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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事禮金的性質及分配原則?

簡介前面分析了喪事禮金既不屬於死者的遺產,也不能簡單的將葬事禮金理解為對死者近親屬的贈予,筆者認為喪事禮金就是一種具有人情往來的民間習俗,以此增進彼此之間情誼,延續民間之間的交往,當事人之間並沒有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主觀意願、也無意因此而

逝者禮金怎麼寫

筆者在上一篇文章《喪事禮金是否屬於遺產?》中闡述了喪事禮金不屬於死者的遺產,並在最後留下伏筆,喪事禮金的性質到底是什麼?關於喪事禮金又該如何分配?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對喪事禮金的性質和分配原則進行規定,筆者將整理的資料進行歸納彙總,粗淺的談一談這個問題。

一、喪事禮金性質認定

(一)不屬於死者的遺產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遺產是死者死亡時遺留的其個人的合法財產,而喪事禮金是死者的親朋好友、死者親屬的親朋好友贈送的財產,並不是死者自己的個人財產,所以,喪事禮金不屬於死者的遺產。筆者在無訟網上檢索到的法院關於喪事禮金的判決都認定不屬於死者遺產。

(二)是否屬於贈與?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喪事禮金是否具有贈與的性質,筆者檢索到不同的觀點,鄔硯在《當法律的格式化要求遭遇民俗糾紛的非格式化現狀——以喪事禮金分配為視角》一文中提到“喪事禮金不是贈與財產。贈與作為民事法律行為之一種, 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要求行為人具有發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如將喪事禮金的給付視為贈與, 則必須贈與人(禮金給付人), 有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效果意思, 並有相應的表示行為。然而, 眾所周知, 喪事禮金的給付是旨在增進彼此之間情誼的行為, 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無意因此而受到法律的約束,而是給付人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為, 一般將這種旨在增進情誼而無償為他人提供某種利益的行為概稱為好意施惠行為”;魯剛寧在《喪事禮金的權屬分析》一文中提到喪事禮金具有對死者近親屬的撫慰的作用, 具有贈與的性質,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贈與。但該禮金不同於一般的贈與,是一種特殊的贈與活動。依據民間習俗是需要收禮金者在送禮者操辦有關喪事時返送的, 更多具有人情往來的因素。筆者贊同喪葬禮金並不屬於贈與,因為收受喪葬禮金的一方在贈與方的親屬去世的時候可以還贈喪葬禮金,也可以不還贈,法律對此並沒有加以約束。

(三)具有人情往來因素的民間習俗。

前面分析了喪事禮金既不屬於死者的遺產,也不能簡單的將葬事禮金理解為對死者近親屬的贈予,筆者認為喪事禮金就是一種具有人情往來的民間習俗,以此增進彼此之間情誼,延續民間之間的交往,當事人之間並沒有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的主觀意願、也無意因此而受到法律的約束。比如甲的父母去世,乙給與甲一定的喪事禮金,但是等乙的父母去世,法律卻沒有要求甲必須給與乙相同金額的喪事禮金,但是處於民間的熟人社會,為了增進雙方的感情,甲一般會給與乙相同金額的喪事禮金。

二、喪事禮金的分配

家和萬事興,一切以協商維護,對於喪事禮金的分配要始終堅持這個原則,但是現實生活中,因喪事禮金引發的糾紛不計其數,那麼對於喪事禮金該如何進行分配呢?

一般較多的是

“參照遺產”進行分配

。目前也有一部分法院在審理喪事禮金的糾紛時參照遺產進行分配,比如案號:(2014)南法民初字第04248號。但是,上文已經分析其不是死者的遺產,參照遺產分配的理論依據在哪裡?

還有的

按照“喪事禮金的來源”進行分配

。喪事禮金的來源,一是死者的親朋好友所送;二是死者父母的親朋好友所送;三是死者配偶的親朋好友所送;四是死者子女的親朋好友所送;五是死者兄弟姐妹的親朋好友所送。並且我們處在是一個人情社會,如果有人去世,參加喪事活動的人少則數十人, 多則幾百人,給付喪事禮金的人不會指明具體給死者的父母或者配偶或者是子女, 所以按照喪事禮金的來源進行分配不具有實操性。

較多的法院

按照“家庭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比如:(2016)豫17民終356號、(2015)泌民初字第01399號,但是喪事禮金並不是家庭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以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為前提條件, 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然而在因喪事禮金分配發生糾紛的案件中, 爭議的家庭成員之間並無共同生活關係(比如甲去世,甲的配偶與甲的妹妹發生的喪事禮金分配的糾紛),此時喪事禮金並不是家庭共同財產。

因為我國的法律並沒有對喪事禮金如何分配進行規定,所以上述的分配方法都有其合理之處,但是筆者認為還是應該

按照民間的風俗習慣進行分配

,不要求全國必須一致,因為每個地方都有每個地方的風俗習慣,不能要求法律整齊劃一。比如筆者家鄉所在地的民間風俗,關於喪事禮金的分配——如果二老有兒子的情況下,二老一方或雙方去世,一般由兒子辦理喪事,喪事禮金首先為死者辦理喪事,如果還有剩餘,則歸屬為兒子,如果有多個兒子,則兒子們平分,外嫁女要為去世的父母拿一部分喪事禮金,但是卻不參與分配;如果二老沒有兒子只有女兒的情況下,由女兒辦理喪事,喪事禮金首先為死者辦理喪事,如果還有剩餘,則歸屬為女兒;如果去世者無配偶、無子女,一般由其關係較好的宗親為其辦理喪事,所得禮金自然也就歸其宗親。這樣一個風俗在筆者所在地的農村由古延續至今,民間都遵守這個習俗,因此發生的糾紛較少。

所以,建議法院在審理喪事禮金糾紛的時候,不要急著用哪一種理論進行結案,而是考慮當地的風俗習慣,按照民間的習俗進行裁判。

參考文獻:

1。鄔硯:“當法律的格式化要求遭遇民俗糾紛的非格式化現狀——以喪事禮金分配為視角”,載《法律適用》2012年第9期。

2。魯剛寧:“喪事禮金的權屬分析”,載《重慶工貿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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