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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案件當事人所關心的一些常見問題

  • 由 刑事律師梁栩境 發表于 網頁遊戲
  • 2022-06-22
簡介然而筆者認為,對於此兩項問題不應的回答不需要跨越數個階段進行,當事人在此階段僅需認知如下三個重點問題:1.羈押情況大部分涉及走私犯罪案件的當事人在偵查階段的強制措施都是刑事拘留,有部分為取保候審,兩型別不同的強制措施在未來可能存在不同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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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案件當事人所關心的一些常見問題

梁栩境律師

廣強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律師

金牙大狀律師網走私犯罪辯護研究中心主任

筆者曾在以往的分析中寫過關於走私普通貨物、物品案件當事人所可能關心的問題,其中不僅涉及案件程式性問題,亦包括其他如實體的一些情況。

當事人所關心的問題除了典型的刑期以及能否取保外,自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執行,還可能涉及到如辦案期限、退查可能、罰金以及減刑的相關情況。筆者認為由於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較為繁雜,期限較長,因此對於相關問題的深入理解應基於具體程式,後續的問題只需根據案件進展逐步深入即可。

筆者根據不同的階段,總結了幾個重點可能聞到的問題,如下:

一、偵查階段

偵查階段由於是案件剛起步的節點,因此當事人對於此階段的問題具有一定的概括性,如羈押情況(多久)以及最終結果(刑期)等,實際上此兩項問題亦是案件的核心程式性以及實體性的問題。然而筆者認為,對於此兩項問題不應的回答不需要跨越數個階段進行,當事人在此階段僅需認知如下三個重點問題:

1.羈押情況

大部分涉及走私犯罪案件的當事人在偵查階段的強制措施都是刑事拘留,有部分為取保候審,兩型別不同的強制措施在未來可能存在不同的走向。

對於被刑事拘留的人員,較多的情況為延長羈押期限到7天、30天,並在接近30天的時間時考慮是否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隨後則可能被逮捕或不予逮捕並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而對於取保候審的人而言,則不存在延長羈押期限的情況但依然存在移送審查逮捕的可能。

之所以將重點放在37天之內,是因為經過此期限後,案件將會有相對明確的走向,部分問題亦會獲得解答。

2.最終結果

實際上筆者認為在案件伊始便分析最終結果並不合理,畢竟刑事案件規定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辯護人才能夠閱卷,而卷宗是對案情判斷的重要依據,換言之脫離卷宗談結果並不具有可操性。同時如第1點所述,案件進行37天時案情會有重要走向的判斷,構成犯罪的可能性會在審查逮捕結果出來後變得更為明朗,故綜合而言筆者認為在偵查階段,尤其是偵查階段剛開始並不能有效得出案件結果的分析。

若需要在偵查階段針對案情進行進行初步的判斷,筆者認為除了透過會見外,還需要犯罪嫌疑人自身提供案件資訊,諸如參與程度、涉案數額、獲利情況等。

3.逮捕後的偵查階段

偵查階段可分為逮捕前後兩部分。對於不予逮捕的案件,偵查期限最長可能達一年;而對於逮捕的案件則會相對較短,但一般走私犯罪案件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亦需兩個月,筆者曾辦理的重大走私案甚至達半年時長。

二、審查起訴階段

經過偵查階段後,案件將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如前所述,審查起訴階段由於辯護律師能夠閱卷,因此對於案件的情況會較為了解,對案情已能夠有全面的判斷。在本階段,當事人均會提及到是否構成犯罪等關鍵問題,但由於此問題具有針對性、特殊性,需根據個案進行分析,因此在本案中不討論。筆者認為除了上述問題,還可能存在如退查的可能、走私數額的變更以及認罪認罰問題。

1.退查的可能

退回補充偵查在走私犯罪案件中經常發生,筆者所經歷的案件大多數都發生了至少一次的退查情況。退查是一項相對中性的事件,脫離個案並不能有效討論其利弊,如針對案情相對清晰、簡單的案件,退查會導致案件審理期限延長,畢竟一起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為45天,退查期限為一個月,隨後將會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故若發生一次退查意味著案件可能會增加約75天的審理期限;再如針對較為複雜、爭議較多的案件,退查能夠查明相關事實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更為有利。

