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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學法:《離婚協議》約定共有房屋由子女繼承,單方能否撤銷?
- 2023-01-17
離婚協議單方不履行協議怎麼辦
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繼承,由於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所以不能作為遺囑處理,至於能否三方撤銷或變更,目前司法實務,處理意見並不統一,下面就是兩個不同觀點的案例。
案例一、《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為房產繼承人,一方在離婚後請求撤銷繼承相關條款,法院不予支援。
男女雙方離婚時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子由女方撫養,夫妻共有的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放棄所有權,男方去世後,該房產由婚生子一人繼承。離婚十年後,男方認為《離婚協議書》中關於
“男方去世後,房產由兒子繼承”的條款屬於自書遺囑,要求撤銷該條款,其有權重新決定自己死後,房屋由誰繼承。
法院認為,《離婚協議》
是為了解除雙方婚姻關係而簽訂的,其中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處分、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皆以離婚為前提條件,各條款共同構成離婚協議書整體內容,
離婚協議中涉及所分割財產的
“繼承”的條款並非遺囑,系離婚雙方對離婚財產處分的一部分內容,雙方都必須全面、嚴格履行
。
據此,法院駁回了男方的訴訟請求。
案例二:《離婚協議》約定房屋由婚生子繼承,一方在離婚後又重新訂立公證遺囑確定新繼承人,法院判決以新訂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男女雙方婚後生育兩個兒子,離婚時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有房屋雙方各佔
50%,屬於女方的部分,在女方去世後,由兩個兒子共同繼承。離婚後,兩個兒子中的老大和女方來往較多,在其生病期間也經常探望,老二和女方則較為疏遠,甚少看望女方。女方遂自書遺囑,明確其所有的50%的房屋份額將來由老大繼承並進行了公證。後來,女方去世,兩個兒子發生繼承糾紛。
法院認為,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女方享有房屋
50%所有權,其在協議書中關於房屋由兩個兒子繼承的內容類似於自書遺囑,而女方離婚後訂立的公證
遺囑變更了其在離婚協議書中將其所有房產份額由兩個兒子共同繼承的意思表示,應以
最新的公證遺囑
確定其最終的意思表示。
法院最終判決,涉案房屋屬於女
方
的份額全部由兒子李大繼承。
從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兩個法院所持觀點是完全不同的,筆者更傾向於第一個案例中法院的觀點。鑑於《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的處理和
“離婚”這一身份關係的解除緊密相關,《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夫妻共有財產贈與給第三方或者關於繼承的內容都不能孤立地適用贈與或繼承的相關規定,否則會侵害離婚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案例僅供學習,對個案無指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