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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系列十二:被破損的路面絆倒後受傷,誰賠償,聽律師說

簡介結合雙方的過錯以及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分析,法院認定原告粟某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次事故60%的責任,被告某市政維護中心管理、維護的路面地磚突然破損,系本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40%的責任,最終判決:被告某市某區市政設施維護

道路施工行人受傷如何賠償

普法系列十二:被破損的路面絆倒後受傷,誰賠償,聽律師說

蘭州魏興寧律師表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普法系列十二:被破損的路面絆倒後受傷,誰賠償,聽律師說

案情摘要:

2020年8月12日12時13分,原告粟某駕駛牌照為二輪電動車沿某市某區韶山路鐵道學院東門未走腳踏車道而是沿人行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駛,因人行道路面地板磚突然破損,導致原告粟某騎行透過時摔倒,造成原告粟某受傷、電動車受損。事故發生後,某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事故證明……根據2019年某市某區委辦公室下發的《關於某市某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機構編制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某區城管局僅具有市政費用的徵收、市政設施登記備案的行政職責。某市某市政維護中心負責某區市政道路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管理,由該單位對某區範圍內的城市道路進行巡查管理。

被告某市政維護中心辯稱,一、原告駕駛電動車行駛至人行道路存在嚴重過錯,本案中人行道路並不要求達到符合車輛通行的標準,某市政維護中心對於案涉事故的發生無安全保障義務。現實中也正是由於大量電動車不按交通規則行駛,為抄近道搶佔人行道,造成人行道鋪設的地磚損壞、鬆動,對於市政設施造成嚴重損害,若本案中支援由某市政維護中心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只會助長這些不按交通規則規範行駛的違法行為,原告應當自行承擔違法成本。二、路面地板磚突然破損,屬於突發意外事件,並非因某市政維護中心未盡路面維修責任而導致的安全事故。在案發前,在答辯人對案涉路段進行巡查中未發現案涉路面地板存在破裂情況,也未接到群眾或駕駛司機等關於該路段存在安全隱患反饋,路面地板磚破損的原因系原告電動車違法駛入人行道,地磚因無法承受電動車的重量而導致破損結果,該結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三、原告粟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遵守交通法規,也應當在騎行過程中負有的注意義務,根據路面的實時情況減速慢行。作為一個理性的成年人,即便電動車未在專門的車道內行駛,若路面存在風險隱患時,也應當減速透過或繞開透過,更何況,本案中原告是在鋪設了地磚的人行道上行駛,其應當知道地磚與地磚之間可能會存在鬆動等現象不適於電動車通行,故本案事故的發生系原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駕駛技術不熟練、未盡注意義務等原因所導致,其自身應當負全部責任。

爭議焦點:

市政維護中心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觀點: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權依法受法律保護。本案系構築物塌陷損害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被告某市政維護中心作為本案事故路段的管理和養護單位,其應對所承擔的養護路段進行維護、管理,以維護路面無安全瑕疵,現因案涉路面出現地磚破損,致使通行該路段的原告粟某受傷,被告某市政維護中心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粟某通行時,騎行電動車逆行,且未在劃定的腳踏車道內行駛,而是在行人步行道內行駛,且通行過程中未對路面情況仔細觀察,也有一定責任。結合雙方的過錯以及本次事故的原因力分析,法院認定原告粟某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次事故60%的責任,被告某市政維護中心管理、維護的路面地磚突然破損,系本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應承擔40%的責任,最終判決:被告某市某區市政設施維護中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粟某各項損失共計9718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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