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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丟失,錢還能要回來嗎?

簡介原告石某雖將欠據遺失和因匯款時間較長無法從銀行調取匯款記錄,但原告提供了劉某秀的身份證號及其所購買的手機號13256987xxx(現已不用)的資訊截圖、石某與劉某秀的聊天記錄手機截圖照片、微信上的劉某秀本人頭像、微信註冊資訊圖片、證人劉某彬

借條掉了錢收得回來嗎

作為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借條若不慎丟失或者撕毀,借出去的錢還能要回來嗎?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公主嶺市人民法院懷德法庭近日受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2013年12月,劉某秀為經商從石某處借款50000元,石某當時透過郵政儲蓄銀行轉賬方式給付。劉某秀為石某出具借據一份。後石某因保管不善將借條遺失,而且銀行轉賬記錄因時間久遠也調不出來。石某多次向劉某秀催款,但其一直不還。無奈,石某將劉某秀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維權。

公主嶺市人民法院懷德法庭經審理認為,劉某秀欠石某借款50000元未還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石某雖將欠據遺失和因匯款時間較長無法從銀行調取匯款記錄,但原告提供了劉某秀的身份證號及其所購買的手機號13256987xxx(現已不用)的資訊截圖、石某與劉某秀的聊天記錄手機截圖照片、微信上的劉某秀本人頭像、微信註冊資訊圖片、證人劉某彬的當庭證言等證據。劉某彬系被告劉某秀的叔伯弟弟,其當庭證明看到2013年12月劉某秀為做生意確實從原告石某處借得50000元。石某透過銀行轉賬給劉某秀時,劉某彬系在場人,並證明該款一直未還。同時當庭指認原告提供的手機微信聊天記錄中的對方確係劉某秀的微訊號,頭像系劉某秀本人。劉某彬與劉某秀系較近的親屬關係,其證言真實可信。石某透過微信向劉某秀催款時兩次明確了欠款數額為50000元,劉某秀均表示同意償還。微信頭像為劉某秀本人,還有微信註冊資訊。被告劉某秀在微信上不但承諾2019年11月份等海參賣了還款,而且在2020年7月1日石某要求其還款50000元時,也表示同意還款並微信回覆“會還你的”。微信聊天記錄內容與原告的陳述、證人劉某彬的當庭證言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劉某秀欠石某上述借款50000元未還。

法院認定,原、被告債權債務關係明確,故對石某要求劉某秀立即給付借款5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在微信中承諾2019年11月賣海參還款,逾期經原告多次催要仍不給付,被告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且被告向原告借該款是用於經商盈利而佔用,故雙方雖未明確約定利息,但對原告要求按銀行利率(不超過法定限度)給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遂判決:劉某秀於本判決生效後五日內給付石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

法官表示,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如果不慎丟失或者撕毀,請大家不要慌張,要用其他證據來維護合法權益。要注意保留或留存一些電子資料,微信、語音等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的相關資訊,可以作為證據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百姓要提高對債權債務借條借據的重要性認識,既要妥善保管好借條借據,防止滅失或損毀,也不能隨意將借條借據交由他人,防止舉證困難。在取得借條後,最好影印、照相進行證據保留,以免原件丟失後無法憑藉有效證據打官司。

吉林日報全媒體 記者:趙夢卓 編輯:趙樹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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