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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確:這些行為均屬家暴

簡介司法解釋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什麼行為屬於家庭暴力

本文轉自:光明網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最大限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將於8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

司法解釋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比較常見的如雙方當事人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雙方之間的電話錄音、簡訊,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婦聯組織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等。

司法解釋根據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點,在證據形式上,將未成年子女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家庭暴力證據範疇。

司法解釋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

實踐中,被申請人對自己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往往提出各種辯解。以對方“有錯在先”為由為自己的行為尋找藉口,甚至藉機透過暴力的方式控制對方,是比較常見的情形之一。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強調,任何理由都不是實施家庭暴力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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