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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惡意爭奪撫養權的法律後果

簡介以案說法:離婚之後,一方要求變更撫養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5條的規定需要另外提起訴訟,本案中阿忠起訴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從表面看,其實已經符合法定的條件:其一阿忠有撫養的能力,其二訴

離婚能找人代辦嗎

孩子的撫養權是許多離婚訴訟案件中夫妻雙方關注的焦點,即使自願登記離婚,根據法律規定,有婚生子女,協議書上必不可少的內容也包括子女撫養的協商結果。

離婚並不意味著父母與子女之間特殊的身份關係隨之發生改變,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還是要承擔法定義務,依法可享有探視的權利;

但通常而言,相比隔三差五地探視,朝夕相處直接撫養更符合多數父母的期待,於是出現了為爭奪直接撫養孩子的權利無所不用其極的例子,惡意爭奪撫養權,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

以案說法:惡意爭奪撫養權的法律後果

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離婚時“

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搶奪和藏匿是常見的惡意爭奪撫養權行為,訴前、訴中和探視期間均可能發生,甚至不乏公然違背法院判決、利用子女,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的情況。

下面透過具體案例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對此略作說明分析。

案例1

(案中人名均為化名):

楊淳麗與丈夫黃全婚前因相親活動認識,沒有過多的接觸便匆匆步入婚姻,2016年結為夫妻後,很快生下兒子。兒子小黃還未滿2歲,夫妻矛盾便激化到了不可調和的嚴重地步,因黃全有暴力傾向,常常為了生活瑣事對妻子動拳頭,楊淳麗決定離婚。

對於離婚一事,黃全堅決反對,夫妻雙方還為教育孩子的問題多次衝突。在一次衝突中,黃全持刀威脅妻子的安全,險些傷到年幼的兒子,楊淳麗即刻報警,事後帶著孩子回到孃家居住,因黃全不願協議離婚,起訴到法院。

以案說法:惡意爭奪撫養權的法律後果

楊淳麗認為,丈夫的暴力程度嚴重,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主張中止其探望,此事讓黃全感到不滿,開庭審理之前其便與家人商量,決定用暴力搶奪方式將小黃從母親身邊帶走。某日楊淳麗與父親領孩子出門,黃家人突然出現搶走小黃,父女受傷報案後黃全等被依法拘留。

楊淳麗怕丈夫做出更極端的事,便向法院申請了人身保護令,夫妻離婚案審理期間楊淳麗出示證據,法院結合事實審理認為黃全有多次家暴行為,雙方感情徹底破裂,依法准予離婚。

至於撫養權問題,考慮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最佳利益,結合其父親暴力搶奪孩子觸犯法律的情節,依法判決小黃由母親撫養。

以案說法

按照現行《民法典》的規定,不滿2週歲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親直接撫養,除非存在孩子的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的特殊情形,如母親患有嚴重疾病;逃避撫養義務而父親願意盡義務且有能力;

對於已滿兩週歲的或者已滿八週歲的子女,原則上都是以對子女有利為出發點考慮。

以案說法:惡意爭奪撫養權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黃全有家暴、惡意搶孩子等行為,直接撫養孩子明顯對其成長不利,將孩子判歸父親撫養有縱容爭搶子女的不當做法之嫌,與之相對,母親無任何不適合撫養的法定情形,法院作出直接撫養權歸女方所有的判決合情合理。

案例2

(案中人名均為化名):

阿忠(男)與阿晴(女)結婚11年後因感情不和透過訴訟離婚,離婚時兩人唯一的兒子小兵還未滿8週歲。阿晴與阿忠的婚姻均屬於二婚,阿晴無其他子女,在學校上班,工作時間與收入均穩定,具備撫養孩子的能力。

而阿忠再婚前便與前妻育有一個女兒,歸前妻撫養。又一次婚姻破裂,不甘心一個孩子都不在身邊的阿忠自和妻子阿晴分居開始便強行將兒子留在身邊,法院綜合考慮夫妻的工作情況等因素,將小兵判歸母親阿晴直接撫養後,阿忠仍不肯將兒子送到阿晴處,阻止母子相見。

以案說法:惡意爭奪撫養權的法律後果

沒多久小兵年滿8週歲,阿忠誘導其陳述“願意隨父親生活”,告到法院申請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一審法院支援了其訴求,但阿晴不服上訴後,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駁回了阿忠的主張,小兵仍應隨母親生活。

以案說法

離婚之後,一方要求變更撫養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5條的規定需要另外提起訴訟,本案中阿忠起訴爭奪孩子的撫養權,從表面看,其實已經符合法定的條件:

其一阿忠有撫養的能力,其二訴訟前一年小兵實際和父親住一起,其三小兵已經滿8歲上小學,表示願意隨父親生活,

但考慮到“任何人不得從其不當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原則,阿忠的訴求仍無法獲支援。

以案說法:惡意爭奪撫養權的法律後果

原因在於,小兵在較長時間內跟隨父親居住

實際上是阿忠惡意搶奪孩子、在法院判決生效後依然不願履行,逃避強制執行,用違法不當手段強行將兒子與前妻阿晴分開

的結果,在此基礎上,才導致了未成年子女實際與之共同生活、又表示出願意支援父親的意向。

小兵是個不到10歲的孩子,認知和判斷能力有限,所以實際審判過程中其意願表達並不是撫養權結果的唯一參照,

若僵硬地套用法條,等於鼓勵縱容阿忠違法惡意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放任其給未成年子女做壞榜樣,

故此法院最終否定這種手段,維護了阿晴的合法權益。

小結

從司法例項看,透過暴力手段搶孩子、故意把孩子藏起來、甚至以犯罪手段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致其身心健康受損,訴爭撫養權、請求變更撫養權的當事人往往不佔優勢,還可能導致被撤銷監護權的嚴重後果。

實踐中也有一種特殊情況:能夠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夫妻雙方協商一致,一方自願將直接撫養權轉給另一方的也能獲得法院認可;惡意爭奪則弊大於利,法律上無正當依憑難獲支援。

(《以案說法:惡意爭奪撫養權的法律後果》一文圖片均為網圖,配合敘事,與案無關;原創文章,抄襲轉載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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