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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車輛出險如何維權?今日告訴你答案

  • 由 黑黑老師的秘密星球 發表于 網頁遊戲
  • 2023-01-08
簡介4、掛靠人甲也是適格原告(1)法條:《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第二十三條規定“車輛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投保,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保險人,並能夠證明其與被掛靠單位之間存在掛靠關係的,對於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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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車輛出險如何維權?今日告訴你答案

案件介紹:

甲買了乙的車,掛靠在丙的名下。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保險事宜,車已經交付,甲已經在使用,丙以自己的名義給車繳納了商業保險,甲買車後,沒有辦理變更登記,和丙約定把車繼續登記掛靠在丙名下。

丙投保的保險單顯示的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83860元;車上司機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金額為1000000元;車上乘客責任險為100000*1座。保險單上面顯示的受益人為丙。

甲有一天把車輛停放在一個服務站,車輛發生自燃,自燃的時候也燒壞了服務站的部分財物。該車輛嚴重損壞,保險公司按照全損處理,後甲發現保險公司把車輛的損失賠償金支付給了服務站經理丁。甲要求丁支付其所得,丁主張車輛燒燬時給服務站造成了財產損失,要求先在機動車損失賠償金裡面先扣除自己的損失再返還剩下的部分。

本案適格原告有哪些?

1、買方甲是車輛的所有權人

(1)法條:《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分析:車輛轉讓採用的是登記對抗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所以甲已經取得車輛的所有權。

2、保險人的權力義務由受讓人承接

(1)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保險標的轉讓的,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

(2)分析:車輛的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保險承繼問題的,“保險跟車走”,車輛的保險按照法律規定,直接由受讓方承繼。

3、被掛靠公司丙是適格原告

(1)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第六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分析:保險合同上顯示的被掛靠人丙是被保險人,按照這個法條來說的話,丙享有保險利益,可以請求支付保險賠償金。

4、掛靠人甲也是適格原告

(1)法條:《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第二十三條規定“車輛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投保,發生保險事故後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保險人,並能夠證明其與被掛靠單位之間存在掛靠關係的,對於保險人以掛靠人無保險利益為由要求裁定駁回起訴或拒絕賠償保險金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分析:上述高院意見的背後法理是掛靠人為權利和責任的最後享有者和承擔者,與保險標的具有直接的保險利益關係,應視為被保險人。因此車輛實際所有人是適格被告。

綜上,掛靠人甲和被掛靠人丙都是適格原告。

丁獲得機動車損失賠償合法嗎?

1、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2、分析:車輛損失險保護的是保險車輛因碰撞、傾覆、火災、爆炸、外界物體倒塌、空中執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雷擊、暴風、暴雨等自然災害致車輛的損壞,甲對此存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應按規定向甲給予賠償。丁獲得車輛的全損險,沒有法律根據,使甲或者保險公司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應當向手損失的人返還不當利益。

四、丁可以向甲主張損失賠償嗎?

1、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2、分析:本案中的丁主張的服務站因為甲車燒燬造成的的損失,屬於給第三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按照法律規定,丁是可以向甲主張損失的,也可以向保險人主張,只不過當丁向甲主張損失的時候,這個損失是確定的,甲是可以請求保險公司直接向丁賠償保險金的。並且就算是甲向丁支付賠償金的話,甲還是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支付。

五、如果丁向甲主張賠償的話,甲可以拒絕丁要求的抵銷嗎?

1、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2、分析:甲對丁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和丁對甲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所以按照第五百六十八條:丁是不可以主張抵銷的,並且甲目前單方面並不想抵銷,所以甲和丁也沒有達成一致。綜上甲可以不同意抵銷,直接要求丁支付全部的不當得利。

本案處理思路

甲/丙起訴保險公司,要求支付機動車損失賠償金。

2、甲/丙起訴丁,要求丁返還不當得利。

3、甲/丙同意抵銷,再向保險公司追償保險金額內向第三人賠償的款項。

4、甲/丙不同意抵銷,和丁確認好具體的損失,直接請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範圍內賠償丁的損失。

注:丙追索獲得的保險利益,甲可以再向丙追償。

延伸問題:

1、如果被保險人不是掛靠人,是其他的無關人員,那誰是適格原告?

(1)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2)分析:車輛的所有權人是實際的保險利益人,可以請求賠償保險金,沒有保險利益的無關人員是不可以要保險金的。

2、如果不是掛靠,這個保險是車輛的賣方投保的,買方買了之後,沒有辦理交強險變更手續的話,那該怎麼處理?

1)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機動車所有權在交強險合同有效期內發生變動,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後,以該機動車未辦理交強險合同變更手續為由主張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分析:首先如上文分析,保險由車輛的受讓人承接,並且這個法條更進一步明確,車輛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保險事宜的情況下,也沒有辦理保險變更手續,車輛的受讓人依舊具有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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