客戶還隱瞞不說,那妥妥的就是未如實告知。

最後,

如果你也有保險相關問題也可以諮詢豆哥

親身經歷後,才見識到平安人壽的理賠套路有多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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