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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犯罪後積極恢復侵犯的法益,可以不受處罰嗎?法典如何規定?

簡介而對於上述那些積極賠償、悔罪認罪等事實,法院也會將其認定為酌定情節,因為這些情節反映了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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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逃稅漏稅的明星是非常多的,其中部分逃稅漏稅的金額更是高達小編幾百年都賺不來的數額,如此巨大的數額,為何這些人沒有被判刑入獄呢?

按理說,這種情況至少是無期徒刑直至死刑的。但由於刑法中規定對於這種情況,如果行為人事後積極補償全部稅款,司法機關可以不予追究任何刑事處罰。

這就是為什麼這些明星為何沒有入獄的原因——對法益(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進行了恢復。那麼對於類似故意傷害罪此類犯罪是否也能做出同樣的規定呢?

若犯罪後積極恢復侵犯的法益,可以不受處罰嗎?法典如何規定?

問題的凸顯

在司法實踐中,部分罪犯在案發之後產生了悔罪心理,同時害怕司法機關的嚴厲處罰,對被害人進行了積極的賠償,包括醫藥費、誤工費等等應有盡有,甚至額外給了補償。同時被害人也願意諒解罪犯的過錯。

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是明顯地降低了,甚至是消失了。那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考慮不再對罪犯進行刑事處罰呢?因為一旦被判刑,相當於給罪犯的人生抹上了黑,留下案底,對自身和近親屬的影響也是巨大的。

若犯罪後積極恢復侵犯的法益,可以不受處罰嗎?法典如何規定?

但在司法實踐中,很遺憾,法院一般不會作出無罪的判決,而是按照原有的公訴意見進行定罪量刑。典型的如故意傷害罪、過失犯罪等。

而對於上述那些積極賠償、悔罪認罪等事實,法院也會將其認定為酌定情節,因為這些情節反映了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但也僅是酌定情節,而鮮少是法定情節。

由於酌定情節本身具有可為可不為的特徵,這就決定了酌定情節的效力其實不高。真誠悔過的罪犯仍然難逃被判處刑罰。

因此有許多的學者認為這樣的處罰是比較嚴厲的,不符合時代的潮流。應當對這類積極恢復法益的罪犯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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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法的爭議

對於這類積極恢復法益的罪犯是否應當作出出罪(不定罪)的決定,各類觀點莫衷一是。

由於現在全球所倡導的“人本位”思想已經滲透到世界各個角落,因此大家對人之所以為人所具有的權利是非常重視的,尤其是與人身有密切相關的權利。這就是人權,人權的保障已經在各國達成了共識。

因此一方面,我們要保障普通人不受犯罪行為的侵犯。如果侵犯了,那就需要罪犯的賠償,來恢復自己的法益;另一方面,我們還要保障罪犯不受過重的處罰,因為罪犯的人權也是需要受到保護的。

若犯罪後積極恢復侵犯的法益,可以不受處罰嗎?法典如何規定?

刑法的任務是懲罰犯罪的同時還要預防犯罪。基於刑罰本身的嚴厲性,其對罪犯的影響是方方面面的。所以刑法應當具有謙抑性,也就是說刑法是不輕易使用的,除非已經沒有其他辦法可以使用了,刑法才不得已使用。

那麼讀者試想,對於那種積極恢復法益的罪犯,已經真誠悔罪,又在經濟上給予了全部補償。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已經很低。此時刑法還有適用的必要嗎?

小編認為,一定要慎重!因為這很容易出現罪犯鑽漏洞的情形。

若犯罪後積極恢復侵犯的法益,可以不受處罰嗎?法典如何規定?

為何容易鑽漏洞?

如果立法者將積極恢復法益的行為作為罪犯可以不受刑事處罰的理由,那麼在將來的犯罪行為中,罪犯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極有可能拼盡全力去恢復法益。

比如有錢有權的罪犯,一旦造成被害人受傷的,經濟方面的賠償不成問題。而對於悔罪認罪的認定,其極有可能在法官面前假裝痛改前非,甚至聲淚俱下,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僅僅是為了爭取免於刑事處罰。

倘若在社會上形成這種風氣,那後果必將是極其嚴重的,社會的穩定和諧也必將遭受破壞。民無法安居樂業,國難以繁榮昌盛。

若犯罪後積極恢復侵犯的法益,可以不受處罰嗎?法典如何規定?

正是基於這種特性,立法者在刑法中僅規定了部分犯罪可由於法益的恢復而得以免除刑事處罰。而不是大範圍地適用於各類犯罪。

這其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認定難,如何辨別罪犯是否真的悔罪認罪有一定的難度。未來如何規定也是立法者必然面對的一個難題。

因為對人權的保障已經愈演愈烈,這是時代的潮流,沒有任何東西可以阻擋,唯有順者昌。

各位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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