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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效防止職場性騷擾並解僱當事女職工,一企業被要求賠償

簡介餐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本應積極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卻對趙某的合理訴求不予理會,並以曠工為由與趙某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未盡到管理者的義務,其解除行為缺乏事實依據,屬於違法解除,應向趙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辭退員工要陪幾個月工資

新京報訊(記者葉紅梅)12月22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釋出2022年度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女職工權益保護,一用人單位未積極履行法律義務有效防止職場性騷擾,並以曠工為由與當事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被要求賠償32000元。

在這起案件中,女職工趙某就職於某餐飲公司,從事炊事員工作。2020年11月17日,趙某報警稱,同班組同事鄭某11月13日在食堂過道處觸碰其胸部,且鄭某此前還曾從其身後摸過其大腿。某派出所對員工鄭某、寇某、後廚經理任某進行了詢問。鄭某否認觸碰趙某大腿和胸部,稱11月13日在食堂過道相遇時腿部碰到了趙某,但是碰到什麼部位不清楚。寇某稱,11月初,鄭某讓其看鄭某手機上的圖片,結果發現是黃色圖片,後來聽趙某說鄭某觸碰其胸部。任某稱,11月13日聽到趙某罵鄭某臭流氓,就問趙某怎麼回事,趙某說鄭某觸碰其胸部,之前還摸過她的大腿;其找鄭某,鄭某稱只是下意識地用手擋了下,碰到趙某的胸部。當日,趙某與鄭某簽署協議書,鄭某向趙某賠禮道歉,趙某不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申請撤案。

11月14日至16日期間,趙某曾以鄭某存在性騷擾行為為由,要求不與鄭某分在同一班組上夜班,但其換班要求連續三次遭到公司拒絕,趙某自報警次日起未再上班。2020年11月25日,公司向趙某發出《責令上班通知書》,趙某仍未到崗。2020年11月27日,公司以曠工為由與趙某解除勞動合同。趙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2000元。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援趙某的仲裁請求,後二審判決結果與仲裁裁決結果一致。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該餐飲公司與趙某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實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本案中,雖然事發處沒有影片監控,也無他人目睹趙某所述的性騷擾行為,出警記錄亦對該事件未作認定,但鄭某已經認可其有觸碰到趙某肢體的事實,且從其他員工向警方反映的情況看,鄭某存有不端行為的可能性較大。趙某基於自身安全考慮,提出不與鄭某一起上夜班的要求合情合理。餐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本應積極預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卻對趙某的合理訴求不予理會,並以曠工為由與趙某解除勞動合同,顯然未盡到管理者的義務,其解除行為缺乏事實依據,屬於違法解除,應向趙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委員會提示,從法律規定看,用人單位負有防止和制止性騷擾的法定義務:一是合理預防義務。用人單位在進行合規管理制度建設時,應當透過民主程式制定和公示禁止實施性騷擾的行為規範,並規定性騷擾防止措施、申訴程式及懲戒辦法等。同時,用人單位應營造風清氣正的職場氛圍,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採取有效安全保衛措施,在不侵犯員工隱私權的前提下,儘可能提高工作場所的透明度,降低性騷擾事件發生機率。

二是及時救濟義務。用人單位一旦知悉有性騷擾事件發生,就應當積極反應,以適當方式處理受害人投訴,並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運用懲戒手段終止騷擾行為。作為受害者的勞動者應勇敢向性騷擾行為說“不”,同時注意及時合法取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編輯 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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