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手機遊戲首頁手機遊戲

欠條上籤了小名,欠款能要回來嗎?

簡介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欠條上的簽名非被告陳江河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老李主張欠條是陳江河所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老李應對其所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

欠條需要寫還款日期嗎

以案說“典”

欠條上籤了小名,欠款能要回來嗎?

在社會經濟往來中,打欠條是常有的事兒,但是

打欠條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如果欠條上欠款人的名字與身份證上的姓名不一致,欠款是否還能要回來?

本期以案說“典”,透過民一庭相慧法官審理的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共同瞭解如何規範打欠條。

案情回顧

老李採用包清工的方式給陳家村陳江河(化名)家建住宅,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口頭約定費用為5萬元。完工後,陳江河支付了4萬元,剩餘1萬元給老李打了一張欠條,寫明六個月後支付。老李欣然接受欠條,並沒仔細看。六個月過去了,陳江河未主動提及還款事宜,老李翻出欠條一看,傻眼了,欠款人寫的是“雞毛”。老李立馬給陳江河打去電話:“陳江河!你拖欠我一萬元工資不給,還糊弄我,欠款人胡亂寫,你什麼意思?是不是不想還錢了?”對方回答:“笑話,你去陳家村問問,誰不知道‘雞毛’就是我陳江河!”

此後,老李又幾次催陳江河還款,但陳江河均未接電話,無奈之下,老李將陳江河訴至槐蔭區法院,請求判令陳江河償還欠款1萬元。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

欠款人在欠條上的簽名與身份證姓名不一致,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

被告未答辯未到庭。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欠條上的簽名非被告陳江河身份證上的法定姓名,老李主張欠條是陳江河所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老李應對其所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結合老李提交的與被告的通話錄音,被告表明“誰不知道‘雞毛’就是我陳江河”,可以證明其承認欠條是其本人所籤。且陳家村兩位村民的證人證言亦可證明“雞毛”是陳江河的小名,結合案件查明的其他事實,足以認定欠條中的“雞毛”與被告陳江河系同一人。欠條上載明瞭“欠建築費”,錄音中也體現了蓋房子的事實,故原被告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勞務合同關係,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被告拖欠原告建房勞務費1萬元,經催要未付,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欠條上籤了小名,欠款能要回來嗎?

綜上所述,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我國現行法律對一般民事行為中的簽名形式並無明確規定和要求,只要簽名能夠反映個人行為特徵、識別行為人身份,就應承認其具有與正式登記的姓名相同的簽名效力。如果雙方對小名等非正式簽名是否確係本人所簽發生爭議,則需要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分配舉證責任,可從簽名人周邊群眾的公認、交易習慣、日常生活經驗等方面或透過筆跡鑑定程式來判定當事人主張事實的真偽。

欠條或借條等債權憑證,既是權利人主張債權金額的證據,也是證明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因此在寫欠條時要內容明確,規範書寫,避免產生糾紛。

第一

,認真核對欠款人的簽名是否正確,最好附上其身份證號碼;

第二

,簽名應當面書寫,防止欠款人讓他人代簽,事後拒絕承認;

第三

,在欠條中寫明欠款的原因、數額、償還日期、利息等,以備查證。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條

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撰 稿丨黃 健

【來源:牡丹江市檢察】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