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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的廣告裡看到自己的照片,起訴商家索賠7.2萬

簡介法院認為,小鄭沒有在條款後的留白處簽名,視為小鄭未同意A公司使用其照片進行商業宣傳

雲空間怎麼沒看到圖片

大無語事件

刷朋友圈刷到自己的照片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照相館用作商業宣傳……

在朋友圈的廣告裡看到自己的照片,起訴商家索賠7.2萬

照相館是否構成侵權?

小鄭與其配偶在A公司開設的照相館拍攝了一組照片。2019年11月1日,小鄭發現,A公司在其經營所用的微信朋友圈使用小鄭與其配偶的照片進行拍攝業務宣傳。小鄭認為,A公司未經自己同意,即將其照片用作商業宣傳,A公司的行為侵害其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A公司辯稱,小鄭已經與其公司達成協議,約定A公司給予小鄭折扣,其照片可用於A公司宣傳使用。A公司是在2019年11月1日至20日在朋友圈使用案涉照片,時間只有20天,且只在微信上使用,沒有進行張貼和對外宣傳,不足以給小鄭造成損失。雙方協商未果,小鄭將A公司起訴至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要求A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維權成本等開支共計7。2萬元。

法院:A公司致歉賠錢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中雖寫到了可以將拍攝作品用作商業用途這一條款,但該條款在合同的獨立位置且存有留白。法院認為,小鄭沒有在條款後的留白處簽名,視為小鄭未同意A公司使用其照片進行商業宣傳。其次,A公司未經小鄭允許,在其經營的微信朋友圈使用小鄭肖像用於商業宣傳,其行為屬於以營利為目的的宣傳,構成利用網路侵害小鄭的肖像權。案涉照片屬於小鄭及其配偶的照片,A公司未經小鄭同意即予以公開,亦侵害小鄭的隱私權。但現並無證據證明小鄭的社會評價因此而降低,故小鄭主張A公司侵害其名譽權,法院不予支援。綜上,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判決:A公司在案涉微信朋友圈向小鄭發表歉意宣告,致歉宣告經過法院審查確認內容,保留時間不得少於20日,朋友圈設定所有人可見,允許檢視範圍不得少於最近一個月;A公司向小鄭賠償1。5萬元;駁回小鄭的其他訴訟請求。後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A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普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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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經營者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進行宣傳。經營者應自覺誠信經營,主動加強對消費者個人資訊的保護,維護網路空間的清朗秩序。同時,消費者也要保護好自己的個人資訊,謹慎在社交媒體上分享自己的照片,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在發現自己的權益被侵害後,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及時取證存證,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文章來源:公眾號@廣州網際網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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