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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應遵循“彈性相關”原則

簡介對於“傳統爭議”,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採納了同級檢察院的抗訴意見,做出了“不傳統”的再審判決,透過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勞動者梁某某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突破了“48小時後死亡不算工傷”的僵化思維定式,依據法理和情理拓展了工傷認

腦幹受傷工傷鑑定多少級

作者:李英鋒

5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5起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切實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5起案例中,包括一起男子受指派參會返程突然昏倒搶救無效死亡引發工傷認定爭議案。

這起案件的爭議其實是個“傳統爭議”——勞動者在工作崗位上發病後,過了48小時的“工傷認定期”,死於醫院,算不算工傷。對於“傳統爭議”,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採納了同級檢察院的抗訴意見,做出了“不傳統”的再審判決,透過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勞動者梁某某屬於視同工傷情形,突破了“48小時後死亡不算工傷”的僵化思維定式,依據法理和情理拓展了工傷認定“死亡時間”的維度,具有典型示範意義。

從當地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到一審法院支援認定,再到二審法院不支援認定、廣西高法駁回再審申請,最終兩級檢察院以抗訴方式推動廣西高法支援工傷認定,這起案件多次反轉、一波三折,而案件來回拉鋸的過程,也是對工傷認定法律適用的辯論、磨合、最佳化、提升的過程。

據報道,2016年9月29日21時,梁某某(生前為廣西某縣住建局職工)在外出參加會議返回某縣途中突然發病,10天后被醫院宣告死亡。簡單來看,梁某某可視為在崗發病,但死亡時間與發病時間相隔10天,遠超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中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等情形之一視同工傷的規定。

按照法條咬文嚼字,不予認定梁某某工傷的理由似乎成立。但是,全面分析、評估梁某某發病及死亡的時間點、病情進展、治療措施等因素,就會發現認定工傷的理由更加充足有力。

梁某某發病一小時後即轉入某縣人民醫院搶救,被診斷為腦幹出血、呼吸停止,又約16小時後轉入某市人民醫院搶救,自主呼吸依舊喪失。縣、市兩級醫院均給予了呼吸、迴圈生命支援,在治療過程中,梁某某始終未好轉,靠裝置維持生命,而拔掉呼吸機5分鐘後梁某某即被宣告死亡。

顯然,梁某某發病後很快就進入了瀕臨死亡的病危狀態,在整個治療過程中,他也始終處於這種狀態,如果沒有醫院的生命支援系統,梁某某在發病後48小時內甚至更短的時間內死亡是大機率事件,醫院的生命支援系統雖然在理論上延緩了梁某某的生命,但卻不能更改梁某某在工作崗位發病與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也不能更改支撐梁某某認定工傷的法律事實。

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對梁某某這樣的情況給予工傷認定,符合工傷保護的法律本意,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工傷權益,更具人性化。當地兩級檢察部門的抗訴意見是正確的,廣西高法最終的判決也與事實、法律和情理相契合,順應了勞動保護的法律初衷,維護了工傷認定的公平正義。

近年來,對有關工傷認定的崗位、場所等要素的定性出現了“擴大解釋”的趨勢,多起勞動者在家或其他非傳統辦公場所涉“工”死亡的情形都被認定為工傷,體現了工傷認定的法治進步。

順應這種趨勢,圍繞工傷認定的“死亡時間”也應執行“彈性關聯”或“彈性延展”原則,即勞動者在相關辦公場所或辦公關係中發病,經過高強度搶救治療週期或持續生命支援後死亡,雖死亡時間距離發病時間超過了48小時,但仍應定性為“視同工傷”。如此才有利於破除救與不救的倫理困惑,讓工傷認定的範圍覆蓋到更多實質工傷情形。(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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