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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機構最常見誤區!

簡介但是,是不是有了這樣的規定,財務人員就能放心地被視同為“獨立納稅人”獨立申報繳納所得稅,其實不然,先不說這種情況容易引起總分機構所在地的稅源之爭,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我們更要知道,由總機構彙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是可以做相關的稅務籌

庫存商品需要輔助核算嗎

總分機構最常見誤區!獨立核算=獨立申報?關於總分機構的涉稅處理你還這麼幹?

總分機構最常見誤區!

相信很多財務人員在對待總分機構的涉稅處理時,都會將“獨立核算”與獨立申報相掛鉤,覺得分支機構實行了獨立核算,那麼就要獨立完成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或是其他稅種的申報,那這樣做是對的嗎?

一、走出“獨立核算”與“非獨立核算”誤區

“獨立核算”

是指分支機構單獨對其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

會計核算

。單獨設定會計機構並配備會計人員,並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

是指分支機構沒有完整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體系,只記錄部分經濟業務所進行的

會計核算

,全面核算任務由總機構完成。

我們可以看出,獨立或者非獨立核算,只是看企業是否滿足會計核算上的相關要求,與稅務層面完全沒有關係,也就是是否獨立核算與是不是需要獨立進行涉稅申報無關!

分支機構無論是否獨立核算,在稅收管理層面上,沒有任何區別

。分支機構涉及的稅種申報方式是彙總申報還是獨立申報要看稅法上具體的相關規定,切勿將獨立核算與獨立申報進行錯誤匹配。

二、正確處理分支機構涉稅申報

增值稅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以上規定,提醒以下幾點:

1。固定業戶的判斷的標準在於是否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了稅務登記。

2。正常情況下,增值稅由分支機構在其機構所在地獨立申報繳納。

3。經相關部門審批後,可由總機構彙總在總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

4。總、分機構之間的商品調撥,若跨縣(市)則屬於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總、分機構應按規定分別確認增值稅銷售額,開具增值稅發票。

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視同銷售貨物,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提醒:分支機構作為非獨立法人主體,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其相應的收入、支出應該合併到總公司進行彙總計算繳納!

那是不是關於分支機構在申報企業所得稅的時候都要無一例外由總機構進行彙總申報?

按照規定,的確是需要這樣做的!但是在實務中很多財務小夥伴沒有正確理解“獨立核算”的概念,以致於根據是否實行“獨立核算”來判斷是否需要獨立完成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但是從上述我們知道,無論是“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都無需獨立完成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國家估計也預料到會有財務人員不按規定操作,也相應出臺了下面的這條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但是,是不是有了這樣的規定,財務人員就能放心地被視同為“獨立納稅人”獨立申報繳納所得稅,其實不然,先不說這種情況容易引起總分機構所在地的稅源之爭,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我們更要知道,由總機構彙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是可以做相關的稅務籌劃來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且視同獨立納稅人的分公司並不可以單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如果按照上述操作則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我們從前面知道了總分機構之間的商品調撥(除同一縣(市)外)對於增值稅需要視同銷售,那麼對於企業所得稅需要確認應稅收入嗎?

根據規定,除了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對於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因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因此,總、分機構作為同一法人主體,彼此之間的商品調撥,並沒有改變商品所有權的歸屬,沒有失去對商品所有權的繼續管理權和有效控制,因此不應確認為企業所得稅收入。

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我們可以看出,從規定上個稅以工資誰發放來決定誰為扣繳義務人。也就是由總機構發放的工資,扣繳義務人為總機構;由分支機構發放的工資,扣繳義務人為分支機構,但是國家稅務局關於扣繳義務人的標準統一認定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支付物件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而分支機構作為非法人單位,其員工工資薪金的決定權歸總機構,根據檔案規定總機構才屬於法定的扣繳義務人。因此,嚴格意義上講,分支機構不應成為“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考慮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及納稅人對政策的理解和執行的尺度,因此建議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按以下口徑執行:

(一)總機構發放的總機構人員的工資,由總機構完成個稅扣繳;

(二)分支機構發放的分支機構人員的工資,可以由分支機構完成個稅申報,也可以由總機構完成個稅扣繳,建議由分支機構完成扣繳;

(三)總機構為分支機構的人員發放的工資,由總機構完成個稅扣繳。

三、總分支機構賬務處理

非獨立核算

非獨立核算單位通常不設定會計機構,僅配備會計人員進行原始憑證的填制、稽核、整理和彙總,以及實物明細賬的登記工作,不單獨編制預算和計算盈虧。

一、通常無須做賬,如有需要,可以編制現金或銀行存款日記賬、收支明細表等報表。

二、取得的所有收入返還總公司,由總公司核算、開具發票等。

三、發生的成本、支出、費用等票據全部以總公司名義開具,分公司取得票據後向總公司報銷。

非獨立核算總公司賬務處理如下:

(1)總公司撥款

借:備用金/其他應收款——-分公司

貸:銀行存款等

(2)分公司報銷

借:成本/費用類科目

貸:備用金/其他應收款——-分公司

備註:涉及分公司的其他科目可設下級科目或輔助核算。

獨立核算

獨立核算要求總分公司分別建立會計賬套,均要求會計核算健全。各自根據自己實際經濟業務需要進行賬務處理。

賬務處理如下:

(1)總公司向分公司撥付啟動資金、日常經營借款等資金

總公司撥付資金

借:其他應收款——分公司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分公司收到資金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總公司

(2)總分公司之間調撥存貨(跨縣(市))

總公司調出商品

借:其他應收款——分公司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分公司收到商品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其他應付款——總公司

在這裡我們要注意,分公司屬於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總、分公司之間的商品交易,並不能給公司所有者帶來權益的增加及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因此會計處理上不能確認為收入。也就是總、分公司之間的交易,在會計處理上不確認為收入。

四、注意事項

1。總分支機構容易多繳的印花稅情形:

(1)總分機構、分分機構之間的資金劃撥,無需繳納“資金賬簿”稅目的印花稅,總機構劃撥給分支機構的資金屬於企業內部往來款,並不透過“實收資本”或者“資本公積”科目核算。

(2)總分機構、分分機構之間的資金往來,無需繳納“借款合同”稅目的印花稅,因為屬於同一法人企業內部機構間的資金調撥,不屬於借款。

(3)總分機構、分分機構之間的商品、財產調撥等行為,不申報繳納“購銷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稅目的印花稅

2。 分支機構不可以單獨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因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前提條件是需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內地註冊滿1年以上的公司才可申請。

3。 若總機構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分公司也同樣可以享受,公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需以當年度整個企業(總機構加分支機構)的各項指標一起判斷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條件。如果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條件,由總機構辦理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備案手續後,總分機構可一起享受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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