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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捉廠房外牆上的壁虎,竟然涉嫌非法狩獵罪?
- 2023-01-05
外交人員都有豁免權嗎
本文由
張智勇律師團隊
編輯整理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涉黑犯罪、網路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河南省修武縣人民法院關於
非法狩獵罪
的判決書節選:
公訴機關修武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常某東
,男,
1976年生於河南省修武縣
。
被告人
常某建
,男,
1972年生於河南省修武縣
。
修武縣人民檢察院以修檢刑訴〔
20
XX
〕
1
XX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常某東
、
常某建
犯
#
非法狩獵罪
#
,於
XX
年
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修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
常某東
、
常某建
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修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XX
年
7月18日晚上,在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稽核批准的情況下,常
某
明(另案處理)駕駛其次子被告人
常某東
的三輪車
,載乘其長子被告人
常某建
及被告人
常某東
到修武縣
××鎮××村,在該村民居房前屋後及村東廠房外牆處,使用自制粘杆、頭燈等工具,在禁獵區、禁獵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壁虎,其中被告人
常某建
非法獵捕
96只、被告人
常某東
非法獵捕
120只。
經鑑定
,被告人
常某東
、
常某建
所狩獵的動物種屬為
#
無蹼壁虎
#
,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於國家“三有”野生動物保護範圍。
該事實,有書證、同案犯
常某明
供述、辨認筆錄和照片、鑑定意見、二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證實。被告人
常某東
、
常某建
的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均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
常某東
、
常某建
均系主犯,提請以非法狩獵罪依法判處二被告人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註明: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重慶市優秀律師事務所
。
上述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經被告人
常某東
、
常某建
庭審質證無異議,且簽字具結,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
常某東
、
常某建
違反狩獵法規
,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捕獵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壁虎,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
常某東
、
常某建
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和從寬處理。
經調查,對被告人
常某東
、
常某建
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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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qzhihaolaw。com/)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
常某東
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二、被告人
常某建
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非法狩獵罪】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是刑法第
341條第二款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