實務中,若案件存在證據、事實上的問題,需要透過退查進行查明及更正;數額存在問題亦需要退查進行處理。故筆者認為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閱卷並提交了相關意見後,退查的發生是可以預計且對犯罪嫌疑人是有利的。

2.走私數額的變更

實際上走私犯罪的數額在偵查階段大部分均能夠確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亦已經簽署了涉及到走私數額的《核定證明書》,但由於辯護律師不能進行閱卷,因此難以提出有效的針對數額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意見。在進入審查起訴後,辯護律師會針對數額的計算基礎、計算方式、參考依據以及覆蓋範圍等進行分析,查詢降低數額的可能。筆者所經辦的案件中,存在從數千萬元降低至數百萬元的那件,亦有如多項走私犯罪指控但僅認定部分的情況。故若需要進行數額變更,核心在於審查起訴階段的分析。

3.認罪認罰的問題

對於認罪的案件而言,認罪認罰程式是審查起訴階段的重點工作,在此環節中,筆者認為應結合相關情節,儘可能為犯罪嫌疑人爭取較低的認罪認罰量刑範圍。

實務中,認罪認罰下的建議量刑情況不同。有部分較為明確,有部分僅建議期限,亦有部分在明確三年或以下有期徒刑的情況下建議緩刑。筆者認為在此階段對於犯罪情節能夠達到三年範圍的犯罪嫌疑人應積極進行爭取,從而在審判階段前便能夠確立緩刑的可能。

三、審判階段

案件進行審判基本所有的案情均會明確,對於同案的各個被告人可能量刑亦有較為精細的判斷,筆者認為除刑期外此階段當事人會較為關注如緩刑可能、罰金以及判決時間的問題。

1.緩刑可能

法律規定,只有被處以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才可能被適用緩刑。對於認罪的案件,筆者認為爭取三年或三年以下的基礎量刑應在偵查階段便開始努力,儘可能確立如單位犯罪、從犯、自首、補稅等情節,以達到在審判階段具有緩刑空間的可能。同時在案件進行判決前,被告人亦能夠透過提前繳納罰金的方式為自身增添從輕情節。

2.罰金

走私犯罪案件同時存在補繳稅額以及罰金刑的情況,此兩項亦是當事人所認為廣義上的罰金。補繳稅款以及罰金對於案中不同人員的要求有所不同,如一起涉案人員眾多的偷逃稅額為500萬元的走私犯罪案件,並不是要求所有人均補稅500萬元,而是相關人員作為一個整體共同承擔500萬元稅款的補繳責任。進一步分析,該責任在具體案件中亦有更細緻的劃分:對於主犯或涉案團伙單位的負責人,則是首要人員,承擔絕大部分的份額;對於較為突出的從犯,可能會從其獲利數額角度出發進行承擔;對於參與程度較低的從犯,則可能從工資收入的角度考慮補稅情況。關於罰金,基於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可能會作出1-5倍偷逃稅額的處罰,但由於實務中走私犯罪案件數額均非常大,若按倍數處理可能完全超出被告人的繳納能力,因此部分法院會基於實務情況進行區別處理,作出被告人能夠承受的罰金刑。

3.判決時間

走私犯罪案件由於大部分一審均在中級法院審理,因此往往較為慎重。一般情況下案件到達法院到開庭需要1-2個月,而開庭後作出判決亦需同樣的時間,若出現證據認定上的大問題案件可能會出現多次延期。因此筆者認為走私犯罪案件的審判期限較難確定,難以得出準確的時間預估。

四、執行階段

對於執行階段的問題,筆者認為僅有一項重點即減刑的空間。經濟犯罪案件具有特性,若並完成涉案金額的補繳或罰金繳納,在減刑空間上會存在限制。因此筆者認為被告人應積極處理補稅及罰款問題,以免減刑上存在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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